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中山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的通知
中山市應急管理局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于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標準》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中山市應急管理局的職能發生了變化
2019年3月25日,《中共中山市委辦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應急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19〕28號)明確了中山市應急管理局職能配置,在原有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還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各鎮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二)適應法律法規立改廢需要
機構改革后,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領域相繼出臺和修訂多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對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提出更高的要求。為確保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及時、規范行使相關執法職責,《標準》對安全生產綜合類、中介服務類、危險化學品類、煙花爆竹類、自然災害類、其他類等六大類常用法律規范制定了自由裁量適用標準,同時配套制定附則,明確強調了在適用《標準》實施行政處罰的注意事項。
二、制定和參考依據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6.《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7.《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
8.《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10.《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1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1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13.《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14.《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15.《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1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17.《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18.《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
19.《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20.《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21.《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22.《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
23.《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二)參考依據
1.《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1號);
2.《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政府令第164號);
3.《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意見》(粵安監〔2014〕59號)。
三、《標準》的主要內容
《標準》共分為七部分,其中第一至第六部分為具體行政處罰事項的自由裁量標準,共有189項,第七部分為附則內容。
(一)第一部分是綜合管理類,共計65項,主要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二)第二部分是中介服務類,共計25項,主要依據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三)第三部分是危險化學品類,共計64項,主要依據包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四)第四部分是煙花爆竹類,共計30項,主要依據包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
(五)第五部分是自然災害類,共計2項,主要依據是《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此部分是根據機構改革后新的職責要求進行全新增訂。
(六)第六部分是其他類,共計3項,主要依據是《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七)第七部分為附則內容。具體對《標準》的適用范圍、原則以及標準中涉及“違法所得”、“以上”、“以下”的定義進行說明,以及規定了在本《標準》中沒有對應條款或對應條款無法體現“過罰相當”原則時,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
四、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有利于確保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及時、規范行使相關行政執法職責。中山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一直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0〕137號)和《印發中山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相關規定實施標準的通知》(中安監管〔2015〕311號)為依據,自機構改革后,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領域已相繼出臺和修訂多部法律、法規和規章,此次制定《標準》是應急管理部門對承擔的有關行政處罰事項進行全面梳理、查漏補缺,并結合上述標準進行對比完善。
(二)有利于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制定《標準》對于規范行政裁量權行使,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具有重要意義,能有效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有利于減少執法隨意性,提高執法公信力,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
(三)有利于增強上位法可操作性,為執法人員提供指引。《標準》的建立,進一步整合法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情形,明確了對應裁量幅度,統一了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罰款裁量權的標準,有效規范并約束了行政處罰裁量權,也為執法人員依法履職提供了有效指引。
(中山市應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