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基礎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方法,2018年1-4季度我市GDP初步核算結果如下:
表1:季度GDP初步核算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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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額(萬元) |
比上年同期增長(%) |
GDP |
36327013 |
5.9 |
第一產業 |
615859 |
2.2 |
第二產業 |
17802315 |
4.5 |
第三產業 |
17908839 |
7.6 |
農林牧漁業 |
625855 |
2.2 |
工業 |
16953257 |
4.6 |
建筑業 |
857345 |
3.1 |
批發和零售業 |
3480409 |
2.0 |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790862 |
-1.7 |
住宿和餐飲業 |
404935 |
2.8 |
金融業 |
2098460 |
2.7 |
房地產業 |
2660199 |
-1.8 |
其他服務業 |
8455691 |
15.7 |
注:1.絕對額按現價計算,增長速度按不變價計算; 2.三次產業分類依據國家統計局2012年制定的《三次產業劃分規定》; 3.行業分類采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 |
表2:GDP累計同比增長速度
單位:%
年份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2015 |
7.9 |
8.2 |
8.3 |
8.4 |
2016 |
7.1 |
7.6 |
7.8 |
7.8 |
2017 |
7.1 |
7.4 |
7.5 |
6.6 |
2018 |
2.9 |
6.0 |
5.9 |
5.9 |
注:累計同比增長速度為與上年同期對比的增長速度。
附注
1. GDP(國內生產總值),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GDP是國民經濟核算的核心指標,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和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
2. GDP核算有三種方法,即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種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反映國民經濟生產活動成果。生產法是從生產的角度衡量常住單位在核算期內新創造價值的一種方法,即從國民經濟各個部門在核算期內生產的總產品價值中,扣除生產過程中投入的中間產品價值,得到增加值。核算公式為:增加值=總產出-中間投入。收入法是從生產過程創造收入的角度,根據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中應得的收入份額反映最終成果的一種核算方法。按照這種核算方法,增加值由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四部分相加得到。支出法是從最終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內產品和服務的最終去向,包括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和貨物與服務凈出口三個部分。
季度GDP是以生產法為基礎核算的結果。
3. 季度GDP核算資料來源主要包括兩部分:
一是國家統計調查資料,指由國家統計系統實施的統計調查獲得的各種統計資料,如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規模以上服務業等統計調查資料、人口與勞動工資統計資料、價格統計資料等。
二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記錄資料,主要包括:財政、人民銀行、稅務、交通、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數據,例如人民銀行的金融機構本外幣信貸收支情況、稅務局分行業的稅收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