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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等九個部門關于印發《中山市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文號:中教體〔2023〕45號、中教體規字〔2023〕3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 發布日期:2023年10月08日

各鎮街宣傳辦公室(教體文旅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經科信局、市場監管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支隊: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雙減”決策部署,進一步減輕學生過重校外培訓負擔,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規范非學科類校外教育培訓行為,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等九部門聯合制定了《中山市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系有關部門。


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

中共中山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科學技術局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山市公安局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3年10月8日

  


中山市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雙減”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中山市內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制定依據

  本規定主要依據以下文件制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21〕40號)、《教育部 中央編辦 司法部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 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教監管〔2022〕1號)、《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教監管〔2022〕4號)、《廣東省教育廳等十五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規范面向中小學生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教監管〔2023〕2號)、《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粵文旅人〔2022〕129號)、《廣東省體育局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粵體規〔2022〕3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粵科規范字〔2022〕9號)、《廣東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粵教監管函〔2022〕12號)。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山市域內面向中小學生以線下方式實施非學科校外培訓的審批及管理。

  實施學科類校外培訓、成人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以線上方式實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面向中小學生(含3-6歲學齡前兒童)提供校外托管或托育服務不適用此規定。

  
第二章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界定


  第四條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界定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實施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教育機構,其培訓內容或項目應當與中小學課程或升學、考試無關。

  第五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界定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圍繞科學普及,開展以提升動手能力、創新能力及培養科學精神等為目標的科技創新活動與科學體驗活動的教育機構。

  第六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界定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從事器樂、聲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含繪畫、書法、篆刻、雕塑、設計等)類,或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課程培訓服務的教育機構。

  第七條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界定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以傳授和提升體育技能為目的,發揚中華體育精神,開展體育指導、培訓和訓練的教育機構。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市級教育部門職責

  市教育和體育局統籌面向中小學生(含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管理工作。指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黨的建設。制訂規范管理政策。會同科技、文化部門制訂線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培訓內容、培訓時間、人員資質、收費監管等相關標準和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實施非學科類教育培訓綜合治理,牽頭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社會競賽等活動。指導并監督鎮街在受委托下放權限內實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對鎮街下屬單位開展體育行業指導。

  第九條 市科技、文化部門職責

  市科技局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指導鎮街對口單位開展專業審核業務,配合市教育和體育局制定(或解釋)本行業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參與全市非學科類教育培訓綜合治理和業務培訓,及時反映本類別非學科類校外教育培訓相關問題。

  第十條 其他市級部門職責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鎮街開展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登記注冊,指導鎮街開展價格收費、廣告宣傳、不正當競爭及無照經營的查處,參與非學科校外培訓綜合治理。市民政局負責對非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參與非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網信、電信部門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違規在線上發布招生廣告以及學科類教職人員招聘廣告等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 鎮街教育部門職責

  鎮街教育部門代表鎮街政府在受委托權限范圍內,會同體育、文化藝術、科技部門實施本鎮街非學科培訓機構的審批,統籌本鎮街面向中小學生(含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管理,制訂本鎮街非學科校外培訓管理政策,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社會競賽等活動,指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黨的建設,組織實施非學科類教育培訓綜合治理(含無證和超范圍開展校外培訓的檢查及案件移交),收集并上報非學科類校外培訓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鎮街科技、文化藝術、體育部門職責

  鎮街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業務部門負責在本類別非學科類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審批中對培訓人員應具備的相關專業條件、場地設備、培訓課程設置等提出專業審核意見,參與非學科類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綜合治理,向教育部門反映本類別非學科類校外教育培訓相關問題。

  第十三條 鎮街其他部門職責

  鎮街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登記注冊,開展價格收費、廣告宣傳、不正當競爭、無照經營等方面的查處。鎮街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含無證和超經營范圍開展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鎮街公安、消防救援、環保、衛健、住建等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責配合鎮街教體文旅局開展非學科培訓機構綜合治理。

  
第四章 機構日常運營


  第十四條 黨的建設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黨員人數不足3人的,應當明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并按規定開展黨的活動。

  第十五條 培訓方式

  線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線上培訓活動。開展線上培訓遵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報經省級部門審批,接受省級部門管理。

  第十六條 培訓服務合同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與培訓對象簽定的服務合同應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明確培訓項目、培訓要求、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內容。

  第十七條 培訓內容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內容應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素質、認知水平相適應,符合身心特點和教育規律,滿足學生多層次、多樣化學習需求,不得開設學科類培訓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培訓材料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全面落實《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使用正式出版物或經審核的自編培訓材料,接受校外培訓有關主管部門對培訓材料的審核、備案管理和抽查巡查,確保校外培訓保持正確的辦學方向。

  第十九條 培訓時間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

  第二十條 培訓收費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要堅持公益屬性,根據培訓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控制調價頻率和幅度,并報送屬地鎮街教育主管部門。收費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禁止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等任何形式的價格欺詐行為。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收費實行指定銀行、專用賬戶、專款管理。其收費應全部進入本機構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收費賬戶應向社會公開。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采取預收費方式的,其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培訓機構應在中山市內自主選擇一家省級部門遴選指定的銀行簽訂監管協議,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并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培訓機構應主動報送或授權托管銀行推送有關資金監管賬戶、大額資金變動、交易流水等信息。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

  非學科類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應落實《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規范聘用從業人員,不得聘用公民辦中小學在職教師。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其聘用的從業人員應具備設置標準所規定的資質,無違法犯罪記錄,無毆打學生、吸毒、精神病史或其它明顯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二條 安全管理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應全面落實《教育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2〕9號)等國家規定,人防、物防、技防均應達到安全風險防范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應聘請專職或兼職保安人員,還可通過購買場所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防控安全風險。

  線下培訓場所要配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音視頻監控設備,確保教室、戶外活動場地、活動室、周邊等場所無死角,設置明顯提示性標識,并應具備與公安、教育等部門實時聯網的接口,視頻信息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第五章 中小學育人


  第二十三條 強化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

  各中小學校要加快構建“雙減”背景下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教育體系,堅持減輕負擔與提質增效并重,開齊開足上好音體美課程。完善并落實課后服務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挖掘校內潛力,統籌利用科普、文化、體育等各方面社會資源,積極聘請退休教師、具備資質的社會專業人員或志愿者等參與支持學校課后服務工作,豐富學校課后服務內容,滿足學生多樣化學習需求。

  第二十四條 非學科校外培訓機構進校園

  非學科校外培訓機構進校園應遵循公益性原則,由教育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在監管平臺的白名單中確定允許引進的機構名單。引進費用標準要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并明顯低于同類培訓機構在校外提供同質培訓服務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深化考試評價改革

  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要全面落實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質量評價指南,健全以發展素質教育為導向的質量評價體系,注重對學生運動習慣和藝術素養的培養。各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競賽應在《2022-2025學年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名單》或《廣東省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白名單(36項)》之列。面向中小學生的體育、文化藝術、科技類考級活動,各類考級和競賽的等級、名次、證書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體育藝術科技特長測評、招生入學的依據。

  舉辦鎮級賽事應由舉辦單位向鎮級主管部門報備,舉辦市級賽事應向市級主管部門報備。

  
第六章 審批發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審批依據

  設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有符合《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舉辦者、章程、組織機構,資產資金來源合法,并載明有效產權,還應達到《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廣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審批工作機制

  各鎮街應建立“教育部門會同科技、文化、體育部門”審批工作機制,可實行多部門聯合開展現場評議。如遇重大或疑難審批問題,應組織召開部門聯席會議或以其他形式集體會商,再做出決定。由行政審批局集中審批的鎮街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證件填寫要求

  審批部門應規范填寫辦學許可證內容。面向未成年人實施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不得含有須許可的成人教育培訓內容。

  第二十九條 屬地審批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實行屬地管理,不得再審批新的面向3-6歲兒童的培訓機構。跨鎮街開展培訓的,要依法在每個鎮街取得辦學許可證。同一鎮街內多址培訓的,每一地址均須取得辦學許可,可一證兩址,選取其中一址登記為主要辦學場所。

  第三十條 許可登記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先取得辦學許可證再前往市場監管或民政部門登記,取得登記證件后方可開展培訓活動。體育類培訓機構開設高危險性體育培訓項目的,應先取得《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證》,再辦理辦學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信息錄入

  鎮街教育部門(或行政審批局)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后三個工作日內頒發辦學許可證,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中錄入機構詳細信息。各鎮街教育部門(或行政審批局)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后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市教育和體育局公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部門聯合執法

  各鎮街要健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各部門分工合作的聯合執法機制,推進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異地之間的協調聯動。教育部門要加強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資質不全、打擦邊球開展學科類培訓、不正當價格行為、虛假宣傳、存在安全隱患、影響招生入學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各鎮街要建立教育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制度,教育部門在牽頭開展綜合治理過程中,發現問題線索(含無證及超經營范圍開展非學科類培訓)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應及時移交屬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三條 信息化管理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納入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同步完成注冊登錄,按時接受年檢年審,開展信息伴隨式采集,確保機構無遺漏、數據全采集、信息摸準確。各鎮街可探索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探索遠程監管、移動監管等非現場監管,推進“互聯網+監管”模式創新,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四條 信用管理

  建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信用檔案,通過監管平臺將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白名單信息等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逐步構建信用監管體系。充分運用國家、省、市的公共信用評價結果,根據其信用風險狀態和信用等級進行分級分類監管。信用評價較高的,可以適當減少檢查頻次。信用評價較低,可以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第三十五條 年度檢查和年報公示

  完善非學科校外培訓機構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制度,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規辦學的,或拒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應予嚴肅處理,可視情況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三十六條 行業監管

  建立市級校外培訓專業性社會組織,指導專業性社會組織建立健全校外培訓經營自律規范、職業道德準則和懲戒機制,推動校外培訓機構誠信經營、公平競爭,著力規范行業秩序。鼓勵專業性社會組織制定本行業服務標準,提升專業服務質量。支持校外培訓專業性社會組織發揮糾紛處理、權益保護、行業信用建設等方面的作用,促進校外培訓行業規范運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解釋權限

  本管理規定由市教育和體育局會同與爭議條文相關的部門共同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有效期限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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