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中山市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和省級以上森林公園林地資源特殊性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7年,中山市申報省級自然保護區及國家級森林公園時,需與林地權屬人簽訂管護協議。管護協議簽訂后,納入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或省級以上森林公園的林地將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而導致林地經營、利用受到更嚴格限制甚至全面禁止,林地權屬人為全市生態安全作出了貢獻,但經濟效益遭到損失,應予以合理的補償和鼓勵,用經濟杠桿調動林地權屬人建設和保護自然保護區及森林公園的積極性、主動性,從而推進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及森林公園的申建和可持續發展。
為保障補償機制的合規、科學,制定了《中山市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和省級以上森林公園林地資源特殊性補償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于2017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今年需重新發布。
二、主要制度措施及依據
主要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省級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
《辦法》的實施有效推進自然保護區及森林公園管護協議簽訂,促進申報工作順利開展。廣東中山國家森林公園于2017年12月設立,廣東中山香山省級自然保護區于2020年10月設立,成為中山市重要的自然保護地。為維護和保障國家森林公園、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穩定性,本辦法需繼續施行。
《辦法》中涉及的林地資源特殊性補償機制是經專業機構專項調研,在依據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借鑒成熟做法,結合中山實際情況,與相關鎮街共同研究制定,補償標準經專家論證科學合理,2022年通過第三方專業評估,符合中山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三、《辦法》實施對象人群及可能帶來的影響
《辦法》實施的對象人群是與我市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或省級以上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簽訂管護協議,且確認被納入相應范圍的集體林地、林木所有者。國有林地為財政全額撥款實施管護,不納入補償范圍;基本農田和其他耕地由我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進行補償且不屬林地資源,故范圍內的農田和耕地不含在內。
可能帶來的影響包括:
社會影響:補償相關林地權屬人的經濟效益,提高其收入,維護農村穩定。
生態影響:提高林地權屬人建設和保護自然保護區及森林公園的積極性、主動性,有利于實現中山市生態環境健康、可持續發展,對中山市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中山市自然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