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教體文旅局(教育和體育事務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民辦教育規范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中山市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
2024年4月28日
中山市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階段發展的決策部署、《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及《關于深化中山市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方案》(中山深改委〔2020〕7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健全我市規范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體系,推進我市民辦教育機構(本文所稱民辦教育機構包括民辦中小學校和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府〔2020〕1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二條 市教育和體育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撤銷的申請和預算編制,編制和提出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劃,及時制訂、修訂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開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自評等工作,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并實現績效目標。
第三條 市財政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的審核工作并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等,協助市教育體育局制訂、修訂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四條 鎮(街)教體文旅局(教育和體育事務中心)職責:負責鎮(街)相關配套資金的申請和預算編制,組織做好專項資金申報工作,對申報資料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會同鎮(街)財政部門制定資金分配管理辦法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及時做好獲批資金的分配和鎮(街)應承擔的配套資金落實工作,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鎮(街)財政部門職責:負責結合本鎮街實際情況,及時申請和預算本鎮(街)應承擔的配套資金,并按時下撥市級資金和鎮(街)配套資金,開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民辦教育機構職責:負責按計劃規范使用本單位獲得的專項資金,并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要求提供使用專項資金的情況報告、財務報表等,接受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三章 項目及管理辦法
第七條 市財政每年在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市級民辦教育各項財政項目支出。各鎮街根據相關規定,安排相關配套資金,進一步規范民辦教育發展。
第八條 中山市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規范民辦義務教育發展工作經費
1. 購買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位獎補經費。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市與鎮街財政管理體制調整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2〕155號)規定,購買義務教育民辦學校學位所需經費(不含義務教育補助和免費教科書)市級財政承擔40%,鎮街財政承擔60%。
2. 義務教育階段民轉公學校辦學獎補經費。對2022年-2024年由民辦學校轉制為公辦學校體制運作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市財政按照舊生培養成本的40%給予屬地鎮街一定的財政經費補助(一級財政鎮街不補助)。
(二)民辦學校提質增效獎補經費
1. 民辦中小學規范達標和品牌提升評估獎補。根據《中山市民辦學校規范達標和品牌提升評估細則》和民辦學校黨建工作考核情況,對黨建考核優秀且品牌提升評估達到四星級以上的民辦學校進行獎補,由民辦學校統籌用于提高教師待遇、提升辦學質量、特色發展等。評估專家的勞務費標準按300元/半天執行。評估工作所需經費等均從該項列支。
2. 民辦學校創優獎。支持民辦學校規范發展、特色發展、創新發展,對于民辦學校在黨建、學校管理、體育藝術和校園文化建設等方面成績突出或承辦省級以上重大活動的,根據考核情況或實施情況予以表彰獎勵。
3. 民辦普通高中戶籍公費生培養成本獎補經費。為促進公益普惠性民辦普通高中發展,支持和鼓勵優質民辦普通高中開設公費班,對納入全市招生計劃統一招收的本市戶籍公費生,按照5000元/生/學年標準予以民辦普通高中補助。
(三)民辦教育培訓經費
定期組織民辦教育管理干部、校外培訓執法人員、民辦教育機構負責人及舉辦人進行規范辦學和執法檢查等專題學習培訓,切實提高規范民辦教育發展的能力和水平,經費包括師資費、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及其他費用。
(四)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項目
第四章獎補申報及資金監管
第九條 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根據市教育和體育局年度民辦教育重點任務核定獎補標準,重點按照因素法予以分配。
第十條 民辦學校(含“民轉公”學校,下同)應切實加強對獎補資金的管理和核算,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應作為專門事項予以公示,并納入民辦學校年檢財務收支審計范圍。鎮街教育部門應依照財務管理規定對民辦機構獲得的資金進行監管和評價,其結果作為民辦機構年度考核以及培訓機構進駐課后服務平臺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市教育、財政部門將不定期組織力量或委托第三方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進行隨機檢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申請報告和申報內容不真實騙取獎補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擠占資金的;
(三)不按規定上報資金使用情況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的。
第十二條 各鎮街和民辦教育機構申報、使用獎補資金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各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具體內容由市教育和體育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