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月27日從中山市醫療保障局了解到,為切實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該局開展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專項清理工作。經清理,決定廢止《中山市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中山醫保發〔2021〕61號),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
《中山市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中山醫保發〔2021〕61號)于2021年8月26日出臺實施。2023年2月1日,《廣東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粵醫保規〔2023〕2號)正式施行,對廣東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進一步明確,其中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本規則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執法部門應直接適用”。
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府辦函〔2023〕108號)文件通知,中山市醫療保障局對已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進行清理,中山市醫療保障局直接適用省局規定,故廢止2021年該局出臺的《中山市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廢止后,中山市醫療保障局醫療保障領域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依照省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