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和保障辦法》(下稱《辦法》)于2023年2月1日經中山市人民政府十六屆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現對《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
公共法律服務是政府公共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性、服務性和保障性工作。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提出“完善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通過地方立法來促進和保障公共法律服務健康發展具有必要性。我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起步較早,2013年,率先在全省出臺《中山市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五年規劃(2013-2017)》,打造“半小時法律服務圈”,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獲評全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先進單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質量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還有一段距離。為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精神,促進我市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質法律服務需求,鞏固和深化我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成果,提質增效,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應”,提升人民群眾法治獲得感幸福感,推進我市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優化我市法治中山建設及爭創全國文明典范城市,制定《辦法》極具必要性。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五十三條,包括總則、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保障與激勵、監督與管理、附則:
(一)明確公共法律服務的概念,將公共法律服務分為“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和“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兩類,并對其范圍作了劃分。明確了各相關職能部門在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職責分工,鼓勵更多社會主體以多種方式參與到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中。
(二)對熱線平臺和網絡平臺建設運用以及“三大平臺”融合發展提出要求。提出了建設法律服務集聚區的目標和要求。
(三)鼓勵和支持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發展。在服務保障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同時,注重服務中心大局,在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突發事件等方面開展專項公共法律服務;開展針對性、行業性、專業性等特色公共法律服務,加強涉外公共法律服務發展,以及明確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應急工作機制。
(四)加強經費保障。明確了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建設經費和政府采購公共法律服務的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推動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行業人才培養和認定、職稱評審等機制,支持將法律服務機構納入中小企業政策扶持范圍,鼓勵法律志愿服務等一系列的激勵措施。
(五)從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考核評價、行業自律等方面,強化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辦法》主要特色
(一)明確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目標。法治化營商環境是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一環。《辦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明確立法目的就是要打造一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統籌法律服務人才資源,通過成立法律服務團等方式,參與重大經貿活動、重大工程項目、重大突發事件等,為推動營商環境優化、重大風險預防化解等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二)打造我市法治民生工程靚麗名片。公共法律服務是民生工程,更是民心工程,應當不斷優化、提升服務質量。《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證機構應當全面推行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制度和容缺受理制度;《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推動將對密切關系民生的公證服務事項和法律援助案件公證、司法鑒定服務事項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給予經費保障和資金支持。
(三)奏響公共法律服務“協奏曲”。市司法行政部門作為公共法律服務主管部門,奏響同社會公眾、部門、行業協會商會等多方主體共彈的“協奏曲”。《辦法》第六條明確了社會團體、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媒體等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規定;《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市建立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統籌推進;《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培養機制、建設公共法律服務人才教育培養基地、推動建立法律服務高層次人才評價標準。
(四)建立公共法律服務良性循環的促進和保障機制。按照《全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21-2025)》的要求,《辦法》規定,對公共法律服務加強經費、人才、社會力量支持保障,一是根據中山實際,《辦法》第三十九條對公共法律服務經費保障作了規定;《辦法》第四十二條對律師、公證執業保障進行了規定;《辦法》第四十五條通過正面激勵措施,鼓勵更多社會法律專業人士參與公共法律志愿服務,擴大公共法律服務隊伍規模。
(五)闡明了公共法律服務創新發展方向。作為“廣東省珠江口東西兩岸融合互動發展改革創新實驗區”“廣東自貿試驗區中山聯動發展區”,我市堅持以改革思維突圍破局,堅定不移為珠江口東西兩岸一體化高質量發展先行探路。《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為推動建設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和規則銜接機制,在中心城區、翠亨新區等重點區域建設集法治宣傳、法治研究、法治教育、智慧法務、法治文化交流等公共法律服務功能于一體的法律服務集聚區,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探索粵港澳大灣區不同法域間司法制度銜接和互相協助規則;《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探索香港和澳門律師參照內地律師的險種和標準在內地購買律師執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港澳律師法律服務專業,促進灣區涉外法律服務提升。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