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的通知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貫徹落實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重要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粵辦發〔2020〕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2021年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的通知》(發改規劃〔2021〕493號)、《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2021年4月)等等文件精神,以及國家、省和我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市印發規范性文件《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中府〔2021〕170號,中府規字〔2021〕13號),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現就政策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說明
為統籌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實現城鄉人口管理一體化,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城鄉經濟發展均衡化,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在我市2016年出臺《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中府〔2016〕129號)、2018年出臺《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府辦〔2018〕1號)等文件,推動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優化市外戶籍人口遷移政策,制定并出臺《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
(一)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2019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省政府以及相關部委陸續下發了涉及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相關文件,總體要求就是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放開放寬城市落戶限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探索居住證互認制度,完善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不斷擴大居住證附加的公共服務范圍并提高服務標準和便捷度。我市作為城區常住人口300-500萬人的地市之一,按照省公安廳文件要求屬于進一步放寬人口遷移政策的地市。
(二)我市實際需求有必要放寬優化政策。2016年戶籍制度改革人口遷移政策已實施多年,吸納了較多非戶籍人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總體上政策偏緊,有必要根據我市實際需要和周邊地市人口政策調整情況,針對性地放寬和優化。
二、制定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關于督促落實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發改規劃〔2019〕1644號)
2.《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2020年3月)
3.《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貫徹落實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重要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粵辦發〔2020〕38號)
4.《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20〕39號)
5.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2021年1月)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2021年3月)
7.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2021年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的通知(發改規劃〔2021〕493號)
8.《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2021年4月)
9.《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省領導批示要求全力推進非戶籍人口落戶政策落實的通知》(粵公網發〔2020〕747號)
三、文件主要內容
《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有19條,主要涵蓋了擬定依據、市外遷入的主要政策內容以及戶口落戶登記地址流程、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承擔的法律責任、電子證照應用等。市外戶籍人員遷入我市的政策條件與現有政策相比,沒有收緊或限制,是在現有政策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放寬、優化,進一步降低了市外戶口準入標準。主要特點:
(一)放寬合法穩定居住就業入戶政策條件。
按上級部門要求取消居住年限條件;結合我市實際并經數據測算,將有自有住房人員的本市參保年限從3年降為1年、沒有自有住房人員的本市參保年限從5年降為3年。
(二)新增入戶類型
1.新增機關事業單位招錄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政府雇員、警務輔助人員)的落戶渠道。
2.新增我市公交駕駛崗位從業人員的落戶渠道。
3.參照周邊地市做法,對成年子女申請投靠本市戶籍、且無本市其他子女照顧的父母等情形予以規定。
(三)優化現有政策
1.取消投資入戶的企業行業分類,以認定實際到位資金為標準,便于企業積極申報;確立納稅入戶“納稅金額越大、入戶指標越多”導向,引導企業主動納稅。取消投資入戶、納稅入戶的年齡限制,便于企業內部調劑,留住所需人才。
2.對榮譽人員入戶進行規范和統一,取消已多年未評的“優秀先進生產工作者”“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表述,賦予近年來我市積極開展或引進的“大國工匠”“南粵工匠”“中山工匠”等經濟發展所需榮譽人員入戶渠道。
(四)規范了落戶地原則
對市外遷入我市的戶口確立“有自有住房的,戶口遷移至自有住房;沒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父母名下房產(經房屋產權人同意)或人才公共戶(僅限人才落戶)、就業單位集體戶(沒集體戶的,遷入單位屬地居委會集體戶)”原則,便于日常服務管理。
(五)明確了運用大數據共享便民
結合當前“數字政府”建設要求,明確在戶口遷入過程中大力推行電子證照應用和數據共享,減免重復提交證明材料,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并提升業務辦理效率。
此外,《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還對落實政策的相關部門提出了進一步細化要求,如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指引。
總體上,《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與我市人口發展規劃的思路基本一致,符合我市現有承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