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發布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商務局關于廢止〈中商務貿字〔2022〕134號〉的公告》(中商務貿字〔2023〕114號、中商務規字〔2023〕4號),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和《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第四十七條等規定,解讀如下:
一、廢止依據
(一)《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
(二)《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
二、廢止理由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函〔2015〕254號),進一步加強地方貿易政策合規工作,不斷提升貿易政策制定水平,防范和化解潛在風險,我局對現有貿易政策開展合規自查,清查過程中,發現已制定的《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外貿新型業態項目)(2022年修訂)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商務貿字〔2022〕134號)(中商務規字〔2022〕3號)已不符合當前工作實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與現有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發展規律不相吻合,需廢止。
三、廢止相關影響
《中商務貿字〔2022〕134號》自2023年11月1日予以公布廢止。考慮到原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外貿新型業態項目)(2022年修訂)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商務貿字〔2022〕134號)(中商務規字〔2022〕3號)廢止后,凡于2023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所發生的業務且符合條件的均可享受扶持政策。
(中山市商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