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3日
中山市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最大限度減少災害發生及其帶來的損失,保護森林資源和國土生態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廣東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廣東省〈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廣東省森林防火責任制實施辦法》等規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齊抓共管、協同聯動,預防為主、積極消滅,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原則。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鎮區行政一把手,以及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單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各鎮區、各有關單位明確的森林防火責任人,對本單位森林防火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各鎮區、各有關單位以及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相關責任人,在森林火災預防、撲救、災后處置中的工作責任以及責任追究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森林防火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五條 各鎮區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責任:
(一)根據市森林防火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森林防火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二)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鎮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建立健全本級森林防火組織指揮體系,明確辦事機構及工作人員,推動村(社區)全覆蓋。
(四)建立森林防火監控系統及應急指揮平臺。
(五)加強森林消防和護林員隊伍建設與管理,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六)劃定森林防火區,及時向社會公布。
(七)落實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在森林特別防火期,對本轄區的森林防火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檢查督促。
第六條 森林防火涉及兩個以上鎮(區)行政區域的,相關鎮區應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落實聯防制度,實行信息共享,加強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鎮區、各有關單位應當完善森林防火責任制,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
第八條 在森林特別防火期內,實行森林防火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嚴密監測森林火情,及時做好相關處置工作。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要嚴格執行森林火災信息報告制度,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必須及時、如實、逐級向上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報告,不得漏報、遲報、瞞報、謊報。
第三章 預防責任
第九條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鎮級人民政府(含區辦事處,下同)責任:
(一)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森林防火宣傳,組織單位、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開展經常性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森林防火意識。
(二)建立健全護林員隊伍,劃定管護責任區,明確責任與任務,嚴格考核。
(三)堅決執行野外火源管理有關規定,制訂并落實本轄區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及時排查森林火災隱患并落實整改。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訂森林防火村規民約,嚴格管制野外農事、民俗用火。
(四)加強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管理,對經批準的生產、生活用火加強管理,督促落實防火措施;對未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應及時依法處理。
(五)根據需要組建專業化程度較高的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齊撲火裝備,開展必要的培訓和演練。
(六)建設30平方米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做好本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工作,儲備可供100人以上使用的滅火機具和裝備,及時更換、維修。
第十條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縣級人民政府(即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下同)責任:
(一)組織宣傳、林業、教育、民政、旅游、交通等有關單位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重點在家庭、社區、學校、農村以及機關、工礦企業中普及森林防火知識。
(二)組織氣象、林業部門和宣傳媒體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森林火險預警信息,落實預警響應應對措施。
(三)嚴格執行野外火源管理規定,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火源。
1.進入森林特別防火期,應全面組織清理鐵路、高速公路、國道和省道以及其他主要道路兩旁的可燃物;對林緣地帶和林區內的營地、監獄(看守所)、廠礦、油(氣)站、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和電力、通信線路、石油天然氣管道、垃圾焚燒場以及森林旅游區開展隱患排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
2.加強對進入森林防火區活動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嚴格管控各種生產、經營和建設、施工所需的野外用火,做好火災防范措施。
3.在森林特別防火期內,如遇持續高火險天氣,必須發布命令,在森林防火區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組織開展執法檢查,依法處罰違規野外用火。
(四)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每5000畝林地至少配備1名專職護林員,落實護林經費,明確責任,嚴格考核。
(五)建立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并配齊裝備;組織、指導下級政府及有關企事業單位建立森林消防隊伍,組織開展防火培訓和演練。
(六)對在林區依法開辦工礦企業、設立旅游區或者新建開發區的,督促其森林防火設施建設與項目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在林區成片造林的,督促其同步配套營造生物防火林帶,加強防火隔離帶的建設與維護。
(七)建設50平方米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可供300人以上使用的滅火機具和裝備。
第四章 撲救責任
第十一條 鎮級人民政府責任:
(一)制訂本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二)發生森林火災,立即啟用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市政府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三)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人員。
(四)負責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撲火隊伍相關補助。
(五)協助做好火災調查、火案查處工作。
(六)森林火災撲滅后,要對火場全面檢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員看守火場,并經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撤離。
(七)發生有如下情形的森林火災,有關領導必須趕赴現場組織處置:
1.啟用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后,必須派出領導到現場組織撲救山火,并及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2.對持續燃燒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的森林火災,主要負責同志必須立即前往現場組織處置,并視火情態勢報請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支援。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責任:
(一)組織編制、批準實施本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及應急預案操作手冊,組織開展必要的演練;組織指導下級制訂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并督促其加強演練。加強森林防火信息化、航空護林基礎設施建設。
(二)接到火情報告,立即委派本級林業主管部門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負責同志趕赴現場組織、指導處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市政府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三)根據撲火救災工作需要,迅速調度本級專業或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支援。視情況調度轄區內其他消防隊伍增援,或請示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支援。
(四)組織、指導下級及轄區內有關部門及時做好受火災威脅群眾的疏散、撤離,以及撲火人員的安全防護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五)組織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開展火災調查及火案偵查工作。
(六)在森林火災撲滅后,督促全面做好清理余火、看守火場及其他善后工作。
(七)組織開展受災和損失情況的調查與評估,依法追究肇事者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八)組織有關部門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九)協調解決參加撲火人員的誤工補貼、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十)及時對火燒跡地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復森林植被。
(十一)發生有如下情形的森林火災,有關領導必須趕赴現場組織處置:
1.對持續燃燒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因火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分管領導或其他領導必須趕赴火場組織處置工作。
2.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災,主要領導必須趕到現場組織處置火情、處理善后工作:
(1)持續燃燒8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因火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的;
(3)危及居民區、營地、監獄(看守所)、廠房和軍事、供電、供氣設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倉庫、油庫等重要設施,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
第十三條 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根據所啟動的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響應,成立相應級別現場指揮部,明確(指定)現場指揮官。
第五章 部門責任
第十四條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落實相應的森林防火責任:
市林業局:歸口組織、管理、指導全市日常森林防火工作;本預案啟動后,在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積極協調有關單位,調動撲火力量和物資,采取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協助事發鎮區盡快撲滅火災;具體承擔綜合調度、專用物資保障、技術咨詢、現場督導等工作。
中山軍分區:根據森林防火撲火需要,組織民兵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進行森林防火撲火技術訓練;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時,及時組織協調駐軍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市委宣傳部:組織指導新聞媒體進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災宣傳報道;組織播報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報、森林火災預警警報、林火行為預測預報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廣告。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供電部門保護受森林火災威脅的電力設施,指導電力設施受森林火災威脅時的安全撲救工作,保障火災撲救工作所需的供電和照明;協調通信部門保障撲火通信線路暢通。
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加強中小學生森林防火基礎知識教育,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森林防火宣傳;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中小學校時,參與組織學生安全轉移等應急處置工作,嚴禁學校動員組織中小學生參與山火撲救。
市公安局:撲火搶險期間,調派警力維護森林火災現場秩序和災區治安、交通秩序,指揮車輛通行與停放,確保撲火指揮、消防、物資運送等應急車輛優先通行;必要時,協助事發地鎮區和有關部門組織群眾撤離轉移;調派公安應急隊伍參加森林火災搶險救災工作;督促指導打擊盜竊森林防火物資、破壞森林防火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組織查處重大森林火災案件。
市民政局:倡導文明祭祀;落實森林火災災民生活救濟;對撲救森林火災犧牲、致殘人員,按照職責權限承辦追認烈士申報、審批和傷殘等級評定等工作。
市財政局:根據森林防火形勢和有關財政政策,按規定及時籌集和撥付森林火災預防、撲救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森林防火資金監督管理。
市交通運輸局:做好森林火災撲救人員和撲救物資與應急運輸保障。
市衛生和計生局: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時,負責組織做好災區衛生防疫和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市安全監管局:配合開展森林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及森林火災處置工作并對森林火災波及范圍內的石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加強安全監督管理。
市氣象局:負責監測森林防火期間天氣變化情況,提供火險指數預報,及時發布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及時提供火災地區天氣預報和相關信息。
市政府應急辦:負責指導重大森林火災時的有關協調、調度、督導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城鎮、農村居民聚居點時,組織消防力量參與聚居點的生命財產搶救和火災撲救,協助撲救火災。
武警中山市支隊:成立50人的兼職救援應急分隊,由市林業局定期組織學習培訓,并配發相應救援物資;負責組織武警官兵(森林火災救援應急分隊)參與森林火災搶險救災工作;配合事發地鎮政府維護火災現場治安秩序。
市公安邊防支隊:負責組織邊防官兵參與森林火災搶險救災工作;配合事發地鎮政府維護火災現場治安秩序。
各鎮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因執行本辦法不力,造成森林火災頻繁發生或重大影響和損失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視情節對鎮(區)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約談鎮(區)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
1.轄區內森林火災頻發,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的;
2.森林火災受害率超過1‰的;
3.因森林火災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
4.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的;
5.漏報、遲報、瞞報、謊報森林火災,情形嚴重的。
(二)被約談單位應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約談要求,匯報相關情況,查找問題與原因,落實責任追究,提出整改措施。
約談3個月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對被約談的鎮(區)落實整改情況進行檢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市政府領導對鎮(區)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
(三)對森林防火工作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處置不及時,導致森林火災頻發,并造成重大損失或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對敷衍塞責、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按照黨紀政紀嚴肅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