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中府〔2011〕35號文件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21〕55號),進一步做好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我市決定廢止《中山市實施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規定》(中府〔2011〕35號)(以下簡稱《規定》)。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作解讀如下:
一、廢止文件背景說明
為加強城市管理,明確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職責范圍,2011年4月8日,市政府印發了《規定》。《規定》實施以來,在規范我市城管執法工作方面取得良好效果。但由于法律法規和現實要求等發生變化,《規定》已不適應執法實際。
二、廢止理由
一是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自2020年10月20日起,全市各鎮街(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除外)均以自身名義相對集中行使《中山市鎮街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中的行政執法職權,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規定》第二條“城管執法局在各鎮區設立分支機構以城管執法局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已與執法實際不符。二是自2020年8月10日起,市住建領域的行政處罰事項(除人民防空領域的行政處罰)共359項全部劃轉市城管和執法局行使。《規定》所列舉的城管和執法局的職權已與執法實際不符。三是部分條文所依據的上位法已廢止。《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已于2017年7月20日廢止,《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已于2016年1月1日廢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已于2017年10月1日廢止。《規定》第二章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六章的規定已無上位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