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自然資源局制定印發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自然資源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以下簡稱《減免責清單》),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根據《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減免責清單》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說明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進我市自然資源領域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監管,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合法合理執法,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自然資源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和我市《關于進一步推動包容審慎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中法行辦〔2022〕12號)相關要求,我局制定了本清單,含《免處罰清單》、《從輕處罰清單》及《減輕處罰清單》。
二、政策依據說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二)其他涉及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文件等依據如下:《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廣東省林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
三、主要內容解讀
根據我局職能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參考《廣東省省級自然資源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及《廣東省林業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制定出我局的《減免責清單》。在法律范疇內,對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及可以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進行了明確,具體說明如下:
(一)《中山市自然資源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內容如下:
1.《免處罰清單》共38項,其中土地類15項、地質礦產類14項、測繪類2項,國土空間規劃類2項、林業類5項。
2.《從輕處罰清單》共16項,土地類5項、地質礦產類1項、測繪類5項、林業類5項。
3.《減輕處罰清單》共6項,土地類1項、地質礦產類1項、測繪類1項、林業類3項。
(二)因機構改革,在市級層面,我局承擔土地、地質礦產、測繪,國土空間規劃、林業相關行政執法權,故對省自然資源廳下發的《廣東省省級自然資源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及省林業局下發的《廣東省林業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中的事項進行了整合。
(三)結合本市實際增加了4項免處罰事項,包括破壞耕地、非法占地、超占土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符合免處罰適用情形的。理由如下:
1. 實踐中存在較多的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整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因及時整改危害后果輕微的非法占地和破壞耕地案件。從鼓勵并促成違法主體自行整改的角度出發,應將屬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情形的非法占地、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破壞耕地、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共4項事項納入《免處罰清單》中。
2. 在省廳清單基礎上新增的上述4項免罰事項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且屬于《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情形,與省級《清單》末端的兜底規定一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要求。
四、配套監管措施
對于列入《減免責清單》管理的事項,以“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巡查”等為配套監管措施,確保行政管理目的實現。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靈活運用說服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方式督促、引導或鼓勵行政相對人迅速糾正違法行為、自覺遵守法律,實現自然資源保護的目的。
(中山市自然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