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我市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中府〔2021〕1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1年4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來,我市雖已開展地下空間相關規劃編制工作,但涉及地下空間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一直未予以制定。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合理有序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能有效緩解城市土地資源緊張,推動城市由外延擴張向垂直發展提升轉變,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因此,制定出臺《辦法》十分必要,對推進城市高質量發展和新城新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文件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個章節、四十五條,包括總則、規劃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設管理、不動產登記、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第一章“總則”,對本辦法的適用范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原則、相關部門權責、土地權利人義務等進行了規定。
第二章“規劃管理”,對地下空間豎向布局、開發利用規劃內容、編制主體、編制要求、規劃許可等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用地管理”,對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土地評估價格計收比例等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工程建設管理”,對地下空間工程建設要求、施工許可、地下連通義務等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不動產登記”,對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構)筑物所有權不動產登記進行了規定。
第六章“使用管理”,對地下空間物業、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修維護等進行了規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合法權益等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第八章“附則”,對本辦法的實施日期、不適用范圍等進行了規定。
三、重點內容
《辦法(草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以規劃為統領,圍繞地下空間資源綜合有序開發,從規劃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設管理、不動產登記、使用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系統性規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重復規定。
(一)《辦法》的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優先開發利用城市道路與交通設施、綠地與廣場、公用設施及其他獨立占地的政府物業資產所在用地的地下空間,但不適用農村居民點居民自建自用的地下建(構)筑物管理。
(二)地下空間豎向布局。
根據我市土層或巖層的工程地質適宜性和水文地質適宜性,確定我市地表以下15米的空間為淺層地下空間,15到30米的空間為次淺層地下空間,30米以下的空間為深層地下空間。
淺層地下空間主要用于公共服務設施、商業、停車場、市政設施、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等,次淺層地下空間主要用于軌道交通、道路、倉庫等,深層地下空間主要用于特種工程,并作為遠期開發資源加以保護。
(三)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
自《辦法》實施之日起,新供應用地原則上包含淺層地下空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或者控制詳細規劃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新建結建式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應當一并取得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新建單建式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應當單獨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不同的供應要求、使用用途,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分別以不同的供應方式取得。
《辦法》實施以前,已劃撥或者出讓且已按照規劃許可建成的結建式地下空間建設項目,不再單獨辦理地下空間土地供應手續,其建設主體可依法確定為淺層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若已建成部分超出淺層地下空間范圍的,其建設主體則依法確定為已建成部分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已劃撥或者出讓但未建成的結建式地下空間建設項目,不再單獨辦理地下空間土地供應手續,其建設主體可依法確定為淺層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四)可協議出讓的情形。
可以協議方式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要情形:
1.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開發其建設用地范圍內淺層以下的地下空間,且不影響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使用需要;
2.附著于交通設施等公益性項目,且受客觀條件制約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經營性地下空間;
3.需要穿越城市道路與交通設施、綠地與廣場、公用設施及其他獨立占地的政府物業資產所在用地的地下公共連通通道,或者連接兩宗已設定產權地塊的地下公共連通通道;
4.公共停車場地下建設用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
(五)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價格計收標準。
實行有償出讓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價格按照同類土地用途評估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標準如下:
1.地下商業、辦公等用地計容部分按照同類土地用途對應的地上首層市場評估樓面地價的比例確定,其中軌道交通站場范圍內地下空間出入口層比例為60%,其他地下負一層的比例為25%,地下負二層及以下的比例為15%。
2.地下倉儲、工業用地按照同類土地用途對應的地上市場評估樓面地價的10%確定。
3.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地下空間(包括地下停車庫、設備用房等)按照地上首層機動車庫市場評估價格的比例確定,其中地下負一層的比例為15%,地下負二層及以下的比例為8%。
(六)鼓勵區域地下空間整體開發建設。
相鄰地塊地下空間具備整體開發條件的,建設單位可統一規劃、整體設計、統一建設。
軌道交通規劃控制范圍、保護范圍內的地下空間工程,以及與軌道交通地下設施相鄰的其他地下空間工程,應當與軌道交通工程進行整體開發建設。
四、名詞解釋
(一)地下空間。
《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式地下空間和單建式地下空間。結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結合地表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利用城市道路與交通設施、綠地與廣場、公用設施及其他獨立占地的政府物業資產所在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式地下空間。
(二)政府物業資產。
《辦法》所稱政府物業資產,是指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利用財政撥款、自有資金、合作合資、企業剝離改制、規劃配套、行政罰沒、社會捐贈等方式形成、建購的辦公用房、住宅、商業用房、廠房、倉庫、文教衛體用房、政府公共服務和產業用房、停車場(庫)、土地及其他附屬設施等產權歸政府所有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