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7日
中山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新型產業發展,增強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新動力,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粵府〔2018〕7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用地分類“工業用地(M)”大類下,增設“新型產業用地(M0)”中類。在辦理供地手續和不動產登記時,土地用途表述為“工業用地”并標明為“新型產業用地”。
第三條 新型產業用地是指符合中山產業發展導向,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生產性咨詢服務等創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新型產業用地項目用房包括產業用房和配套服務設施。
產業用房指可用于生產、研發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生產服務、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等。
第四條 新型產業項目用地面積應大于2公頃。產業用房按幢分割的,每個基本單元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產業用房按層分割的,每個基本單元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00平方米。配套服務設施可隨產業用房按可分割轉讓產業用房建筑面積占產業用房總建筑面積的百分比分割轉讓。
第二章 規劃及選址要求
第五條 新型產業用地布局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產業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
(二)應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重大發展平臺、重點發展區域、軌道交通站點周邊等區域。
(三)屬國有工業用地通過“三舊”改造轉為新型產業用地(以下簡稱“三舊”改造的“工改M0”)的,還應符合“三舊”改造規劃等相關要求。
第六條 新型產業用地項目選址范圍如下:
(一)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岐江新城、民眾創新園范圍選取試點,其中翠亨新區馬鞍島范圍依規劃可允許已出讓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
(二)其余鎮區原則上可布設1個項目,且應為“三舊”改造的“工改M0”或因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統籌新型產業用地項目布局。
第三章 準入認定
第七條 新型產業用地項目應滿足以下準入條件,準入條件應納入項目履約監管合同。
(一)開發主體或法人應無不良信用記錄,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相關主管部門認定有失信行為的企業依法予以禁入。
(二)國家、省、市在產業導向、產業政策、控制指標等方面對新型產業有具體規定的,準入要求不得低于已有規定。
(三)根據項目情況,市政府設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項目實行產業準入認定制度。由鎮政府、區辦事處、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鎮區政府)提出申請,由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準入主體資格、項目選址、產業類型、項目技術經濟指標等內容并出具產業準入認定意見。
第四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新型產業用地控制指標控制要求:容積率3.5-6.0;建筑密度不超過40%;綠地率10%-20%;建筑高度不超過120米;配套服務設施計容建筑面積不超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具體指標應納入項目所在片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三舊”改造單元規劃。
第十條 項目設計方案應符合消防、建筑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范等有關要求。產業用房中用于生產制造的用房,應符合工業建筑設計規范;用于研發設計的用房,可參照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各類用房均應按照公建化立面進行設計,并與城市整體景觀風貌相協調。產業用房與配套服務設施應盡量分開設置。
第五章 供地方式
第十一條 新增新型產業用地須采取公開方式出讓;“三舊”改造的“工改M0”和已出讓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
第十二條 公開出讓流程:
(一)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申請,市自然資源局擬訂出讓方案并提請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后將出讓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二)經市政府批準的出讓方案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制定公開出讓文件、發布公告,實施公開網上競價出讓,并審核競買人資格、見證交易過程、確定交易結果。
(三)公開交易成交后,競得人與市自然資源局簽訂出讓合同、與鎮區政府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合同。
(四)競得人按出讓合同約定全額付清成交價款后,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將土地交付競得人,并簽訂《土地交付確定書》。
(五)土地交付完成后,競得人持規劃許可證、繳納出讓金單據及完稅證明等資料,辦理核發批文及不動產登記。
第十三條 “三舊”改造的“工改M0”協議出讓流程:
(一)屬地鎮區政府組織土地使用權人申報改造方案,市城市更新局按程序審核改造方案并報市政府批準。
(二)土地使用權人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轉為新型產業用地申請,市自然資源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變更批復書及三線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市自然資源局按程序辦理用地手續,確定應補繳的地價擬訂出讓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土地使用權人與鎮區政府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合同,用地項目的開發建設相關要求和指標等事項接受鎮區政府監管。
(四)土地使用權人繳納相關稅費后,市自然資源局辦理土地登記。
第十四條 已出讓工業用地(含因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協議出讓流程:
(一)涉及閑置的工業用地須先完成閑置處置。
(二)土地使用權人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轉為新型產業用地申請。
(三)市自然資源局組織材料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變更批復書及三線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市自然資源局按程序辦理用地手續,確定應補繳的地價擬訂出讓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土地使用權人與鎮區政府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合同,用地項目的開發建設相關要求和指標等事項接受鎮區政府監管。
(五)土地使用權人繳納相關稅費后,市自然資源局辦理土地登記。
第十五條 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劃條件、產業類型、建設周期、配套公益公建項目等內容,涉及分割轉讓的還需要明確分割轉讓前提條件、分割轉讓比例等內容。
項目履約監管合同應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通過并報市政府批準,內容包括產業導向、節能環保、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
第十六條 新增新型產業用地和“三舊”改造的“工改M0”按最高年限50年出讓;已出讓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的,按照原工業用地剩余出讓年限確定。
第十七條 新增新型產業用地出讓起始價應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集體決策報市政府批準后確定,原則上按照商業服務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35%確定(經領導小組認定需要支持的產業項目,可下調至25%),但不得低于工業用地基準地價。
“三舊”改造的“工改M0”市場評估價按照商業服務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20%確定,但不得低于工業用地基準地價;開發主體須按新型產業用地與工業用地的現市場評估價差額補繳土地價款。
已出讓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的,新型產業用地市場評估價按照商業服務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20%確定,但不得低于工業用地基準地價;開發主體須按新型產業用地與工業用地的現市場評估價差額補繳土地價款。
第十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項目按以下原則無償移交公益性用地或產業用房。
(一)“三舊”改造的“工改M0”項目,須按城鄉規劃要求將不低于土地總面積15%且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土地無償移交政府;按上述比例計算無償移交的土地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的,應無償移交給政府不少于改造項目計容建筑總面積10%的公益性建筑。
(二)已出讓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的項目,需按計容建筑總面積的10%提供產業用房,該部分產業用房歸市級政府所有。
第六章 不動產登記
第十九條 開發主體有義務向買受方明示房屋的規劃用途、土地出讓年限、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物業服務費、水電費以及配套建設指標等情況,告知買受方應嚴格按照規劃用途經營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以及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具體前提條件,并在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二十條 產業用房買受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的法人單位,符合新型產業項目類別,經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格審查合格后方可參與購買;買受方須與項目屬地鎮區政府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合同。
第二十一條 市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新型產業用地項目不動產登記時,應在不動產權登記簿上標明“新型產業用地”等字樣。
第二十二條 申請新型產業用地項目首次登記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批復書及規劃驗收圖紙);
(五)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
(六)房地產測繪報告;
(七)建筑物區分所有的,確認建筑區劃內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材料;
(八)修建人防工程的報建、驗收資料或人防工程管理部門核準意見;
(九)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新型產業用地項目在達到土地出讓合同和履約監管合同中約定條件后,允許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辦理不動產分割登記和轉移登記。
(一)開發主體自持產業用房的建筑面積占分割轉讓前產業用房確權登記的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51%,自持時間不少于15年。
(二)產業用房自完成不動產轉移登記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轉讓。
(三)已辦理分割轉讓部分不得再次申請分割。
(四)可分割部分的產業用房由開發主體通過現售方式出讓的,屬首次轉讓。
第二十四條 分割轉讓的新型產業用地項目,需辦理轉移登記的,應由雙方共同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書;
(五)受讓方符合新型產業用地項目準入條件的材料;
(六)稅費繳納憑證;
(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產業用房經首次轉讓后,由買受方再次轉讓的,均屬二次轉讓;通過股權轉讓將產業用房作為資產注入其他公司的,參照二次轉讓進行管理。
完成首次轉移登記屆滿2年的產業用房再次轉讓的,優先由原開發主體或政府及其產業用房管理主體按原銷售價格進行回購。原開發主體、政府及其產業用房管理主體放棄回購的,產業用房方可在市場上進行轉讓。
第七章 履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履約監管合同由項目所在鎮區政府與開發主體簽訂,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所在鎮區政府應按照履約監管合同要求進行監管,并將履約情況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 對不符合履約監管合同要求的項目,責令開發主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履約期屆滿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九條 開發主體違反土地出讓合同和履約監管合同的,項目所在的鎮區政府應及時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市自然資源局提請解除土地出讓合同,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出讓合同約定報市政府同意,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通報市企業誠信主管部門,納入市“信用聯合獎懲應用系統”黑名單。
第三十條 開發主體應制定新型產業用地項目運營管理制度并加強對入駐企業的日常監管,包括:
(一)協助鎮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建立入駐企業檔案,對入駐企業統一進行登記,定期統計整理入駐企業的產業、R&D投入、知識產權、綜合能耗等情況。
(二)嚴格監管入駐企業對項目用房的使用,嚴禁入駐企業擅自轉租、轉售、改變項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違法加建改建等行為,一經發現,應責成入駐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應通知并配合屬地政府進行查處、處罰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所在鎮區政府作為監管主體,應加強對新型產業用地項目的日常巡查,按照約定條款對開發主體和入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市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對新型產業用地項目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