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專項資金使用辦法》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和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粵科高字〔2020〕114號)和《中山市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實施方案》(中山發〔2019〕4號)等相關要求,加強我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的規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體系高質量發展,構建優良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新水平,修訂出臺《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背景
一是國家和省提出了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的新要求。2021年是“十四五”開局之年,全國兩會上明確了“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的重要思想,李克強總理提出“縱深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重要要求,科技創新被擺在核心位置,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面臨新起點、新階段。
二是我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建設取得良好成效。2019年,我局修訂出臺了《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中山科發〔2019〕307號)。辦法實施3年來,取得良好成效。截至2021年底,全市納統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達到97家,其中國家級孵化器11家,國家級眾創空間7家,省級大學科技園1家,省級孵化器6家,省級眾創空間7家。孵化器、眾創空間數量連續多年位居珠三角地市第5。
二、制訂依據
1.《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
2.《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
3.《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粵科高字〔2020〕114號)。
4.《廣東省科技孵化育成體系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計劃(2021-2025年)》(粵科高字〔2021〕222號)。
5.《中山市加快科技創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十條》。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八個章節,共二十一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介紹了《辦法》的編制背景和依據,分別對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3類孵化載體的主要服務對象、功能進行了釋義,對科技企業孵化鏈條進行定義,提出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建設方向。
第二章部門職責,明確管理和指導部門職責,明確項目承擔單位主體責任要求。
第三章認定條件與流程,明確市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認定條件,對申報主體、場地面積、配套設施、專業服務隊伍、知識產權、入駐企業、服務能力、入駐企業準入和退出機制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要求。
第四章認定申報和管理,明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申報程序,強化市級科技孵化載體參與填報統計和年度運營評價的義務要求,明確市級科技孵化載體名稱、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情況管理措施,完善規范化管理流程。
第五章資助范圍與標準,明確資助條件和補助強度。
第六章資金申報與績效管理,明確資金補助申報流程和績效管理要求。
第七章監督與信用管理,對項目申報真實性要求等方面規范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管理。
第八章附則,明確《辦法》的解釋權和有效期限。
四、修訂要點及內容
為加快推進我市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工作,引導我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對科技孵化載體的最新要求,結合我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的發展現狀及水平,對《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專項資金使用辦法》進行了修訂,主要要點如下:
(一)緊跟孵化育成體系高質量發展新常態,調整優化補助項目
一是降低國家級、省級、市級認定和評價補助強度。對照原辦法,國家級認定補助由最高100萬元下調至50萬元,國家級運營評價補助由最高100萬元下調至30萬元,省級加速器認定補助由最高500萬元下調至100萬元,其他級別補助強度對應進行下調。
二是弱化對孵化載體面積增長的要求,更加注重引導孵化載體高績效產出,因此修訂辦法中刪除了“新增孵化面積補助”相關內容。
三是新增對大學科技園和合作建設異地孵化器、加速器補助項目。2020年,省廳出臺《廣東省大學科技園實施辦法》(粵科高字〔2020〕101號),將大學科技園納入科技孵化載體。為落實省大學科技園實施辦法新要求,修訂辦法中將大學科技園納入科技孵化鏈條,并新增了對大學科技園認定和評價補助項目。為加快對接廣深港澳創新資源,構建“廣深港澳研發+中山孵化產業化”區域協同創新體系,新增合作建設異地孵化器、加速器項目補助項目。
(二)落實管理要求,新增科技孵化載體變更管理措施
一是對照國家和省級管理辦法,新修訂辦法新增了對市級科技孵化載體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情況管理措施,完善規范化管理流程。
二是強化常態化管理要求。新修訂辦法強化市級科技孵化載體參與填報統計和年度運營評價的義務要求,明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按統計相關要求,填報統計數據,要求每年參加由市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運營評價,對于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資質。
(三)對接省級管理辦法,調整部分科技孵化載體認定條件
一是下調市級加速器認定條件。依據我市加速器建設實際情況,新修訂辦法將市級加速器孵化面積要求由最低3萬平方米調整為2萬平方米;對入駐企業要求與省級管理辦法保持一致,但在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比例上調高至5%以上。
二是強化投融資服務要求。新修訂辦法強化對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投融資孵化服務能力要求,明確孵化器要有1個以上投融資的使用案例,加速器要有2個以上投融資的使用案例。
三是增加孵化場地功能要求。新修訂辦法對接省級管理辦法,增加對孵化場地功能要求,對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要求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孵化總面積75%以上,對市級加速器要求其占比達到60%以上。
(中山市科學技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