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的函
為了規范《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局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根據《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決定于2022年4月25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該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自2022年4月25日起,我局可以對違反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為了規范《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我局擬定了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二、文件主要內容
文件主要是《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中我局的行政處罰所適用的自由裁量標準問題,涉及《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