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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中府〔2024〕172號、中府規字〔2024〕2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24年09月12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的計劃、申請、準入、退出、監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住房保障應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需定建、適度保障、公平分配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規定的條件,通過提供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保障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等方式,解決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住房問題的保障制度。

  本辦法所稱保障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提供優惠政策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租金標準,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租賃補貼,是指政府按照相關發放標準,向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申請家庭或個人發放的貨幣補貼,用于住房保障申請家庭在市場租賃住房,以增強其承租住房的能力,提升其居住條件和質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

  公租房包括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含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投資建設方式包括新建、收購、租賃等。公租房按保障對象分類,分為非產業園區配建的公租房和產業園區配建的公租房。非產業園區配建的公租房優先用于解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準入條件的城鄉低保、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住房需求。產業園區配建的公租房優先用于解決各類產業園區符合條件的務工人員的住房需求,主要面向用人單位定向供應。

  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主要用于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保障性住房。按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準入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解決住房困難。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作為本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有關住房保障政策,編制本市住房保障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制訂本市住房保障相關配套實施政策,統籌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市政府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部門代表、社會團體代表、市民代表、外來務工人員代表等人員組成的市公租房分配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市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進行評審。具體職責由委員會章程規定。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住房保障工作。以下統稱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各村(居)民委員會應指定專人負責協管住房保障工作。

  第八條 市住房保障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住保中心”)作為本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具體承辦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住房保障事務: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調查、分析、統計;

  (二)擬定市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

  (三)住房保障申請的審核;

  (四)公租房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調整、終止等事務的執行;

  (五)公租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維護;

  (六)公租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況的登記和檢查;

  (七)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務網絡。

  第九條 市公安、自然資源、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積金中心等有關部門以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用工單位,應當依照我市有關住房保障政策,協助住保部門做好對住房保障申請人的住房狀況和家庭收入、資產狀況的核查、證實工作。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民政、財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審計、統計、金融、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市住保中心應當建立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現與各鎮(街)之間住房保障信息資源共享。

  市公安(車輛和戶籍管理)、自然資源、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金融、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平臺應當與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立共享渠道。

  

第三章 公租房


  第一節 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住房保障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前款所及單位,根據住房保障規劃,結合省政府下達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標、年度責任任務,制定住房保障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把住房保障年度計劃要點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三條 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專項制度。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專項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功能。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編制住房保障規劃時,應明確公租房的空間布局,由自然資源部門納入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編制規劃、制訂計劃時應征求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編制住房保障規劃、制訂年度計劃時,應當綜合考慮城市配套設施建設狀況。

  第十五條 公租房可采用集中建設或者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的方式建設。

  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建設項目用地出讓申請單位應當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意見,市自然資源局結合建設項目用地出讓申請單位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意見,在建設項目用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公租房總建筑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房屋權屬等事項,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 新建公租房應當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經濟、環保和節能標準。以套型建筑形式建設的,面積嚴格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應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公租房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結合住房保障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公租房項目的建筑面積、套型結構、室內外裝修及相關配套設施等標準。

  新建的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保、節能及經濟適用原則完成室內裝修。以其他方式籌集的公租房在出租前,應當參照新建公租房的室內裝修標準,作相應的修繕。

  第十八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對公租房的工程質量、安全等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質量責任主體單位依法對其參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公租房開發建設、運營和收購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按照國家的相關稅費法律法規執行。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本鎮(街)納入公租房管理的項目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統一將公租房項目清單報送市稅務部門。

  

第二節 資金和房源籌集


  第二十條 市政府建立與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10%的比例提取的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五)政府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公租房配套設施所得收益;

  (六)社會捐贈方式籌集的資金;

  (七)經市政府批準可納入住房保障籌集資金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一條 住房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公租房開發建設、發放租賃補貼以及公租房管理支出等。對于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中央和省有資金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租金收繳和使用管理,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執行,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租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

  第二十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與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開發公租房建設,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租房中長期貸款,專項用于公租房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五條 公租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購買和租賃的住房;

  (二)政府公房住宅部分;

  (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沒收的住房;

  (四)企業或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搭配建設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住房;

  (六)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住房;

  (七)產業園集中配套建設的住房;

  (八)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第二十六條 公租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上載明公租房性質;屬于共有的,應當注明共有份額。在公租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通過政府投資建設、購買、依法收回、征收、沒收、搭配建設、公房騰退、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歸政府所有,由政府授權的單位依法行使運營管理權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二十七條 住保部門和公租房的產權單位應建立健全公租房的房源管理檔案,切實掌握公租房的產權、坐落、結構、面積、設備、使用、租賃、損壞、修復及增減變化情況。

  

第三節 申請和準入


  第二十八條 公租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個人包括以下兩類:

  (一)本市戶籍的城鄉低保、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產業園區務工人員。

  申請公租房實行家庭成員實名制。

  第二十九條 市住保中心每年根據全市公租房房源及住房保障需求登記、定點登記等情況擬定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公租房分配方案經市公租房分配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條 申請承租非產業園區公租房,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家庭劃分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夫妻雙方或離異(含喪偶)人員,與未成年子女構成一個家庭;

  (二)離異(含喪偶)不帶子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或撫養權不歸申請人所有)、年滿30周歲的未婚人士、年滿16周歲且符合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孤兒,可單獨申請;

  (三)與申請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經村(居)委會證明,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四)申請人持《殘疾人證》(殘疾類別為精神殘疾),須與監護人共同申請;

  (五)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 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2. 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第三十一條 申請承租非產業園區的公租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戶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工作居住,如共同申請人因就學、服兵役離開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本市居住;

  (二)申請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規定的標準(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已領取退休金或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可放寬到不高于中山市住房保障收入準入標準的1.5倍);

  (三)申請人及家庭資產總額符合本市規定的資產限額;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租住直管公房、所在單位福利性單身宿舍。或者雖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積低于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子女在本市持有房產情況低于本市規定的標準;

  (六)名下均無機動車輛。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經營性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小型農用車輛、燃油摩托車、電瓶車除外。如有合法經營性車輛,車輛價值不得超過6萬元,車輛價值按申請人提出住房保障申請時的評估價計算;

  (七)名下無商事登記信息。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查詢到商事登記信息為個體工商戶(資金數額納入家庭總資產,家庭資產總額低于本市規定的申請非產業園公租房的資產限額)以及屬建檔立卡貧困戶統一參加當地合作社、集體所有制公司等經濟組織的,可申請復核,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的,視為無商事登記;

  (八)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各種住房優惠政策或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十二條 申請承租非產業園區的公租房的,辦理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中山市住房保障申請表》,如實填寫后,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該申請表、身份證明材料、家庭收入證明材料、家庭住房狀況證明材料。

  (二)受理及初審: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并將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和書面初審意見提交市住保中心。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屬地住建部門、民政部門及村(居)委會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戶籍情況、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家庭資產等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書面初審意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村(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

  (三)復審及公布:市住保中心自收到申請資料及書面調查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資料匯總分發并函詢各相關審核部門。各相關審核部門自收到市住保中心查詢函和相關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證明。

  市住保中心自收齊各相關審核部門的復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復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資產情況、受理單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受理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住保中心辦公場所及中山市住房保障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

  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異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住保中心應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在公示期內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批準申請人取得住房保障資格并予以公布。

  (四)資格認定:對已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人,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放《住房保障資格核準通知書》,市住保中心根據房源情況對申請家庭進行需求登記并納入輪候安置。

  第三十三條 符合申請承租非產業園區的公租房條件的本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人士,可以申請租賃一套公租房,也可以直接選擇申請租賃補貼。申請人為精神殘疾且無監護人共同申請的,原則上不安排實物配租,只發放租賃補貼。

  第三十四條 申請承租產業園區內公租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產業園區項目所在鎮街工作或生活;

  (二)申請人在產業園區項目所在地鎮街無自有住房;

  (三)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各種住房優惠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十五條 申請承租產業園區內的公租房的,辦理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請:各類產業園區務工人員由用人單位集中提出申請,也可以家庭(或個人)名義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或家庭可在住房保障系統線上提出申請,也可前往產業園區公租房項目管理方提出申請。

  (二)審核及公示:公租房項目管理方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統對申請人員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后將審核結果送公租房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復核后將審核結果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公示期內,應當書面向受理申請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公示期內,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自公示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公租房管理系統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不予受理,受理單位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內容。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有異議且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受理單位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節 輪 候


  第三十七條 市住保中心應當對符合申請承租非產業園區公租房條件的本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本市住房保障準入標準及輪候規則的相關規定,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輪候信息和輪候規則應當公開。輪候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經審核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條件的低保、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烈士遺屬、殘疾軍人、孤老、殘疾人等急需政府救助對象以及執行國家獨生子女政策的特殊困難家庭可優先安置。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享有優先選擇樓層較低公租房的權利。

  依法被征收個人住宅且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可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單位建設、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公租房,籌建單位和產業園內部保障對象享有優先分配權。

  第三十八條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包括共同申請人,下同)戶籍、收入、資產或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如實提交書面材料,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按程序報批后調整輪候順序或者取消其輪候資格。

  輪候超過3年的,市住保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重新審核,申請人應當配合。經審核,申請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其原輪候次序不變加分不變。申請人因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住保中心應當取消其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

  第三十九條 住房保障的收入線標準、資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及輪候規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及常住人口的收入水平、物價水平、消費水平、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及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十條 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在提供選擇的房源范圍內,按照規則選定公租房;放棄選擇的,則重新輪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申請人選定具體的住房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公租房產權人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申請人拒簽、逾期未簽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住房保障的權利。再次申請的,應當重新輪候。

  

第五節 租金標準


  第四十一條 公租房的租金標準,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及相關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屬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四十二條 非產業園區公租房計租面積按套內面積計算。

  本市戶籍家庭月繳租金金額=政府公布的公租房小區租金標準×收入系數×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積系數×家庭結構系數×承租公租房計租面積。

  

第六節 租賃管理


  第四十三條 公租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市財政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小區的物業服務,由市住保中心主導,公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投資建設的保障房小區的物業服務,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導,公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公租房租賃合同應約定:公租房及其附屬設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由出租人承擔。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改變房屋結構,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公租房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房屋租金及在租賃期間房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屬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維修管理、安全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后,按1個月的市場租金標準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其履行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以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七條 承租人不得轉讓、轉租、閑置、出借、擅自調換、抵押所承租公租房,并不得改變公租房使用功能。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市住保中心、產權人或出租人根據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含本數)未在公租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含本數)未繳納租金的;

  (三)改變公租房房屋結構,擅自對公租房進行裝修的;

  (四)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公租房的;

  (五)將公租房用于經營性用途的或者改變為其他使用功能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公租房及其附屬設施嚴重毀損的;

  (七)經審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資格條件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第四十八條 公租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重新向住保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經審核通過,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相應的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

  未按照規定申報材料,或者申報材料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市住保中心、產權人或出租人在原租賃合同到期之日收回公租房,市住保中心于租賃補貼協議期滿之日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四十九條 申請人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期間,其個人及家庭的人員、戶籍、收入、資產或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自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如實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并提出住房保障資格復核申請,按程序審核后重新確定租金標準、補貼標準或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

  第五十條 申請人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租賃期間,住保部門定期核查申請人的有關情況。申請人因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并辦理相關手續。承租公租房的由市住保中心、產權人或出租人收回公租房。領取租賃補貼的由市住保中心停發租賃補貼。

  第五十一條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原承租人可以向住保部門申請臨時延長居住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延長居住期內,產權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住保部門應當責令其搬遷,并將其個人信息載入誠信記錄。產權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的2倍計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市住保中心、產權人或出租人可通過司法程序,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有關租住公租房的戶口遷移問題按照我市公安部門的相關戶籍政策執行。

  

第四章 租賃補貼


  第五十三條 取得承租非產業園區的公租房租賃資格并處于輪候期間的申請人可在取得保障資格的次月起,向市住保中心申請領取租賃補貼。市住保中心根據與補貼對象簽訂的租賃補貼協議,按月在代理銀行將租賃補貼存入補貼對象的銀行賬戶內。

  產業園區公租房保障對象不納入租賃補貼的發放范圍。

  第五十四條 租賃補貼計算公式為:月租賃補貼金額=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人均自有住房面積)×保障人口數×補貼系數×家庭系數。

  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保障人口數計算標準、補貼系數及家庭系數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市住保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并通過組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對承租公租房、領取租賃補貼的家庭或個人進行不定期的隨機抽查,設立投訴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群眾監督等方式,及時掌握保障對象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以動態監測申請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

  第五十六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情況。

  第五十七條 市住保中心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保障對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并要求對與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住房保障有關的資料;

  (二)依法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復制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公租房住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資產狀況;

  (四)對違反國家、省、市住房保障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 住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對違反國家、省、市住房保障管理規定行為的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舉報和投訴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投訴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個人出資購買并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雖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但已簽訂購房合同的住房以及以自建、繼承等其他方式獲得相關產權證明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住保部門,包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門。

  第六十條 中山市住房保障準入標準及輪候規則因實際需要調整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職能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有關規定與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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