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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8年08月01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81

      


   

中山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效應,促進社會資金、金融資本投向科技領域,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山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設立,并主要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引導性基金,其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中山市科技創新創業領域的投資,專門用于設立或者參股投資基金,運作模式為“引導基金—母基金—子基金—項目”或者“引導基金—直投基金—項目”。

  引導基金設立或者參股投資的基金(以下統稱“所投基金”),主要投向天使投資、科技企業孵化、新興產業科技創新、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等領域,支持健康醫藥、高端裝備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第三代半導體等高新技術產業的創新創業。

  第三條 引導基金由市財政以貨幣出資的方式組建,規模為20億元,采用分期繳納制度,原則上出資期限為5年,每年出資額度根據投資協議或項目需要確定。

第四條 引導基金存續期為10年,可根據需要延長2年。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引導基金設立“決策—管理—運營”三層組織架構。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會”)作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投決會組長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局等部門領導組成。

  投決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引導基金的投向;

  (二)審議引導基金相關管理制度;

  (三)審議引導基金的年度運營情況報告和審計報告;

  (四)決定引導基金投資、退出等重大事項。

  第七條 投決會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負責,主要包括:

  (一)提請投決會召開工作會議;

  (二)制定引導基金相關管理制度,報投決會審定;

  (三)發布引導基金申報通知;

  (四)確定引導基金投資的專家論證方案,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五)根據投資初審結果,形成投資方案建議,上報投決會審議;

  (六)向社會發布所投基金名單、所投基金投資進度、所投基金管理機構業務評價等事項的公告;

  (七)指導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

  第八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引導基金的資金,以及管理引導基金日常運營和投資運作事宜。引導基金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投決會的有關決議;

  (二)擬訂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

  (三)對引導基金擬設立母基金的合作方或者擬投資的基金進行受理和形式審查,進行投資考察、分析等盡職調查;

  (四)具體實施經投決會批準的投資方案,負責制定所投基金合作協議等工作,并進行投資后續管理;

  (五)管理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基金承擔有限責任,代表引導基金對所投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派駐代表參與所投基金的重大決策并監督其投資方向;

  (六)通過書面形式向投決會報告引導基金重大事項;

  (七)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運行管理,定期向投決會、市科技局報告引導基金運行情況;

  (八)承辦投決會、市科技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運作方式

 

  第九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

  第十條 引導基金投資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投資規模。引導基金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母基金,出資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億元;引導基金設立或者參股投資直投基金,出資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億元;引導基金設立或者投資天使類直投基金,出資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引導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所投基金注冊資本或者實際出資額的3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對中山市重點扶持的重大科技項目,投決會可根據實際調整投資規模、出資比例。

  (二)投資方向。引導基金主要投向天使投資、科技企業孵化、新興產業科技創新、中山科技產業創新、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等科技創新領域的基金。所投基金對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孵化培育期、快速發展期、發展升級期)給予相應的股權投資支持。

  引導基金所投基金,在存續期內投資在中山的資金總額(包括投資中山市企業、投資后將科技項目落戶中山的外地企業或者投資后從外地引進中山的企業的總資金)應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度的1.5倍。

  (三)存續期限。引導基金的存續期覆蓋所投基金的存續期,引導基金所投基金的存續期限為510年。

  (四)委托管理。引導基金所投基金的治理結構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并委托專業管理機構負責日常投資和管理。

  (五)設立方式。引導基金所投基金可以選擇公司制或者合伙制形式設立,須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和運作。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與社會資金、金融資本同股同權,各出資方應當遵循“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代表政府出資部分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章 投資審議程序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投資:

  (一)公開征集。按照投決會批準的出資規模,采用“公開征集”的方式征集投資合作方,采用“公開遴選”的方式遴選基金管理機構;市科技局負責發布申報通知與申報指南;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收取相關資料。

  (二)投資初審。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資料,對投資方案進行形式審查、對申報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論證,形成投資方案建議。

  1.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對申報機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對申報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2.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申報材料和盡職調查報告,制定引導基金投資的專家論證方案,提請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論證;

  3.市科技局確定專家論證方案,組織專家論證,并根據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盡職調查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形成投資方案建議,上報投決會。

  (三)投決會審議。投決會根據投資方案建議,對申報的基金及管理機構進行審議。

  (四)社會公示。通過投決會批準的基金及管理機構,向社會公示7日。

  (五)投資決策。公示期滿,市科技局將公示結果上報投決會。在公示期間發現弄虛作假、違法違規等重大問題的,引導基金不實施投資。

  (六)方案實施。經公示通過的基金及管理機構,獲投決會批準出資后,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引導基金當期出資款項,在其他出資人的當期出資款項實際到位之后,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按程序撥付至相應基金賬戶。

  (七)投后管理。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對引導基金對外投資所形成的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進行投后管理,并負責實施引導基金對外投資所形成的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的退出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與引導基金合作的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基金注冊地必須在中山市;

  (二)母基金規模不少于2億元,直投基金規模不少于1億元,天使類直投基金規模不少于3000萬元;

  (三)基金所有出資人均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并以合法的資金認繳出資,基金出資人數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四)基金管理機構必須對基金實繳出資,具體出資比例在申報指南、合作協議中約定;

  (五)基金管理機構具有合格的運營資質,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軟硬件設施;

  (六)基金管理機構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成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七)基金管理機構具備合理的項目評估標準和獨立的投資決策機制,健全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完備的投資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資檔案體系,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八)基金管理團隊有2個以上的種子期、初創期或者成長期企業投資成功案例;

  (九)基金管理機構已確定基金投資領域,并制定了基金的總投資計劃和在中山市的投資計劃;

  (十)引導基金的出資承諾函有效期為6個月,基金管理機構在有效期內未能完成募資的,終止對該基金的投資。

  第十四條 上述申請條件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資計劃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由市科技局在申報通知中列明。

第十五條 論證專家負責對擬投資事項進行專業化的審查和評估,提出評估意見,為引導基金投資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章 投后管理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與所投基金的其他出資人在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一)所投基金的投資領域、總體投資計劃及進度安排,以及未能完成投資計劃的處理方法。

  (二)所投基金在中山市的投資計劃及進度安排,以及未能完成投資計劃的處理方法。

  (三)所投基金不得從事本辦法第十六條涉及的業務。

  (四)直投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總值的20%

  (五)所投基金的資金應委托中山市科技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需符合以下條件:

  1.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認定具有基金托管資格;

  2.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3.與政府部門開展業務合作情況良好的,可優先考慮。

  (六)引導基金作為出資人,應享有投資決策投票權,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參加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七)引導基金有權委派代表查閱基金檔案文件,享有監督所投基金按照相關協議及本辦法規定的要求進行投資運作等權利。

  (八)所投基金擬投項目若存在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基金運作事項,或者出現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情形的基金運作事項,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

  (九)所投基金的重大事項應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書面報告。

  (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政府投資基金需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所投基金應每半年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基金業務運作報告,每年第一季度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銀行托管報告。具體要求在相關基金協議中進行明確。

 

第六章 費用支出與收益分配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的管理費用參照《關于明確省財政出資基金管理費標準的通知》(粵財工〔201718號)文件執行,從引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管理費率為0.5%,按年度提取,計提基數為已投放到所投基金的引導基金出資額度。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所投基金投資產生的收益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則,在收回投資成本及支付基金管理費后,年化收益率超過5%(天使類基金按年化收益率3%計算)的部分(以下簡稱投資超額收益),根據所投基金在存續期內投資于中山市的資金總額(以注冊到位的貨幣資金作為確認依據,以下簡稱“投資額”),進行適當讓利。引導基金最高可從投資超額收益中提取20%獎勵引導基金管理機構。

  (一)所投基金投資額超過引導基金出資額度150%、且不高于200%(含)的,提取投資超額收益的5%作為獎勵;

  (二)所投基金投資額超過引導基金出資額度200%、且不高于250%(含)的,提取投資超額收益的10%作為獎勵;

  (三)所投基金投資額超過引導基金出資額度250%、且不高于300%(含)的,提取投資超額收益的15%作為獎勵;

  (四)所投基金投資額超過引導基金出資額度300%的,提取投資超額收益的20%作為獎勵。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在所投基金存續期內,應及時引導、監督所投基金按協議要求,完成投資進度計劃。所投基金投資額未達到150%的,投資額每減少10%、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減少0.1%(即投資額超過140%、但未達到150%的,引導基金管理費率降為0.4%;投資額超過130%、但未達到140%的,引導基金管理費率降為0.3%;依此類推)。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回收的本金及剔除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獎勵后的剩余收益,按照《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規定執行。

 

第七章 退出與終止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退出事項須經投決會批準后實施,退出方式包括:

  (一)根據出資時協議約定的方式實現退出;

  (二)參照國有產權轉讓程序通過公開交易方式退出;

  (三)引導基金所投基金終止清算的,引導基金以所持出資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

  (四)引導基金所投基金發生破產清算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合作協議約定執行;

  (五)其他合法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應當在合作協議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引導基金設立基金的投資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仍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出資撥付至相應基金賬戶超過一年,所投基金仍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所投基金未按照合作協議或者其他約束性文件之約定投資的;

  (四)所投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者相關投資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已經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相應規定的;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出現合作協議中約定的其他退出事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啟動退出程序。

 

第八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市有關部門對引導基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考核指標包括:投資基金的數量、基金放大的規模、基金投資的進度、基金投資的行業范圍、基金運營的規范性、基金的綜合評價等。具體的績效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的資金應通過公開遴選方式,委托中山市科技銀行進行托管。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與托管銀行簽訂資產托管協議。

  托管銀行按照資產托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托管資金的使用進行動態監管,確保基金根據協議約定的方向投資,定期向委托方提交季度資金收支情況報告,當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及時報告委托方。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每半年提交基金業務運作報告,每年提交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銀行托管報告。

  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每年上半年匯總所投基金上一年度審計情況,并形成投資報告。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對所投基金實施風險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資金風險控制。所投基金采用專戶管理,要求在中山市科技銀行進行托管。

  (二)投資決策風險控制。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對申報機構進行嚴格合理的盡職調查,對基金管理機構嚴格把關,監督所投基金的基金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

  (三)道德風險控制。設立專門的激勵機制,敦促所投基金建立嚴格的風險預警機制和投資追蹤機制。引導基金所投基金的管理機構未能有效履行職責、發生重大過失或者違規行為等,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協議約定,提請職能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市科技局可將有關事項向社會通報。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未能有效履行職責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處理:

  (一)因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未能及時引導、監督所投基金投資運行,導致所投基金未能按進度完成投資計劃的,投決會視情況給予提醒、警告;

  (二)若所投基金投資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度100%,或者發生重大過失、違規行為等,投決會視情況給予約談、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管理資格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引導基金的收入。一經發現和查實前述行為,除收回有關資金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擔。本辦法未規定的相關事項,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設立基金,是指由引導基金引入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的、投資于高新技術領域創新創業的基金。

  本辦法所稱參股投資基金,是指引導基金參與出資已成立運行的、主要投資于高新技術領域創新創業的基金。

  本辦法所稱母基金,是指投資于高新技術領域基金的基金,其運作模式為“引導基金—母基金—子基金—項目”。

  本辦法所稱直投基金,是指投資于高新技術領域項目的基金,其運作模式為“引導基金—直投基金—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8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十年。

  
  

政策解讀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怎么用?中山出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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