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鎮街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進一步完善政府職能,依法、科學、穩妥調整職權,根據職權下放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等相關規定,市政府將調整本市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行政執法職權調整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收回2020年《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中規定的339項由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調整為由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二)自2023年4月1日起,新增下放92項行政處罰職權(其中新增行政處罰職權事項90項,行使范圍擴展事項2項)及其相關的行政檢查職權15項、行政強制措施職權5項由鎮街以自身名義行使。
二、工作要求
(一)市鎮兩級行政執法主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間完成行政執法職權調整的銜接和交接工作。公告發布前已立案的案件由原立案的執法主體繼續辦理,公告實施前未立案的案件(含案件線索)按照“由在辦單位立案辦結”為主要原則處理,確需移交的參照《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工作意見(試行)》《中山市市鎮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制度》執行。
(二)市級各行政執法部門要繼續加強對鎮街的培訓、指導和監督,幫助解決實際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推動基層執法職權“接得住”“用得好”“有監督”。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2020年《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及涉及的職權調整事項目錄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及附件公布的目錄為準;本公告未盡事宜仍按原公告執行。
附件:中山市鎮街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2023年版)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