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包容審慎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包容審慎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于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根據《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據中山市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中山市推進“包容審慎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為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行使,推動“包容審慎行政執法”工作的落實,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制定了《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包容審慎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依法梳理出一批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事項。
二、制定依據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包容審慎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制定主要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2020年版)等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清單共涉及三個行政處罰事項,分別是(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政處罰;(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處罰;(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處罰。三個事項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一是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二是主動及時整改的;從輕行政處罰的條件是:違法行為少于一定的量,且主動及時整改,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增強了自由裁量權基準的可操作性。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