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市政府十五屆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0年3月31日以中山市人民政府第15號令公布,于2020年5月1日起實施。現就《決定》解讀如下。
一、修正背景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中山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是我市于2018年7月25日發布的政府規章,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按照廣東省司法廳印發《廣東省涉及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法規規章清理工作方案》(粵司函〔2019〕1285號)要求,政府規章中規定的行政處罰職責承擔主體在機構改革后已經發生改變的,應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吨猩绞袚P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職責承擔主體在機構改革后已經發生改變,需進行相應修改。
二、修正主要內容
(一)根據我市機構改革后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三定方案,修改了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1、將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與拆除、建筑物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負責規范施工現場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行為。”
2、將第六條第三項修改為“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園林綠化、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場專項規劃,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進行核準,規范處置行為;查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與拆除、建筑物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行為;查處運輸車輛未采取密閉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p>
(二)根據我市機構改革后相關部門的三定方案,相應修改部門名稱表述。將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的名稱表述分別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表述,并刪除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林業”和“城鄉規劃”。
(三)修改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體和行政處罰職責承擔主體。將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管理職權和行政處罰權,調整由市城管和執法部門承擔。
三、《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中山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公布)根據修改內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