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中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為減輕企業短期資金周轉壓力,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根據《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共中山市委辦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中山市關于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行動方案的通知》(中山辦字〔2022〕1號)等文件精神,設立中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簡稱“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出臺《中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管理辦法》)。
二、文件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十章,共三十條,包括:總則、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資金安排、扶持對象、合作銀行條件及義務、資金使用額度和收費標準、資金監控和調撥流程、資金使用流程、監督和風險管理、其他。
(一)總則
設立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為中山市行政區域內有還貸資金需求且符合銀行續貸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供短期周轉的政策性資金。《管理辦法》所指的企業貸款包括以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和個人經營性貸款(即以個人名義取得的用于本人所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流動資金周轉、購置或更新經營設備等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
(二)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
成立支持企業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負責籌集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協調市級各銀行機構配合專項資金使用,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等工作。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由受托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和運營。
(三)資金安排
經市政府批準,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設立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專項用于對銀行審核符合續貸條件的企業或個人經營性貸款提供轉貸周轉資金。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如無法同時滿足申請人需求時,應按照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選定扶持申請人;若出現同時申請的情況,則為享受過本專項資金扶持次數較少的申請人優先辦理。
(四)扶持對象
1. 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已依法進行商事登記,并取得經營范圍相關的行政許可,誠信經營,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在業實體經濟企業,取得用于企業流動資金周轉、購置或更新經營設備等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或以個人名義取得的用于本人所經營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所需流動資金周轉、購置或更新經營設備等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
2. 符合合作銀行續貸條件,合作銀行同意續貸,且銀行同意為申請人出具相關書面材料和承諾保證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安全。
(五)資金監控和調撥流程
按照“貸款余額和企業覆蓋面兼顧”原則,公平、公開、公正選擇和確定合作銀行,優先選擇信貸審批權限較大、貸款余額較多的銀行機構。合作銀行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制定詳細的“專項資金支持企業融資”業務操作規程,確保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安全;完善內部業務流程,切實提升資金周轉效率;優化內部考核機制,加大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推廣力度;指定專人負責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專項資金扶持企業融資業務開展情況;配合開展專項資金驗收、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資金使用額度和收費標準
1. 單筆融資專項扶持資金使用額度應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以內,優先保障續貸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貸款。
2. 單筆資金使用時間最長不得超過7個自然日。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采用差別化收費方式,資金使用前二日的日綜合費率為0.1‰;超過前二日部分的日綜合費率為0.4‰。專項資金使用時間最短為一天,專項資金的使用、續貸、還款流程在一天內完成的,按一天收取資金使用費。
(七)資金監控和調撥流程
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由市國資委負責總體監控,受托管理機構設立專項資金主賬戶。受托管理機構專項資金主賬戶與開設在各合作銀行的專項資金分賬戶之間的資金歸集、分配、調撥,由受托管理機構根據市國資委《關于精簡第一批國資監管事項的通知》進行審批。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必須專項用于為符合銀行續貸條件的企業或個人經營性貸款提供轉貸周轉資金。
(八)資金使用流程
申請人按照銀行續貸相關要求,應于貸款到期30天前向合作銀行提出申請,填寫《中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具體材料包括:
1.《中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申請表》;
2. 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借款人(適用于以個人名義申請貸款)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4. 原貸款合同復印件;
5. 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報表或財務簡表復印件;
6. 申請人融資及對外擔保清單;
7.《中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委托劃款授權書》;
8.《增值稅涉稅信息新增及變更表》。
合作銀行負責審核申請的貸款是否符合續貸條件,是否予以續貸,是否符合融資專項扶持資金使用條件。對于同意續貸的企業或個人經營性貸款,合作銀行出具承諾書,并在《中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申請表》上簽字蓋章,連同借款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報受托管理機構。
受托管理機構收到銀行遞交的材料,經審批同意后,可委托合作銀行通知申請借款人預繳或預存資金使用費。
受托管理機構完成審批后,通知合作銀行將資金劃入合作銀行指定賬戶,完成貸款還貸程序。
合作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后,原則上應在2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7個自然日)內將該還貸資金轉回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專用賬戶,完成資金使用過程。
通過本專項資金完成續貸的企業或個人,應按要求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驗收、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九)監督和風險管理
相關部門按職責針對合作銀行、受托管理機構和申請人建立信息報送機制、建立項目審計機制、建立風險控制機制、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十)其他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府辦函〔2020〕10號)同時廢止。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