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落實中山市積分入學政策,我市修訂了《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要求,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說明
(一)落實機構改革政策需要。今年年初,中山市實施機構改革,積分入學管理職責劃至市教育體育局負責,鎮區負責部門也作相應調整。
(二)政策延續性的需要。2019年《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有效期到2020年2月29日截止,為延續流動人員積分入學政策,需重新修改文件有效期限,同時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受理時間和部分操作指引進行部分修訂。
二、修訂主要內容
文件對積分入學主體負責單位、具體負責單位和文件有效日期及個別操作要求進行了修訂,基本內容和指標分值大體不變。
(一)《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
1、修改了積分入學的主體負責單位。根據中山市機構改革方案,積分入學管理職責劃至市教育體育局負責,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工作調整為:由市政府統籌,市教育體育局負責具體實施,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鎮區依職責權限協助實施。
2、《管理規定》的有效期調整至2022年12月31日。
3、表彰獎勵積分項目重新規范了星級志愿者證書不納入積分加分范圍的表述。
4、總部企業人才子女入學政策適用《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發展總部經濟的若干意見》(中府〔2019〕118號)文件,不在本文中體現。
(二)《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1、鎮區積分入學工作職責改為“各鎮區教育部門牽頭實施積分入學管理工作,相關部門配合開展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的申請受理、資料審核、信息錄入、分值計算、排名等工作。”
2、積分入學的受理截止時間改為當年4月15日。
3、積分入學的排名時間改為當年5月底前。
4、積分入學對外公示和公告在中山教育信息港網站發布。
5、對發現有流動人員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情況處理作了操作指引。
6、重新規范了積分入學申請中對相關資料審核結果有異議的處理流程。
7、《實施細則》的有效期調整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其他
積分入學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政策性強、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鎮區、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充分認識和深入理解積分入學在推進我市新型城鎮化、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方面的重要性,準確把握積分入學管理的精神實質,切實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職責,確保《規定》和《實施細則》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