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負責人陪餐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山市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負責陪餐辦法(試行)》(中府辦〔2021〕54號,中府辦規字〔2021〕6號)于2022年2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工廠企業、建筑工地、托幼機構、校外托管機構、職業教育院校等單位食堂是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易發、高發區域,由于就餐人數多、就餐時間集中,一旦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涉及人數多,社會影響大,易造成嚴重損失,引發嚴重社會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集體用餐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探索建立單位食堂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提高用餐人員營養健康水平,市市場監管系統通過實踐“民天衛士”行動,組織全系統黨員干部深入相關單位飯堂開展“突擊檢查+自費陪餐”行動,陪餐檢查系列活動得到南方日報、羊城晚報、廣州日報、新華網等媒體廣泛報道,并受到國家、省、市相關領導的關注。
在國家、省、市領導參與共同開展“民天衛士”陪餐檢查系列工作后,研究決定在中山市試行執行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負責人陪餐辦法,落實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促使集體用餐、供餐單位主動加強單位食堂管理,共同防范食品安全風險,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質量安全。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四)《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培育新時代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指導意見》(建市〔2020〕105號)。
三、適用對象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工廠企業、建筑工地、托幼機構、校外托管培訓機構、職業教育院校等單位食堂和供餐單位,鼓勵前述單位在提供和采購食堂服務中明確集體用餐單位、供餐單位需遵守本辦法規定實行陪餐。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學校陪餐辦法。
本辦法所指集體用餐單位是設于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供應其干部職工及服務對象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供餐單位指根據集體用餐單位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八條,包括總則、陪餐要求、陪餐人員職責、集體用餐和供餐單位職責、監管部門職責和附則共六章。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三條。對陪餐辦法目的和依據、執行對象定義、適用范圍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二章陪餐要求,第四條至第八條。明確集體用餐單位、供餐單位主動執行本辦法,成立陪餐小組、制定陪餐計劃、陪餐人員、陪餐次數和陪餐場地等內容的要求。
第三章陪餐人員職責,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圍繞陪餐人員的陪餐過程工作要求、退出工作機制、限制范圍要求、監督要求和處理要求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四章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職責,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圍繞集體用餐、供餐單位執行陪餐工作責任要求、信息公示要求和應急處置要求等內容進行規定,及鼓勵集體用餐單位設立食品安全相關配套檢測機制。
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十七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對各鎮街政府工作職責進行規定,要求市鎮兩級行政主管部門積極鼓勵和指導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落實陪餐辦法。
第六章附則,第十八條。規定了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