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山市司法局關于全面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方案》要求,中山市農業農村局對本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梳理、深度“體檢”,并將初步清理意見報送給市司法局。根據市司法局《關于有序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中山市農業農村局印發《中山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廢止〈中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等3份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中農農〔2023〕126號,中農農規字〔2023〕4號),決定廢止《中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等3份規范性文件。現根據有關規定解讀如下:
一、廢止的必要性
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
二、相關依據
《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
三、政策銜接
(一)《中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建設工作實施方案》(中農〔2013〕120號)
廢止理由:文件相關管理措施已由新文件替代。
政策銜接:2023年4月26日,我市出臺了《中山市推進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監管一體化服務平臺應用工作方案》(中農農函〔2023〕42號),規范農村集體產權交易和農村財務監管行為。
(二)《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水產良種場資格認定標準〉和〈中山市市級水產良種場資格驗收辦法〉的通知》(中海漁〔2017〕51號)
廢止理由:不再開展市級水產良種場資格認定工作。
(三)《中山市農業農村局漁船油補工作實施方案》(中農農〔2020〕43號,中農農規字〔2020〕4號)
廢止理由:文件相關管理措施已由新文件替代。
政策銜接:直接適用《廣東省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粵農農規〔2022〕4號)。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