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廣東省關于促進就業創業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中山市就業創業工作,優化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管理,規范就業創業補貼的申領和發放,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高質量就業的民生需求,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中山市財政局等部門,結合本市實際,對原《中山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中人社發〔2018〕344號)進行了修訂,并出臺了《中山市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
一、修訂的背景說明
2018年10月31日,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了《中山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中人社發〔2018〕344號),對于勞動者實現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發揮了積極的實效,促進了中山市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了人民生活水平穩步提高。
2019年以來,廣東省陸續發布《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9〕211號文)等系列政策文件,并實施了新一輪積極就業政策。目前,中山市實際現行的政策補貼項目已和《中山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中人社發〔2018〕344號)中政策項目存在較大差異。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就業創業補貼的申領和發放程序,建立健全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以確保就業創業工作有序開展和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中山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了《中山市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或本辦法)。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8年修訂)》。
2.《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9〕211號)。
3.《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2021年修訂版)》(粵人社規〔2021〕12號)。
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優化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23號)。
5.《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1〕13號)。
6.《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
7.《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人民政府令第288號)。
8.《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中府〔2013〕2號)。
9.《關于印發中山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人社發〔2018〕344號)。
10.《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
11.《中山市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21〕59號)。
12.《中山市職業技能培訓課程標準開發實施細則(試行)》(中人社規字〔2020〕10號、中人社發〔2020〕131號)等。
三、主要修訂說明
(一)為更加突出專項資金遵循“績效優先”的實施原則,《管理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了中山市就業創業資金的總體績效目標。
第四條 | 新增 | 第四條 專項資金總體績效目標為:擴大和促進就業,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鼓勵自主創業,提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能力,改善就業創業環境。 |
(二)《管理辦法》遵循各主體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原則。第二章內容進一步明晰了各主體職責,充分體現了權責對等原則。
第五條 | 新增 |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統籌管理,其他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協助開展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一)牽頭擬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操作規程; (二)全面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等負責; (三)對下達各鎮街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 (四)負責項目庫管理,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目錄清單、績效目標,制定明細分配方案; (五)制訂下達任務清單,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和績效運行進行日常跟蹤監管,組織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 (六)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 (七)對保留市級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審批項目變更事項; (八)對專項資金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 (一)匯總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審核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績效目標等; (二)辦理專項資金下達和撥付; (三)對預算執行和績效運行開展監控通報,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
第六條 | 新增 | 第六條 各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擔市級下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的主體責任,確保完成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負責鎮街項目庫管理,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加強資金管理,做好信息公開、績效自評、項目驗收考評等工作;接受市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各鎮街財政部門將市下達的專項資金納入預算全流程規范管理,及時轉下達和撥付資金,分清項目核算,并做好各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統計,做到全流程規范管理。接受市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
第七條 | 新增 |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
(三)《管理辦法》嚴格貫徹落實省級各“政策任務”規定,就業扶持資金共設置29項補貼。其中,新增“員工制家政企業社保補貼”“吸納就業補助”“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生活補助”“家政服務企業商業保險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等11項補貼。結合本市實際,修訂了“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求職創業補貼”“就業失業監測補貼”“駐外勞務工作站補貼”“購買社會專業化創業服務”等11項補貼。
第九條第四款 | 新增 | (四)員工制家政企業社保補貼。家政服務企業招用家政服務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每月按不超過用人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給予用人單位補貼,每人最長可享受三年。同一員工先后被多個員工制家政企業招用并申領本項補貼的,補貼期限累計計算。同一人員在同一單位就業的,本項補貼與其他社保補貼不疊加享受。 |
第十條 | 新增(第一款為修訂) | 第十條 崗位補貼包括一般性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高校畢業生基層崗位補貼和公共就業服務崗位補貼。 (一)一般性崗位補貼。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或本省及協作地區的脫貧人口,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月200元一般性崗位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公益性崗位補貼。用人單位開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或本省脫貧人口,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補貼期限除對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 其中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補貼期滿后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一次,并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相關補貼期限重新計算。 (三)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困難人員或本省脫貧人員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鄉村公益性崗位就業,并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協議或勞務協議,每人每月按中山市最低工資標準給予符合條件的人員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四)高校畢業生基層崗位補貼。畢業兩年內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村居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或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服務基層項目(機關事業單位編內人員除外),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每人每月按200元標準給予符合條件的人員崗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本項補貼與公共就業服務崗位補貼、基層就業補貼不得疊加享受。 (五)公共就業服務崗位補貼。畢業兩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到中山市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崗位就業,并按要求完成相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任務的,每人每月按當地(鎮街)同條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水平(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單位繳納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三個部分)給予符合條件的人員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本項補貼與高校畢業生基層崗位補貼、基層就業補貼不得疊加享受。 |
第十四條 | 新增 | 第十四條 吸納就業補貼包括吸納退役軍人補貼、吸納脫貧人口就業補貼和員工制家政企業吸納就業補貼。 (一)吸納退役軍人就業補貼。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招用退役一年內軍人,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一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按每人1萬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補貼。 (二)吸納脫貧人口就業補貼。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招用本省及協作地區脫貧人口,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六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按每人5000元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補貼。 (三)員工制家政企業吸納就業補貼。家政服務企業招用家政服務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務人員月平均失業保險繳費人數達到30人以上,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繳費人數,每人1000元(不足一人部分不計算)給予用人單位補貼。補貼期限為每年一次。本項補貼與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不得疊加享受。 |
第十五條 | 新增 | 第十五條 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生活補助。相關人員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的“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并在計劃實施期間,按計劃安排在本市就業的符合條件人員,給予每人每月1000元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八個月。 |
第十六條 | 新增 | 第十六條 家政服務企業商業保險補貼。家政服務企業招用家政服務人員,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由家政服務企業出資為其家政服務人員購買家政服務商業保險,按家政服務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保費的50%給予符合條件的單位補貼,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50元。補貼期限為每年一次,最長不超過三年。 |
第十七條第一款 | 新增 | 第十七條 就業服務補助包括職業介紹補貼、就業失業監測補貼、駐外勞務工作站補貼。 (一)職業介紹補貼。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薦勞動者到本市重點用工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就業,相關人員穩定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六個月以上,可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補貼標準為400元/人。 |
第九條第一款 | 原 | (一)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按其為上述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享受補貼起止期均不含身份證注明的出生所在月份,下同)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
新 | (一)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或本省及協作地區的脫貧人口,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勞動合同不作時間要求,下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每月按用人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下同)給予用人單位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申請年齡核定,下同),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 |
第九條第二款 | 原 | (三)小型微型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小型微型企業(民辦非企業除外,劃型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下同)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應屆畢業生、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招用上述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上述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
新 | (二)小微企業社保補貼。小型微型企業招用畢業兩年內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用人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用人單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
第九條第三款 | 原 | (四)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靈活就業,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按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1/2給予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
新 | (三)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就業困難人員或畢業兩年內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靈活就業類型登記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每月按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50%的標準給予符合條件人員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已享受市財政“農轉城”“中人”養老保險補貼的就業困難人員,按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總額的50%扣減市財政補貼部分后給予差額補貼。 |
第十一條 | 原 | (二)求職創業補貼。在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有就業意愿并積極求職的城鄉困難家庭(指持有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等的家庭,下同)高校畢業生,殘疾高校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和殘疾高校畢業生、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給予每人1500元求職補貼。 |
新 | 第十一條 求職創業補貼。屬于中山市內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每人3000元標準給予符合條件的人員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一)城鄉困難家庭(低保家庭、殘疾人家庭、脫貧人口家庭、特困職工家庭)成員; (二)特困人員; (三)殘疾人; (四)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 |
第十二條 | 原 | (一)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應屆高校畢業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應屆畢業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業補貼。 |
新 | 第十二條 基層就業補貼。畢業兩年內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等就業,或到鄉鎮(街道)、村居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含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服務基層項目,機關事業單位編內人員除外),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按規定繳納六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按每人3000元給予符合條件的人員一次性補貼。 本項目補貼與高校畢業生基層崗位補貼、公共就業服務崗位補貼不得疊加享受。 |
第十三條 | 原 | 第八條 就業見習補貼 (一)企業就業見習補貼。經市人社局認定的就業見習企業,為離校2年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青年提供見習崗位,并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給見習人員的,給予見習企業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50%的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二)機關事業單位就業見習補貼。經市人社局認定的機關、事業單位為離校2年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青年提供見習崗位,并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見習人員基本生活費補貼,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見習單位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12個月。 |
新 | 第十三條 就業見習補貼。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組織畢業兩年內高校畢業生或16~24歲失業青年參加就業見習,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80%的標準對見習人員支付工作補貼,按每人每月不高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且不高于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的工作補貼金額給予用人單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
第十七條第二款 | 原 | (二)就業失業監測補貼。每個監測點(監測企業)上年度1-12月按月網上如實填報本企業員工總數、員工來源地、員工流失人數、缺工人數等數據,按每個監測點每年不超過1000元標準給予補貼。 |
新 | (二)就業失業監測補貼。監測點承擔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托的就業失業監測任務的,給予監測點負責就業失業監測任務的工作人員每月200元的補貼;每增加一項監測任務再提高50元。 |
第十七條第三款 | 原 | (三)駐外勞務工作站補貼。與我市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并建立勞務工作站的省、市,在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后,給予每個勞務工作站每年1萬元的辦公費補貼。 |
新 | (三)駐外勞務工作站補貼。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并建立勞務工作站的外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機構和學校等,在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后,按年度為中山市企業輸送不少于50名勞動力并就業滿兩個月以上的,給予每個勞務工作站每年1萬元補貼。 |
第十八條 | 原 | (四)公共就業服務補助 《就業失業登記證》工本費、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和表彰、創業項目庫建設、創業項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專項公共就業服務(含現場招聘會)、人力資源調查和就業動態調查以及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收集、分析、發布等項目經費支出,以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社會服務機構承擔有關工作所需的經費,可在專項資金中列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所需經費確有困難的,可由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所需經費確有困難的,可由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
新 | 第十八條 購買就業服務補助。本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向符合條件的服務承接主體購買基本就業服務成果并給予補助,國家、省市已有補助標準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未制定標準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或項目預算。 本市購買就業服務包括就業專員服務、公益招聘服務、有組織勞務輸出服務、返鄉返崗交通服務、就業失業監測服務、校內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人力資源市場信息調查和發布服務、赴外省市開展就業服務等。 (一)就業專員服務。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為重點用工企業、先進制造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提供的就業專員服務。 (二)公益招聘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益一類除外)、學校就業指導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線上線下公益性招聘服務;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業提供免費對接服務。 (三)有組織勞務輸出服務。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下開展跨區域勞務輸出服務。 (四)返鄉返崗交通服務。對交通運輸企業為務工人員提供的返鄉返崗專車、專列、專機等服務。 (五)就業失業監測服務。企業、行業協會、社團組織等提供的專項就業失業監測服務。 (六)校內就業創業指導服務。由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設立的就業創業服務站,為學生提供的職業指導、技能培訓、政策指引、活動組織等服務。 (七)人力資源市場信息調查和發布服務。企業、行業協會、社團組織等提供的企業薪酬調查、人工成本監測、最低工資標準評估、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調查等服務。 (八)赴外省市開展就業服務。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用人單位赴外省市開展人力資源合作洽談、現場招聘會、勞務對接和校企合作等服務。 (九)其他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益一類除外)、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社團組織、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業創業服務。 |
(四) 創業扶持資金共設置15項補貼,新增“粵菜師傅創業店資助”“留學人員創業項目資助”“特色創業實訓項目開發服務補助”3項補貼;結合本市實際,修訂了“創業培訓補貼”“一次性創業資助”“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創業孵化補貼”“創業服務補貼”“就業創業平臺補助”等12項補貼。
第二十五條第二三款 | 新增 | 第二十五條 創業項目資助。創業項目資助包括創業項目資助、“粵菜師傅”創業店資助和留學人員創業項目資助等。 (二)“粵菜師傅”創業店資助。扶持“粵菜師傅”自主創業,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遴選通過的,給予每家創業店15萬元的自主創業補助。 (三)留學人員創業項目資助。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經批準入駐中山留學人員創業園后,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可申請最高200萬元的啟動經費扶持。 |
第二十六條 | 新增 | 第二十六條 特色創業實訓項目開發服務補助。企業、行業協會、社團組織、培訓機構等開發的與創業行業、項目相結合的創業培訓實訓課程體系(包括培訓內容、過程管理、師資管理、考核評價等一整套的技術標準),可按每個項目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補助,同一項目只能補助一次,每年開發項目數不超過4個。 |
第二十條 | 原 | (七)創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組織市內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學年學生,以及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勞動者參加免費創業培訓,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后,按下列標準給予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補貼:6個月內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給予1000元補貼,6個月內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給予600元補貼。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 |
新 | 第二十條 創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或特色創業實訓承辦機構)為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含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費創業培訓,并且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后取得創業培訓(實訓)合格證書的,按以下標準給予培訓機構補貼: (一)創辦企業培訓每人最高可補貼1500元; (二)網絡創業培訓每人最高可補貼2000元; (三)特色創業實訓每人最高可補貼2800元。 符合條件的人員每種類型只能申請一次創業培訓補貼,每年最多申請一種類型。創業培訓機構應于證書核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
第二十一條 | 原 | (一)一次性創業資助。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干部、復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成功創業(在本省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辦理就業登記并經營6個月以上,可申請5000元的創業資助。 |
新 | 第二十一條 一次性創業資助。初創企業在本市登記注冊滿六個月,申請補貼前連續三個月有在職員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時未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初創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女性不超過55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給予創業者一次性1萬元創業資助: (一)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五年內)和畢業五年內的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 (二)軍轉干部、退役軍人; (三)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本省脫貧人口; (四)返鄉創業人員,具體包括:戶籍地為中山市,離開戶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學(指在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求學,下同)、務工后返回原戶籍地所轄鄉鎮創業的勞動者(以營業執照所載地址為準); (五)創辦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的人員。 符合條件人員和創辦主體只能享受一次創業資助。 |
第二十二條 | 原 | (二)租金補貼。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干部、復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孵化基地)創辦初創企業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辦理就業登記給予每年最高6000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租金補貼。 |
新 | 第二十二條【創業租金補貼】初創企業租賃場地用于經營(租賃地址與注冊登記地一致),相關場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自有物業;申請補貼前連續三個月有在職員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時未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初創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女性不超過55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給予創業者每年最高6000元的租金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三年: (一)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五年內)和畢業五年內的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 (二)軍轉干部、退役軍人; (三)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本省脫貧人口; (四)創辦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的人員。 |
第二十三條 | 原 | (三)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初創企業(指在本市登記注冊3年內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下同)吸納就業,辦理就業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
新 | 第二十三條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初創企業招用員工(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申請補貼前連續六個月為招用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申請補貼時仍在本企業就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戶經營者除外)的,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所有股東均為法人股東的企業、勞務派遣單位除外)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 (二)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初創企業吸納勞動者就業申請補貼后十二個月內,不同初創企業吸納同一勞動者就業的不能再次申領補貼。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創企業的,只有一家可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
第二十四條 | 原 | (一)創業孵化補貼。經市人社局認定的中山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鎮區創業孵化基地,與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協議(協議應明確孵化基地軟硬件標準、提供服務內容、責任義務等內容)。簽訂協議的創業孵化基地按規定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創業孵化服務的(不含場租減免),按實際孵化成功(在本省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戶數每戶給予3000元創業孵化補貼。 |
新 | 第二十四條 創業孵化補貼。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為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五年內)、畢業五年內的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港澳臺青年、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創業人員、退役軍人等六類創業者提供一年以上的創業孵化服務并孵化成功(入孵團隊在孵化期內登記注冊,六類創業者為法定代表人),且入孵創業實體的營業執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圍內,申請時未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給予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運營主體或主辦單位按每年每戶3000元標準給予補貼。補貼期限從登記注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兩年。同一個法人有多家創業實體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業符合補貼條件。 |
第二十五條 | 原 | (四)創業項目資助。對獲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國家有關部門和廣東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主辦的創業大賽前三名(或相當獎級),在本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并于獲獎之日起兩年內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創業項目,給予10萬元資助。 |
新 | 第二十五條創業項目資助包括創業項目資助、“粵菜師傅”創業店資助和留學人員創業項目資助等。 (一)創業項目資助。對獲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國家有關部門和廣東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主辦的創業大賽前三名(或相當獎級),在本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并于獲獎之日起兩年內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創業項目,正常經營滿六個月,給予10萬元資助(相同參賽項目或多人參加同一項目,不重復享受項目資助) |
第二十七條 | 原 | (一)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獎補。經市人社局認定為中山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補。 (二)政府投資建設的廣東中山高校畢業生農業創業孵化基地、中山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市級管理的創業孵化基地場地租金、管理人員經費、辦公經費及運營管理經費等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管理。 |
新 | 第二十七條 就業創業平臺補助。就業創業平臺補助包括示范性獎補和創業孵化平臺補助等。 (一)示范性獎補。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為中山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補;認定為中山市示范性就業幫扶基地、家政服務培訓示范基地的,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補;認定為返鄉創業孵化基地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補。同一主體先后被認定為本款基地的,按照國家級、省級、市級、縣(區)級可疊加、同一級別僅就高的原則獎補。 (二)創業孵化平臺補助。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廣東中山高校畢業生農業創業孵化基地、中山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中山市易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中山留學人員創業園等就業創業平臺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經費給予補助。 |
第二十八條 | 原 | (三)創業人才培養。按每人1萬元標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每年資助不超過120名初創企業(指在我市登記注冊3年內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者或管理人員,參加高層次進修學習或交流考察。 (二)幫扶創業補貼。創業導師與創業者簽訂幫扶創業協議(協議應明確服務的起止時間,服務內容、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市場分析、項目策劃、企業經營管理等服務,按實際幫扶成功(在本市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并辦理就業登記)戶數,每戶給予創業導師3000元補貼。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 (四)創業大講堂補貼。創業導師到市內高校、技工院校、中職學校、村(社區)開展創業大講堂授課,聽課學員達30人以上,給予副高級技術職稱及以下人員10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2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3000元授課補貼。 (五)創業集市補貼。各鎮區為有創業愿望的在校學生、社會青年、市民免費提供創業集市攤位和基本設施,同時提供項目推介、創業指導、政策咨詢服務。創業集市活動所需場地費、水費、電費由所在地政府承擔,市財政按每個攤位1500元、總額最高10萬元給予補助。各鎮區按市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
新 | 第二十八條 創業服務補貼。創業服務補貼包括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補助、幫扶創業補貼、創業大講堂補貼和創業集市補助。 (一)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補助。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所在地登記注冊五年內的有發展潛力的初創企業經營者,參加高層次進修學習或交流考察,每人按1萬元標準給予資助。 (二)幫扶創業補貼。創業導師與創業者簽訂幫扶創業協議并向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為創業者提供一年以上期限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市場分析、項目策劃、企業經營管理等服務,按實際幫扶成功戶數,每戶給予創業導師3000元補貼。每位符合條件的創業導師幫扶同一名創業者,只能享受一次幫扶創業補貼。 (三)創業大講堂補貼。創業導師到市內高校、技工院校、中職學校、村(社區)開展創業大講堂授課,聽課學員達30人以上,參照市直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創業導師授課補貼。 (四)創業集市補助。各鎮街為有創業愿望的在校學生、社會青年、市民免費提供線上線下創業集市攤位和基本設施、創業項目推介、創業指導和政策咨詢等服務的,給予每個攤位1500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補助。 |
(五) 職業培訓資金共設置11項補貼,在原344號文的基礎上修訂了“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評價)補貼”“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補助”“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補貼”“職業技能大賽補助”5項補貼;落實《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9〕211號)及2021年《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增加“技能培訓生活費補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補助”“大師工作室補助”3項補貼;依據其他相關規定新增設立“技能評價標準體系開發補貼”“培訓課程標準開發補貼”“考評員督導員考證補貼”3項補貼。
第二十九條第三 款 | 新增 | (三)技能培訓生活費補貼。在本市就業的脫貧人口、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殘疾人、畢業兩年內“兩后生”中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獲得本省頒發相關證書的,給予符合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次500元一次性補貼。此項補貼與技能提升補貼一并申請。 |
第二十九條第六款 | 新增 | (六)技能評價標準體系開發補貼。對急需緊缺、尚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由行業協會、企業、職業(技工)院校等單位自主開發職業標準或評價規范,按程序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通過納入國家職業標準的,給予每個職業(工種)每個等級1.5萬元補貼。開發新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通過省職業技能服務指導中心驗收的,給予每個專項2萬元補貼。 |
第二十九條第 七款 | 新增 | (七)培訓課程標準開發補貼。鼓勵開發中山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傳統優勢產業、三項工程等所需的職業技能培訓課程標準,對納入省級目錄的,給予開發補貼,補貼標準按照《中山市職業技能培訓課程標準開發實施細則(試行)》(中人社發〔2020〕131號)執行。 |
第二十九條第 八款 | 新增 | (八)考評員督導員考證補貼。對在我市工作滿一年的(以參保為準),在廣東省內新考取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質量督導員證書的個人,按工種給予每人一次性補貼500元,高級考評員按工種給予每人一次性補貼1000元。 |
第二十九條第 十款 | 新增 | (十)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補助。依托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公共實訓基地及大中型企業技能培訓中心,建設市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對評審認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資金補貼。 |
第二十九條第 十一款 | 新增 | (十一)大師工作室補助。支持企業、行業協會、院校等申報大師工作室;對成功申報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的單位給予一次性10萬元經費補助;對成功申報市級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且投入建設經費不少于30萬元的承辦單位,分兩年給予總額40萬元的經費資助;民營企業設立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享受按現資助額度上浮10%的資助標準。被認定為國家級或省級大師工作室的,在中央或省財政資助基礎上給予1∶1比例的配套資助。 |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 原 | (一)勞動者技能晉升培訓補貼。男16-60周歲、女16-55周歲的本市戶籍勞動力(全日制在校生和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外省市來中山務工人員、余刑在24個月內的在中山服刑和強制戒毒人員,獲得本省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自相關證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技能晉升培訓補貼。 |
新 | (一)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包含技能提升補貼(含項目制培訓補貼)、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等。具體按《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19〕43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18號)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 原 | (二)技能鑒定補貼。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取得高級工和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畢業學年學生(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含非廣東生源,下同)參加本市統一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給予每人200元的技能鑒定補貼。技能鑒定補貼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
新 | (二)職業技能鑒定(評價)補貼。本市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為本校在校學生提供免費職業技能評價服務,且學生參加評價后取得中級工以上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按每人200元標準給予符合條件的單位補貼。每名學生在校期間可享受一次。 |
第二十九條第四款 | 原 | (三)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補助。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兩年內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經審批后可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所需資金按時撥付至有關承訓院校。中等職業技能培訓、高等職業技能培訓、普通高等教育及退役后復學(普通高等教育)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成人高等教育及退役后復學(成人高等教育)的,據實按學費和課本費標準進行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8000元;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和高等職業技能培訓考前培訓補助標準按該年度培訓方案(通知)執行。 |
新 | (四)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補助。對符合本市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在規定時間范圍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給予學費或培訓補助,補助標準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九條第五款 | 原 | (五)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補貼。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開展技能人才多元評價的企業或行業協會,評價高級工及以上達10人以上(行業協會評價20人以上)且評價工種符合我市緊缺工種目錄、其他工種評價高級工及以上達30人以上,給予一次性3萬元補貼。經技能人才多元評價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職工,可按有關政策享受技能晉升培訓補貼。 |
新 | (五)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補貼。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取得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備案資格的企業,累計評出高級工20人以上的,給予企業一次性3萬元補貼。 |
第二十九條第九款 | 原 | (四)技能競賽補貼。承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組織的省級或市級職業技能競賽的單位,按實際參賽人數給予技能競賽補貼。競賽工種符合我市緊缺工種目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其他工種按每人1000元給予補貼。省級技能競賽按上述補貼標準執行。 |
新 | (九)職業技能大賽補助。對職業技能大賽選手選拔、集訓、參賽、交流,賽事教練、專家聘請,大賽組織實施及獲獎獎補、大賽集訓基地建設等技能競賽工作予以資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
(六) 《管理辦法》第六章其他經費部分,主要用于落實省市關于三項工程高質量發展的各項措施所需經費。
第三十條 | 新增 | 第三十條 三項工程經費。三項工程經費主要用于落實省市關于三項工程高質量發展的各項措施。 (一)“粵菜師傅”工程。重點用于資助“粵菜師傅”特色發展項目、標準體系開發、培訓基地建設、“粵菜師傅”獎補以及“粵菜師傅”東西部協作等。 (二)“廣東技工”工程。重點用于扶持技工院校發展、培育民辦培訓服務機構、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基礎建設和技能人才高質量發展聯盟建設等。 (三)“南粵家政”工程。重點用于資助“南粵家政”工程平臺載體建設、“南粵家政”獎補以及“南粵家政”東西部協作等。 |
(七) 《管理辦法》依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9〕211號)及《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就業創業資金扶持項目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預算編制“一年一定”,預算一經批復,不得隨意調劑;資金實行績效目標管理、事中監控管理等7項規定。
第三十一條 | 新增 | 第三十一條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原則上提前一年組織項目論證研究和入庫儲備,項目入庫全流程文件應同步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加強與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銜接,積極申報省級專項資金,按照省級專項資金項目入庫儲備有關規定,提前研究謀劃、評審論證,最大范圍申報上級資金。 (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部門將已入庫的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在存續期內滾動安排,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
第三十二條 | 新增 |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含上級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編制“一年一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年初預算編制環節準確選擇經濟分類科目,細化具體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有關要求予以審議,并報分管市領導專題研究后,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提前細化分配的專項資金中,屬對鎮街專項轉移支付的,應分鎮街、分項目編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做好專項轉移支付提前下達工作,在編列預算后及時下達鎮街,提高預算的年初到位率。提前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與其前一年度執行數之比原則上不低于70%。其中: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額相對固定的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與其前一年執行數之比應當不低于90%;按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已明確下年度擬實施的項目應同步提前下達,暫時無法明確具體項目的,提前下達鎮街資金切塊數。 |
第三十三條 | 新增 | 第三十三條專項資金各“政策任務”應按規定申報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合理可達到,由事業發展直接相關,可量化評估的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績效指標構成。 |
第三十四條 | 新增 | 第三十四條專項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
第三十五條 | 新增 | 第三十五條專項資金嚴格按經批準的預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增加額度;年中經批準出臺新增政策的,原則上列入以后年度預算安排。 |
第三十六條 | 新增 | 第三十六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加強專項資金使用分配方面的財務管理: (一)不得用于公用經費、人員工資福利、部門常規工作涉及的其他經常性經費支出以及基建工程項目,上級有關文件另有規定除外。 (二)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支出標準或有關規定開支,不得超標準、超范圍開支,原始憑證所反映的支出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且與專項資金規定用途一致。 (三)項目承擔單位要健全報賬手續,嚴格報賬程序,規范財務審批,嚴禁“白條”入賬和大額現金結算,杜絕擠占、挪用、套取專項資金。 (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財政專項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嚴格執行相關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規定編制財務報表。除國家有明確文件規定可設立財政專戶的,應嚴格執行財政專戶有關規定外,其他應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的,按規定開支,不得與其他經費混淆使用。 |
第三十七條 | 新增 | 第三十七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跟蹤監控。對執行進度慢、績效目標偏離的,及時敦促項目承擔單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市財政局定期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通報。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變更或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逐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對不涉及財政補助資金額度變化的,由相應批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的,由相應批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收回手續。 |
(八) 《管理辦法》全面修訂了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內容,新增了廉政風險管理和信用管理方面的規定,并細化了社會監督和法律責任相關的規定內容。
第四十一條 | 新增 |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完善內控機制,加強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監管。 |
第三十八條 | 原 | 第二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安排、調整、撤銷的重要依據。 |
新 | 第三十八條 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采取“部門自評+財政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建立貫穿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績效管理體系。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組織市、鎮街和項目承擔單位設定績效目標,并開展績效自評。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家或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部門結合績效自評情況和當年工作重點,對專項資金進行自評核查或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退出以及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
第三十九條 | 原 | 第二十二條 市下達各鎮區的就業補助資金,主要根據市人社局下達各鎮區年度就業創業工作任務進行分配。 |
新 | 第三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本部門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資金分配下達、項目實施、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實現、信息公開等進行全面核查;制定每年度專項資金核查計劃,對下屬單位、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監督抽查。可通過自查、抽查形式開展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專家參與監督檢查或聘請第三方開展內部審計。 |
第四十條 | 原 |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職責根據需要開展專項檢查或審計。 |
新 | 第四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
第四十二條 | 原 | 第二十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實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相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審批、使用、管理、監督、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新 |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專項資金管理信用體系,對申請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規定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五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
第四十三條 | 原 | 市、鎮區有關部門及有關用款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就業補助資金的,依照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
新 | 第四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九) 《管理辦法》依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9〕211號文)及《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明確了就業創業資金的信息公開范圍和公開要求。
第四十四條 | 新增 | 第四十四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專項資金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需通過門戶網站或其他媒體向社會公開。具體包括: (一)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審批程序等。 (二)專項資金申報通知,包括申報指南、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咨詢電話等。 (三)專項資金分配情況。包括資金分配審批的內容和時間要求、分配辦法、分配子項目、審批方式、資金分配明細及金額、分配對象等。 (四)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隨同部門預算公開情況予以公開;要將預算績效情況作為預算執行結果的組成部分,隨同部門決算公開情況予以公開;對納入績效評價范圍的預算支出,尤其是一些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的民生項目和重點項目支出,要將績效評價結果及相應的績效評價報告等績效信息,予以公開。 (五)市財政部門要將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結果報送同級人大參閱、同步向社會主動公開。 (六)專項資金發放執行部門要通過媒體、互聯網、手機移動端、粘貼布告等便于受益對象知悉的方式,在資金符合補貼范圍的對象中及時對補貼情況進行事前公示、事后公開。事前公示不得少于七天,事項公開要盡可能保障知悉范圍,長期可查。 七)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如公開接受、處理投訴、監督檢查情況等。 |
第四十五條 | 新增 |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后二十日內社會進行公開,公開時應注意保障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