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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在中山市高等院校就讀非中山戶籍應征入伍大學生戶口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

信息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9年06月05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市各普通高等學校:

為吸引更多高素質人才投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保證高標準完成以征集大學生士兵為重點的征兵工作任務,根據軍委國動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征兵工作的通知》(軍動〔20164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廣東省軍區司令部轉發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關于廣東省征集大學生士兵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730號)文件精神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在中山市高等院校就讀應征報名的非中山戶籍大學生戶口管理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山市轄區內各高校的非中山戶籍大學生(含應屆畢業生和在校生),在中山市應征報名且被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兵辦)確定為大學生預定兵的,可自愿選擇在入伍前將戶口遷移至所在高校集體戶,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局制定。

二、非中山戶籍大學生戶口遷移到中山市后,經市征兵辦批準入伍的,享受中山戶籍入伍大學生士兵同等待遇,火炬職業技術學院的由火炬開發區按規定辦理,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中山職業技術學院、市直機關以及其他屬地高校的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按規定辦理。

三、非中山戶籍大學生戶口遷移到中山市后,未被市征兵辦批準入伍的,或批準入伍后被部隊退兵的,按高校學生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四、已遷移戶口的大學在校生士兵退役后在原高校復學的,退役安置可暫時落戶所在高校集體戶。

五、已遷移戶口的大學畢業生士兵退役后,或已遷移戶口的大學在校生士兵退役后未復學的,退役安置可暫時落戶在入伍前高校所在地居委會集體戶。

六、未遷移戶口的大學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內可自愿選擇將戶口遷移至入伍前所在高校集體戶或入伍前高校所在地居委會集體戶,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局制定。

以上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并將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適時進行修訂完善。此前我市相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中山市高等院校就讀非中山戶籍大學生應征入伍戶口管理操作指引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65




附件

 

中山市高等院校就讀非中山戶籍大學生應征入伍戶口管理操作指引

 

為做好在中山市高等院校就讀的非中山戶籍應征入伍大學生的戶口注銷、復戶、遷移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主要政策內容

(一)在我市轄區內各高校就讀的非中山戶籍大學生(含應屆畢業生、在校大學生,下同),只要在我市報名參軍且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確定為大學生預定兵的,可在入伍前自愿申請將戶口遷入就讀學校集體戶,不受“戶口遷移時間延長至新生入學后的第二學期第一個月”限制。

(二)在我市轄區內各高校就讀、已應征入伍且將戶口遷入我市的大學生,在退出現役后申請回原入伍前就讀高校復讀(學)的,可直接在該高校集體戶恢復戶口。

(三)在我市轄區內各高校就讀、已應征入伍且將戶口遷入我市的大學生,退出現役后在本市安置的,若其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指本人、配偶、子女名下住房,下同)的,可在自有住房處恢復戶口;沒有自有住房但其父母親在本市有住房的,提供在本市的無自有住房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可落戶父母名下房產;沒有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本市無自有住房證明,可在原入伍注銷戶口所屬居委會集體戶恢復戶口。

(四)在我市轄區內各高校就讀、已應征入伍但未將戶口遷入我市的大學生,在退出現役一年內(以《退役證》為憑,逾期不再辦理)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應在原籍地先申請恢復戶口)。若其在本市有自有住房的,可在自有住房處恢復戶口;沒有自有住房但其父母親在本市有住房的,提供在本市的無自有住房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可落父母名下房產;沒有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本市無自有住房證明,可在原入伍注銷戶口所屬居委會集體戶恢復戶口。

二、辦理流程和所需證明材料

(一)按本指引主要政策內容第(一)款申請遷入戶口的,就讀學校所在地公安窗口憑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出具的確定申請人為大學生預定兵的證明、就讀院校學籍證明或畢業證為申請人打印《準予遷入證明》,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回原籍辦理戶口遷出,再憑《遷移證》、就讀院校集體戶戶主首頁(復印件應加蓋集體戶所在單位公章,下同)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二)按本指引主要政策內容第(二)款恢復戶口的,原就讀院校集體戶所屬公安窗口憑申請人《退役證》、入伍注銷戶口前的戶口檔案底冊、復讀院校出具的復學證明、復讀院校集體戶戶主首頁為申請人恢復戶口。

(三)按本指引主要政策內容第(三)款恢復戶口的,公安窗口憑申請人《退役證》、入伍注銷戶口前的戶口檔案底冊、申請人自有住房證明或無自有住房證明、親屬關系證明(落戶至父母房產的提供)、原入伍注銷戶口所屬居委會集體戶戶主首頁(落戶至集體戶的提供)恢復戶口。

(四)按本指引主要政策內容第(四)款遷入戶口的,公安窗口憑《退役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市住房證明或無自有住房證明、親屬關系證明(落戶至父母房產的提供)、原入伍注銷戶口所屬居委會集體戶戶主首頁(落戶至集體戶的提供)為申請人打印《準予遷入證明》。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回原籍辦理戶口遷出,再憑《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

三、受理窗口和審核權限

(一)受理窗口:在自有住房或父母親住房處申請恢復(遷入)戶口的,由住房屬地公安窗口受理;在就讀院校集體戶或所屬居委會集體戶申請恢復(遷入)戶口的,由院校或居委會集體戶屬地公安窗口受理。

(二)審核時間:符合上述政策內容且資料齊全、真實、有效的,由公安分局受理窗口予以當場辦理。

四、注意事項

(一)在原就讀院校集體戶恢復戶口的退役大學生,在本市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將戶口市內遷移至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工作地所屬居委會集體戶,在本市有自有住房的,應將戶口遷至自有住房。兩年內還未落實工作或沒有自有住房的,應將戶口遷移回原籍或遷移至戶口所在地所屬居委會集體戶。

(二)申請恢復戶口的,申請人應先恢復戶口后再按投靠政策申請配偶、子女、父母投靠,但在集體戶申請恢復戶口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暫緩投靠;遷入戶口的,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一并隨遷。

(三)本通知涉及的自有住房證明是指:《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或《中山市商品房銷售登記備案表》。本通知涉及的“公安窗口”是指:公安分局戶政窗口或鎮區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

本指引從文件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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