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17日
中山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消火栓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道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下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下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下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區24米及以上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新建工程建設工作(包括設計、審查、施工和驗收等環節)以及管轄范圍內15米及以上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遷建、補建、拆除及維護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市(中心城區除外)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
各區辦事處具體落實24米以下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新建工程建設工作(包括設計、審查、施工和驗收等環節)以及管轄范圍內15米以下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的遷建、補建、拆除及維護管理工作;將符合使用功能的15米及以上24米以下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隨道路移交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維護管理。
各鎮(含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具體落實本鎮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及維護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公路管理、水務、城管執法、公安消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消防、道路和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要求。
改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規劃設計方案,并報城鄉規劃部門審批。
第五條 公路項目需要建設消火栓的,由公路所在區域管理委員會、區辦事處、鎮政府負責建設。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第六條 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網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要求。
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同步發展。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市政消火栓的,應當經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或者公路管理等部門批準,并在拆除或者遷建前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備。
第八條 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其他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責分工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或者管理委員會、區辦事處、鎮政府進行管理,并于竣工驗收后十個工作日內將市政消火栓施工圖紙報屬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市政消火栓應當委托供水企業進行維護保養。
公路項目消火栓由公路所在區域管理委員會、區辦事處、鎮政府負責維護管理。
單位消火栓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兩個以上單位同時使用的,由使用單位共同落實維護管理。
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管轄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公告維護報修電話,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職人員,對市政消火栓登記、編號、建檔,建立健全檢查、維護和管理制度,確保設施完好,水量、水壓符合要求。
(二)每季度對供水區域內的市政消火栓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半年試水一次,清除栓內污水;逢重大節日及舉辦其他大型活動時開展專項保養。檢查時應做好測試記錄,每半年報委托單位備案。
(三)發現消火栓拆除、損壞或者接到報修電話的,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維修、更換或者補裝。
(四)因供水設施維修或者其他原因需停用市政消火栓的,供水企業應當在維修或者停用前兩小時內通知公安消防機構。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維護管理主體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消火栓完好,無部件缺損現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無油漆剝落和生銹現象;
(三)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
(四)發現消火栓損壞或者接到消火栓損壞報告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消火栓出水正常。
第十一條 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條 市政服務單位因綠化、市容環衛、建筑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其他單位、居民住宅區業主因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自有室外消火栓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繳納相應費用。
臨時使用消火栓,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并指定專人操作,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發現停用、損壞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網的,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路管理或者供水企業等有關單位反映。
禁止下列有礙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消火栓;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三)擅自拆除、改動、停用、損壞消火栓;
(四)在公共消火栓附近堆物、設攤、停車和建造建(構)筑物等影響滅火救援;
(五)其他妨礙滅火救援使用消火栓的行為。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證資金到位。其中,建設經費納入城市道路建設總投資,維護保養經費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合理安排資金,及時將建設和維護資金撥付給建設和維護單位。
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維護保養經費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火栓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工作納入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