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修訂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行業企業誠信管理辦法》,根據《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修訂背景說明
為加強房地產企業誠信管理,健全房地產企業誠信體系,我局于2016年4月印發了《中山市房地產企業誠信管理辦法(試行)》(中建通〔2016〕80號),并根據工作需要,于2019年7月作出修訂(中建通〔2019〕83號)。
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增加、修訂,以及我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估價機構管理工作的進一步深入,對房地產企業、經紀機構、估價機構的管理手段亦隨之不斷加強。現我局對《中山市房地產企業誠信管理辦法》(中建通〔2019〕83號)作出修訂,修訂后更名為《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行業企業誠信管理辦法》。本辦法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主席令第二十九號)(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關于建立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修訂,并征求市自然資源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局等相關部門、市房地產協會及公眾意見,經市司法局審核,最終形成本辦法。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行業企業誠信管理辦法》實施對象為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的房地產行業企業,通過誠信加分、失信扣分的方法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管。本辦法主要內容包括誠信信息錄入與誠信檔案建立、誠信信息管理與使用、誠信信息公布、誠信信息監督管理等,在《中山市房地產企業誠信管理辦法(試行)》(中建通〔2019〕83號)基礎上作出修改完善。
本次修訂重點如下:一是首次將經紀機構及估價機構納入誠信管理范圍。自2018年1月,房地產中介有關事權全面移交我局以來,我局積極開展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工作,但我市房地產經紀機構數量眾多,且分散于各個鎮街,從業人員流動性大,違法違規行為隱蔽,監管難度大。為加強對經紀機構的監管力度,營造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我局在《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行業企業誠信管理辦法》修訂時,將經紀機構納入誠信管理范圍,通過“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方法,促使經紀機構守法經營。
二是補充了《中山市房地產企業誠信管理辦法(試行)》(中建通〔2019〕83號)第十五條的內容,并增加第十六、十七條。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且具備第九條所列文書的,其誠信等級降為D級”,增加了“開發項目發生較大以上(含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內發生2宗以上(含2宗)一般質量安全事故中負有較大責任的”等事項,第十六、十七條為經紀機構、估價機構相關內容,經紀機構及估價機構如有“法定代表人(或中山業務負責人)在經營活動中因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等行為,亦將被降為D級。以上3條條文,體現了我局對房地產相關企業嚴重不良行為的“零容忍”態度,企業一旦出現文中所述不良行為,將被“一票否決”,直接降為D級,我局將對其實行重點防范,可暫停其《誠信檔案》使用,且在行政許可等工作中,不適用信用承諾制等便利措施。
本次修訂,加大了對房地產企業的監管力度,將經紀機構、估價機構納入誠信管理范疇,有利于健全房地產行業企業誠信體系,促進企業自覺守信經營,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
三、其他重點內容
《中山市房地產企業誠信管理辦法》(中建通〔2019〕83號)附件《房地產企業不良行為扣分標準》及《房地產企業良好行為加分標準》將另行修訂發布。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