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和體育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中山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籌發揮政府和市場的作用,加快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強職業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高技能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和其它有關規定,結合中山市職業教育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與企業法人在實施職業教育過程中通過協議等方式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在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和職工培訓、科技創新和技術服務、資源共享和共同發展等方面開展的合作。
第四條 本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實行政府引導、行業指導、校企實施的運行機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下,遵循自愿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的原則,堅持以需求和就業為導向,實現教育、教學、實習、實訓、生產、運營、科研相結合,產業鏈和教育鏈、產品鏈和教學鏈深度融合。
第五條 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工作,統籌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學改革、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師資培養、科技成果轉化、考核評估等工作。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公辦職業院校校企合作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消防等部門依法做好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建設工程項目的審批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稅務、法制、科技、國資、商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相關工作。
第六條 職業院校和企業合作應簽訂校企合作協議,明確合作的目標任務、內容形式、時間地點、權利義務等必要事項。
第七條 校企合作項目不以營利為目的,以提供學生實習實訓“工位”的質量、數量、時長為擇優標準。
第八條 公辦職業院校開展校企合作取得的收益經市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法批準后,可用于職業院校自身發展、支付有關成本費用、激勵從事校企合作的人才隊伍培養等。
第九條 職業院校開展校企合作項目,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須咨詢學校法律顧問或其他法律機構,由其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二)通過校園網等途徑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合作對象,公開征集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經深入調研后,組織專家論證或咨詢并形成書面意見;
(四)經過學校行政會議審議、教代會討論表決通過;
(五)通過校園網等途徑向社會公示討論通過的校企合作項目,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招投標的事項,須進行招投標;
(七)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行政許可的事項,應當報請有關部門審批或許可;
(八)須結合學校法律顧問或其他法律機構出具的書面法律意見,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協議。
第二章 校企合作方式
第十條 鼓勵企業獨資、合資舉辦旨在培養本行業技能人才的職業教育機構。對企業舉辦符合全市職業教育發展規劃的職業院校,政府根據相關政策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對企業舉辦的職業院校,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職業院校設置標準的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不因本辦法的實施而采取簡便程序。
第十一條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鼓勵公辦職業院校以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它資本,與企業合作建設教育教學、實習實訓場室或設備設施。鼓勵公辦職業院校引入社會資本,探索以BOT和PPP等模式建設宿舍、教學樓、實訓工廠等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 鼓勵職業院校探索與企業合作開辦混合所有制、股份制企業。鼓勵企業參與舉辦職業教育類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并依法享受相關政策優惠。
第三章 校內合作項目
第十三條 實習實訓工廠應按照實習實訓要求和國家安全生產標準建設,為學校提供學生實習實訓崗位,與學校共同開發實習實訓課程。
第十四條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或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實習實訓工廠,可以享受中小微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在稅費、融資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以國有資產入股建設實習實訓工廠,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中國有資產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各方的出資額。
第十六條 實習實訓工廠的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四章 校外合作項目
第十七條 根據全市職業院校專業群的布局,通過招標、遴選,確定若干個穩定的實習企業,由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掛牌并統籌管理。每三年對實習企業進行一次評估,不達標者取消實習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 實習企業應按照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的任務安排實習崗位,鼓勵其他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接收職業院校學生實習。
第十九條 實習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學生收取實習費。嚴禁任何形式以學生實習實訓為幌子的勞動力交易。實習企業違反約定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實習企業應提供專業對口的技術性崗位,配合學校共同制定實習計劃,安排優秀員工作為實習指導師傅,指導學生實習。實習企業應向頂崗實習的學生支付合理報酬。
第二十一條 學校有責任在學生頂崗實習前,通過崗位體驗和校內實訓,培養學生具備在真實生產條件下適應初步崗位的技能,盡量降低學生實習期間對企業生產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二條 實習企業因接受實習生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按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三條 建立優秀實習企業獎勵制度。評選若干優秀實習企業,政府在上市扶助、產業扶持等方面為優秀實習企業提供優惠政策的支持。
第二十四條 建立實習企業優秀指導師傅獎勵制度。評選若干優秀實習指導師傅,予以入學、入戶以及入幼等方面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探索政府向企業購買現代學徒制崗位的制度,政府按培養學徒數量和質量向職業院校安排學徒制專項經費。
第二十六條 鼓勵企業、行業組織參與職業教育的人才需求預測、專業和課程標準開發以及教育教學指導等活動。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七條 開展校企合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職業院校學生實習權益保障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參加實習前,學校應組織學校、學生、學生的監護人及實習企業簽訂四方合同,明確各方權利和責任。學校為學生購買相關保險,學生在實習實訓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按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實習企業應加強對學生實習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與學校共同制定學生實習管理的相關制度。職業院校應派專任教師駐企業配合管理實習學生。
第三十條 實習企業和駐企業教師共同對學生實施實習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發放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實習結束后,學生對實習企業、實習指導師傅和駐企業的學校教師進行滿意度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優秀實習企業、優秀實習指導師傅遴選和教師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六章 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二條 各職業院校安排專業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到社會實踐,每五年累計不少于6個月。
第三十三條 專業教師到社會實踐由學校統籌安排,學校須制定教師社會實踐計劃并報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各職業院校制定專業教師社會實踐管理辦法,應當經教代會或全體教師大會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專業教師社會實踐主要安排到實習企業,也可在學校認可的條件下,自行選擇實踐機構,但實踐崗位應與教師任教專業課程相匹配。
第三十六條 接受教師社會實踐的企業應為教師安排對口的實踐崗位,加強對實踐教師的考勤和管理;實踐教師應當填寫工作日志,并由企業帶班主管簽名確認。
第三十七條 開展全市教師專業技能比賽,比賽成績與教師職稱評聘和績效工資內部分配掛鉤。
第三十八條 專業教師社會實踐期間,全額發放績效工資。
第三十九條 鼓勵企業技術骨干到職業院校兼職。完善企業工程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到職業院校擔任專兼職教師的相關政策,兼職教師任教情況應作為其業績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