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業經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該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30日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年滿16周歲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及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可參照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市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市公積金管委會的成員中,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市公積金管委會委員按規定程序推薦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七條 市公積金管委會應當建立嚴格、規范的會議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建立決策結果備案備查制度。
市公積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公積金管委會的會議籌辦、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
第八條 市公積金管委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罁嘘P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ㄋ模徟》抗e金繳存、使用計劃;
?。ㄎ澹徸h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議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和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
?。ㄆ撸┬枰獩Q策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條 市公積金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計劃;
?。ǘ┴撠熡涊d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ㄈ┴撠熥》抗e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ㄎ澹┴撠熥》抗e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查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八)承辦本市人民政府及市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實際情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十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采用網上服務平臺系統等現代信息化技術手段提高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效率。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明確、具體、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構建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信息化的內控體系,強化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服務質量管理,創新服務模式,建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制度和標準化服務機制。
第十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受委托銀行開展繳存、提取、貸款等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義務及責任。
受委托銀行應當接受市公積金中心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工作并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按屬地原則管理,凡在本市設立的單位,不論其隸屬關系,均應在市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十六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在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者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件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開戶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錄用或者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30日內辦理繳存登記。
第十七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九條 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于12%,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的繳存比例。
第二十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公積金中心在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市公積金中心計入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可以安排專辦員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第二十一條 同一單位同一時間段內原則上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
第二十二條 繳存比例需作調整的,應辦理調整登記手續后方可按新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四條 單位繳存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市公積金中心審核,報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五條 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ㄒ唬┪窗凑找幎ǖ睦U存標準繳存的;
?。ǘ┪窗磿r為新增或者調入職工繳存的;
?。ㄈ┮蚬べY基數誤報經市公積金中心核準后需補差額的;
?。ㄋ模﹩挝痪徖U期滿的;
(五)依法需要補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單位整體合并、分立、撤銷、重組、破產、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單位賬戶轉移、封存或者銷戶登記。
第二十七條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代扣的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未按規定繳存的,按照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償還。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前,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完畢或者明確補繳責任主體。
第二十八條 市公積金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暫存戶,對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實行統一管理,直至其符合轉移或者銷戶條件。
第二十九條 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后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職工在本市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后可申請將異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移至本市。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三十一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ǘ┦聵I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ㄈ┢髽I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第四章 提 取
第三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ㄒ唬┵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ǘ﹥斶€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房且符合相關提取條件的;
?。ㄋ模╇x休、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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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毠ぜ捌浼彝コ蓡T(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大病醫療提取條件的;
(八)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符合相關提取條件的;
?。ň牛┲Ц蹲宰∽》课飿I費等其他住房消費符合提取條件的;
(十)本市戶籍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ㄊ唬┞毠に劳觥⒈恍嫠劳龅?;
?。ㄊ┦泄e金管委會允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二)、(三)、(七)、(八)、(九)、(十)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市公積金中心審定的當期實際發生額或者規定的金額。
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只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況提出申請,職工同時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請提取。大病醫療、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可不受本款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五)、(六)、(十一)項情形的,可以在賬戶封存后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儲存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十七條 以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十二)項情形提取的,按照由市公積金中心擬定并經市公積金管委會通過的補充規定進行提取。
第三十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ㄒ唬┳》抗e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ǘ┻B續三期未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三)屬于行政執法類補繳往年住房公積金,單位及個人任意一方未完成補繳義務的(正常匯繳、補繳的住房公積金除外);
?。ㄋ模┞毠け患{入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不良行為登記且未消除的。
第三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不準予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原因。
第四十條 職工個人財產依法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市公積金中心應根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強制執行文書凍結被執行職工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在被執行人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提取情形以及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和居住條件的前提下,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人民法院劃撥其賬戶余額。
第五章 使 用
第四十一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公積金中心承擔。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四十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第四十四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并隨國家利率調整而調整。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逾期還款的,由受委托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及《中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住房借款合同》約定收取罰息及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 借款人申請提前全部或者部分償還貸款的,經市公積金中心同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和貸款余額按照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
第四十七條 借款人以所購房屋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為公積金貸款抵押物的,貸款抵押物價值不低于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貸款抵押物價值不足時,須提供借款人家庭名下另一不動產作抵押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市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該抵押物。
第四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可申請辦理貸后借款人減名變更業務。
第四十九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接受市公積金中心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借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五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市公積金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市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五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由市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第五十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市公積金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六章 監 督
第五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市公積金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市公積金管委會在審議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市財政部門參加。
第五十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人民銀行對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政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市公積金管委會審議。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市公積金管委會報送財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ㄈ┌磿r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應當對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 職工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單位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市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市公積金中心復核。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限制、阻撓、拒絕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對單位欠繳、少繳或者未繳住房公積金等違法情況的投訴、舉報,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