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為“實施辦法”)。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我市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以下簡稱征地社保)的依據是《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辦〔2011〕12號,以下簡稱12號文),該通知適用于2021年8月1日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征地項目。主要內容有二:一是用地單位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于支付被征地農民按最低繳費標準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用。被征地農民的最低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每人繳交15年,即每人一次性計提9000元,該標準已逾10年未調整。二是確定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人數。按照被征收地塊面積計算出土地供養人數、實際需保障人數、征地社保費。
二、政策依據
2021年7月1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進一步完善了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相關規定,促進征地社保工作在促進城鄉經濟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進一步發揮積極作用。在征地社保費籌集問題上,22號文要求每次征地時“先保后征”,每征1畝地,要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在5—10 萬元(含10萬元)/畝區間的,按不低于18% 計提;在10—15萬元(含15萬元)/畝區間的,按不低于15%計提;在15—20 萬元(含20萬元)/畝區間的,按不低于12%計提;在20萬元/畝以上的,按不低于10%計提。據此,結合我市實際,我市出臺了實施辦法。
三、文件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主要指導思想是科學、合理、便捷地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資金的計提、分配,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主要內容是確定我市征地社保費籌集標準。其余如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認定、征地社保費使用、征地社保費管理等問題,大體與22號文保持一致。
(一)征地社保費籌集。考慮到我市不設縣、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和征地社保具有兜底保障民生的性質等因素,全市實行征地社保費統一標準,以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按對應比例計算值最高數確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隨市人民政府公布數據相應調整。現行籌集征地社保費標準按2.04萬元/畝執行。
各鎮街計提征地社保費標準情況表
(二)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認定。按“籌集資金分配到戶,戶內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則確定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經營模式主要分為家庭承包經營、農村股份合作制、集體統一經營土地三種,且以農村股份合作制為主。
(三)征地社保費使用。征地社保費用于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按現行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四)征地社保費管理。我局開設“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暫存征地社保費。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征地主體及時將征地社保費足額預存到“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方可申請土地征收,并按照規定辦理征地社保審核手續。
(五)落實留存資金分配。我局對本通知實施前我市已獲批項目留存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的征地社保資金進行全面清理,確保在2022年5月底前將全部留存資金分配到人。
(六)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市自然資源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等單位分管負責同志。
四、實施日期說明
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辦〔2011〕12 號)同時廢止。
為了和22號文的規定保持一致,明確2021 年8 月1 日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但在2021 年8月1 日后批復的征地項目,執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規定確定征地社保保障對象,落實征地社保費分配。2021 年8 月1 日后至實施辦法實施前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