為貫徹落實國家、廣東省關于醫療救助的要求,完善我市醫療救助制度,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充分發揮醫療救助的托底功能,確保救助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持續性。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中山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出臺背景
2021年4月,《中山市醫療救助辦法》實施以來,我市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得到有效保障,切實減輕了困難群眾的就醫負擔。近年來,國家和省相繼出臺了進一步規范醫療救助的政策,2023年8月,省醫保局聯合省民政廳、財政廳等印發了《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對醫療救助對象范圍、待遇內容、傾斜救助等作了具體規定,并要求各地級以上市制定實施細則。
二、文件制定依據
《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
《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40號);
《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粵醫保規〔2023〕4號)。
三、文件主要內容
(一)規范醫療救助對象的表述。將“重點醫療救助對象”修改為“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其他醫療救助對象”修改為“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修改為“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修改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規范后我市醫療救助對象包括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對象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認定。
(二)明確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參保資助范圍和標準。
明確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的(含一檔、二檔)個人繳費部分按城鄉居民醫保一檔個人繳費標準予以資助,具體由資格認定所在鎮街財政負責資助。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參加非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則上不給予資助。
(三)調整醫療(原首次)救助待遇。一是擴大醫療救助保障范圍。將我市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由“醫保費用”擴大為“合規醫療費用”(在原來基礎上增加乙類先行自付和目錄范圍內超限價部分)。二是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中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繼續不設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維持100%不變,年度救助限額為20萬元;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繼續不設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維持85%不變,年度救助限額為18萬元;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繼續不設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維持85%不變,年度救助限額為16萬元。三是支出型醫療救助由各鎮街負責調整為市級統籌,年度救助起付標準1.2萬元,救助比例為70%,年度救助限額為15萬元,同時增加資格存續期間救助待遇。
(四)合理設置傾斜救助(原二次救助)待遇。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保障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對不同救助對象分別設置起付標準,待遇保障范圍維持“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變(含合規醫療費用和醫保目錄外自費醫療費用)。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繼續不設起付標準,按100%的比例予以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額15萬元。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設6000元起付標準,支付比例維持80%不變,年度救助限額維持15萬元不變;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增加傾斜救助待遇,起付標準1.5萬元,支付比例70%,年度救助限額15萬元。
(五)保障順序。按照“先醫保后救助”原則,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六)就醫費用“一站式”結算。經市民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一站式”結算后,屬于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結算;屬于個人支付的費用,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