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屬國企出清重組“僵尸企業”促進國資結構優化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資委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中山市屬國企出清重組“僵尸企業”促進國資結構優化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做好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省國企出清重組“僵尸企業”促進國資結構優化的指導意見》(粵府〔2016〕29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山市國有(公有)企業出清重組“僵尸企業”促進國資結構優化的指導意見》(中府〔2016〕100號),結合中山市屬國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推動國有企業改革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緊密結合,鼓勵國有資本主動與社會資本合作對接,堅持市場運作,開門處置,立足盤活,減少流失,把握好安置職工和處置債務兩個關鍵節點,用3年時間打好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攻堅戰,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目標。
以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契機,充分運用市場、法律和行政手段,完成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按照我省“僵尸企業”條件統計,截至
出清重組“僵尸企業”目標如下:
——到2016年底,摸清“僵尸企業”所有情況,建立完善檔案數據庫,制定每家“僵尸企業”的處置方案。市屬關停企業全部完成出清,市屬2家特困企業實現脫困。
——到2017年底,市屬特困企業資產負債率顯著下降,虧損總額大幅降低,盈利能力穩步提高,全部實現脫困。
二、分類處置市屬“僵尸企業”
堅持分類施策、因企制宜、精準處置,對“僵尸企業”實施“一企一策”,主要采取關閉破產及兼并重組相結合加快推進關停企業出清,采取關閉破產、創新發展及兼并重組相結合加快特困企業處置:
——關閉破產。對資不抵債、沒有任何有價值資產的關停企業,以及產品沒有市場或處于產業鏈低端、缺乏競爭力、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差、長期虧損的特困企業,在評估風險和成本的基礎上,爭取相關職能部門政策支持,履行相關程序和手續后實施關閉破產。
——兼并重組。對有效資產多于負債的關停企業,以及有品牌、有市場,但規模小、負擔重的特困企業,通過產權轉讓、資產置換、增資減債、同類同質企業兼并重組、產權多元化改革等方式,盤活有效資產、提升資金實力、經營規模、邊際效益和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加快企業轉型升級。
——創新發展。支持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品牌價值和市場前景但因多種原因暫時陷入困難的企業,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引入戰略投資者,激發企業活力;通過鼓勵企業實施創新驅動、業態創新、模式創新和管理創新,培育新業務、開拓新市場,提高企業競爭力。
三、處置市屬“僵尸企業”的工作步驟
市屬營運集團公司要按照目標任務要求,結合本集團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規范有序實施,公開透明操作,確保按照時間節點完成任務。
(一)出清關停企業。
——核實情況。市屬營運集團公司以
——制定方案。市屬營運集團公司根據核實情況分類施策,選定關停企業的出清方式,制定每戶企業處置方案(含出清方案或債務重組方案等)及實施時間表,以先易后難的原則有序推進。方案經集團公司董事會通過后,報市國資委備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組織實施。各關停企業所屬的營運集團公司認真組織做好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等基礎工作,堅持依法依規處置資產、清理債權債務、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以省股權托管中心為專業處置平臺,集中實施歷史遺留的關停企業出清。(2016年底前完成)
(二)處置特困企業
——核實情況。以
——制定方案。市屬營運集團公司根據核實情況分類施策,按照特困企業兼并重組方式,制定兼并重組、創新發展或關閉破產的處置方案及實施時間表,以先易后難的原則有序推進。方案經集團公司董事會通過后,報市國資委備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組織實施。各特困企業所屬的營運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特困企業的重組。其中,2016年底前完成2戶特困企業的處置;2017年底前再完成2戶特困企業的處置。(2017年底前完成)
四、完善配套措施
目前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有:企業注冊資本出資不足、企業參股股東缺失、資不抵債、涉訴案件多金額大、欠稅情況不明等,市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研究制定財稅支持、涉訴、工商注銷等政策,及時解決企業實際問題。
(一)保障處置費用。對以關閉破產方式處置的企業,處置過程中涉及的企業職工安置、社會保險、再就業等費用按規定優先從企業資產處置收益中解決,或由企業出資人、并購整合后的新企業主體解決。
(二)有效處理債務。以市屬營運集團公司為責任主體,按照“批量處置,整體退出”的思路,依法妥善處理“僵尸企業”的債務、或有負債、欠稅等歷史遺留問題。對已履行清算等規定程序的“僵尸企業”,可研究采取集中注銷、批量破產等措施。
(三)關閉破產清算。法院部門和工商部門建立“僵尸企業”破產、工商注銷“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審理、集中解決“僵尸企業”關閉破產清算、工商登記注銷問題。
(四)完善支持機制。支持特困企業通過創新驅動、資本運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快轉型升級。市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特困企業兼并重組、轉型轉產、產品結構調整、技術改造、開拓市場的金融支持。
(五)加強法律審核。組織政府、企業的法律顧問團隊,在實施處置工作的每一階段,包括從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到出清處置全過程提供專業法律意見,避免出現法律糾紛拖延處置進程。
五、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各有關部門、市屬各營運集團公司要把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確保組織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市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市領導擔任召集人,市國資委為牽頭部門,市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負責制定“僵尸企業”出清重組的政策措施,統籌協調“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國資委,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二)落實工作責任。市屬各營運集團公司承擔市屬“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的主體責任,要建立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工作機制,指定專門機構,組織精干力量,制定“一企一策”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依托專業的股權托管機構,加快推進市屬關停企業出清工作。
(三)規范有序操作。出清重組“僵尸企業”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科學論證、合理評估、依法清算、集體決策等程序,確保資源統籌利用,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定期溝通協調。市國資委作為出清重組“僵尸企業”工作主要牽頭單位,應定期與省國資委溝通,掌握最新政策等要求;定期與市政府及各相關部門溝通,協調解決處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定期與市屬營運集團公司溝通,督促其嚴格按工作時間表執行。
(五)加強督查考核。市屬營運集團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進展情況,市政府視情況開展專項督查,推動工作落實。對國有“僵尸企業”處置工作設定專項考核指標,列入市屬營運集團主要負責人考核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