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為做好我市打擊河道非法洗砂洗泥相關配套制度建設,嚴厲打擊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非法洗砂洗泥行為,維護河道生態環境、航運安全和行洪安全,細化相關舉報獎勵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鼓勵發動社會公眾積極舉報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行為,形成打擊非法洗砂洗泥的工作合力,制定《中山市打擊河道非法洗泥洗砂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相關市直部門、各鎮街和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收集意見6條,最終形成《中山市打擊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辦法》以《關于禁止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洗砂洗泥等污染環境活動的通告》《廣東省河長辦關于印發廣東省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非法洗砂洗泥問題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河長辦〔2022〕26號)、《廣東省河長辦關于印發〈廣東省洗砂監管執法機制(試行)〉的通知》(粵河長辦〔2022〕52號)、《廣東省洗砂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9號)為主要依據。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一條,對中山市打擊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責任單位、舉報人及舉報義務、舉報受理機制及程序、獎勵標準等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了舉報行為。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根據《辦法》確定的方式檢舉、揭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非法洗砂洗泥問題或者提供相應線索的行為。
(二)明確了開展我市打擊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舉報獎勵工作的責任單位。包括市河長辦、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中山海事局,各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
(三)舉報受理機制及程序。公布舉報方式和舉報電話,明確處理時限。各責任單位接到舉報后,應予登記、審查,及時按照規定組織辦理,對舉報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等。
(四)明確了舉報人舉報應提供的信息。一是舉報人手機號碼;二是掌握的河道非法洗砂洗泥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具體位置、船只情況等關鍵信息和其他有助于確定違法對象和違法行為的有效信息;三是河道非法洗砂洗泥違法行為的照片、視頻或文書材料等直接證據或線索材料。所舉報內容必須客觀真實,不得以舉報之名干擾正常工作,否則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五)明確了獎勵規定。確定了以責任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罰款金額10%計算(最多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或公安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獎勵金額為5萬元。對符合某一責任單位多種舉報獎勵的,按照“就高”原則適用一種獎勵;對向不同單位或同一單位舉報多項違法行為,作出多項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一案一獎”原則累積計算等。
(中山市水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