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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制度的通知
信息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11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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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試行)》、《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廣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試行)》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不斷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機構或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由省政務公開工作聯席會議統一領導,實行分級負責制度。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及各地級以上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辦公室(廳)、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下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標準: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更新及時;公開方式實用有效,方便公眾;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推進情況。包括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制度建設、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包括公開目錄、公開指南編制情況、公開目錄及時更新情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發布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答復情況;保密審查制度和機制的建立、執行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制及公布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審查制度、社會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情況。包括舉報、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實行責任追究的情況;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情況。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個等次。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采取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與全面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平時考核采取隨機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各級政府辦公室(廳)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組。

  (二)根據考核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考核方案、考核評分細則并提前下發。

  (三)被考核部門根據考核要求進行自評,并形成書面材料報本級政府辦公室(廳)。

  (四)考核組采取聽取情況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實地檢查、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部門進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組綜合平時檢查、定期考核及社會評議情況,提出初步考核意見,確定考核等次,經本級政府審定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對象,同時抄送上一級政府辦公廳(室),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各級政府要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結果,結合實際進行獎懲。對考核結果優秀的,予以通報表彰;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各縣(市、區)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進我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必須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務實高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室(廳)組織實施,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時限要求,是否及時公開、及時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渠道和設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規范健全、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復,是否按規定收取或者減免相關費用;

  (六)政府信息公開是否發揮了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是否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取得了基層和群眾滿意和認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訂評議計劃;

  (二)擬訂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的具體內容、評定標準、評議方式和評議人員等;

  (三)組織實施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四)確定評議等次;

  (五)向被評議單位書面反饋評議情況,同時向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書面報告評議結果,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必要時應把評議結果向本級黨委、人大、政協報告,以及向社會公開;

  (六)將評議資料整理歸檔。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方式包括:

  (一)公眾評議,即根據評議內容設計調查問卷,通過政府公眾網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即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代表、有關專家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三)其他適用的評議方式。

  第八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被評議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對在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評議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被評議單位應當按要求整改,及時向評議組織實施單位和有關單位報告整改情況,并主動向社會公開。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有效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未按照規定的公開范圍和期限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時更新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已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或拖延辦理,或者對應當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不履行保密審查義務的,或者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七)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對違反第四條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視情況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

  第六條 對違反第四條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視情追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責任追究方式為:

  (一)責令改正;

  (二)誡勉談話;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調離工作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合并使用;情節嚴重的,依照《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視情給予辭退、責令辭職或免職處理;需要依法給予處分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有關責任人員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負直接責任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

  (二)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

  (三)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負全面領導責任的行政機關主要領導。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處理,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的情形的;

  (五)打擊、報復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投訴和申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被復議機關或審判機關確認違法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問題或過錯發生后,主動配合調查處理的;

  (二)及時改正錯誤的;

  (三)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避免社會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由同級監察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實施。監察機關和上一級行政機關應加強溝通協商,及時對違反規定的行政機關作出處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由本行政機關負責,但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不屬于本行政機關管理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必要時可以聯合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充分聽取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有關責任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對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參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規范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四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對外發布的,各有關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信息的義務,但一般由牽頭組織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以主動公開形式發布。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信息。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政府信息,應當在公開前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 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發布后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產生影響的,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信息發布前書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機關的意見。

  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不同意發布的應說明理由。在5個工作日內不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發布。由此產生的泄密、影響公共利益或影響執法活動等問題,由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承擔連帶責任。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法制、保密、監察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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