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控森林火災,保護我市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特發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時間
森林高火險期,即每年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假期及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達到四級以上(含四級)時。
二、禁火區域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
三、禁火規定
在禁火時間和禁火區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違法處理
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凡違反本禁火令者,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撥打森林防火報警電話“119”或“12119”報警。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