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6日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規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通暢,市容整潔,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轄區內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交通運輸部門管理的路段除外。
本辦法所稱道路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供車輛、行人通過的道路和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已征用的道路用地。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具體負責本市中心城區(含石岐區、東區、西區(不含沙朗片區)、南區中心片區)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鎮區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的指導下,依照市政府事權下放的權限,具體負責轄區內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行政處罰執法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城鄉規劃局、公安局交警支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并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二章 關于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規定
第五條 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請表》(可在“中山市行政服務在線”下載填寫);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1:500或1:1000地形圖復印件一份;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場出具受理文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足相關材料。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勘查,確認占用的位置、面積和類型,并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除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手續外,應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八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在占用現場懸掛《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公示經批準的道路占用位置、面積、期限等。
第九條 需移動占用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審批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變更申請表》(可在“中山市行政服務在線”下載);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至(五)項的材料;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第十一條 根據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可對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作出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停止占用的決定,并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三章 關于挖掘城市道路的規定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根據市城鄉規劃局審定的管線工程規劃許可和各管線建設單位的管線敷設計劃,結合城市道路新建、改造、維修工作安排,對我市挖掘城市道路計劃的實施進行統籌。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申請人提出挖掘城市道路申請后,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后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擴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工程,應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進行施工。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建設,應當在報市城鄉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批準后,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第十四條 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五)項的材料;
(二)經當地城鄉規劃部門簽準的地埋設施平面圖、設施斷面圖復印件一份;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市政工程規劃報建批復通知書的復印件。
(四)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場出具受理文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足相關材料。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勘查,確認挖掘的位置、面積和類型,并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挖掘道路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除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挖掘城市道路許可手續外,應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緊急搶修的,在通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公安局交警支隊后,可先行破路搶修,并在24小時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八條 經批準挖掘道路的,必須在挖掘作業現場懸掛《挖掘道路許可證》,并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道路挖掘工程施工期限超過180天的,施工現場須設置固定式彩鋼板全封閉圍檔,采用磚砌0.2米的基礎,加高度1.8米的彩色壓型鋼板,進行全封閉施工作業。
(二)道路挖掘工程施工期限在30天以上,180天(含180天)以下的,施工現場須采用1.8米高的可移動組合彩鋼板施工圍擋,進行全封閉施工作業。
(三)道路挖掘工程施工期限在30天(含30天)以下的,施工現場須采用標準護欄(鋼護欄或注水式全塑施工圍擋)連續密扣圍擋,進行全封閉施工作業。
(四)挖掘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提前設置警告、防護設施,合理警示、引導過往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在路口位置挖掘施工時,彩鋼板圍擋1.2米以上部分采用鋼絲網等通透圍蔽設施,保證路口位置視線暢通。
(六)夜間施工時必須保證照明充足,在作業地點提前設置反光警示標志、懸掛紅色燈,提醒行人和司機注意,并安排專人值守。
(七)挖掘施工時必須控制好揚塵,不得向路面排放污水和污染路面。
(八)管線挖掘施工時,不得隨意在盲道上開挖及設置井蓋。
第十九條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挖掘。挖掘城市道路需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審批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變更申請表》(可在“中山市行政服務在線”下載填寫);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至(五)項的材料;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挖掘城市道路,應由城市道路管養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施工,必須嚴格執行施工技術規程和質量標準,保證工程質量。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開挖前應當探明和了解地下管線現狀,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進行施工,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既有設施。因施工造成管線、道路附屬設施等既有設施損壞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及時通知產權單位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和有關的修復費用。有關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在主、次干道上開設永久路口。凡確需開設永久路口的單位,須持當地城鄉規劃部門審批通過的方案總平面圖和開路口平面圖,按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凡在主、次干道上開設路口的,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須向市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未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需要開設臨時路口和永久路口的單位和個人,除按規定辦理挖掘手續外,還須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辦理相關開設路口審批手續,并按規定完善道路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及調整新開設路口的交通組織、配套相關交通安全設施。
第二十四條 橫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以及路口挖掘的,應當優先采用頂管技術等先進方式進行;縱向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根據各類管線的特點分段進行,每段長度不得超過100米或跨越兩個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必須挖掘一段,修復一段,再推進一段。
第二十五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對人行道進行改造的,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遞交改造方案進行申請。申請人應當依法申報挖掘城市道路審批手續,并依法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在領取《挖掘道路許可證》后,按批準的改造方案進行施工。人行道改造所需一切費用由申請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挖掘申請人在施工期間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導致人身傷害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主動協調處理,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申請人應當提前通過電臺、電視臺、報紙等媒體發布施工公告。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占用費和挖掘修復費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標準計算,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責令行為人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刁難、阻撓、辱罵和毆打市政管理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妨礙市政管理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政管理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鎮區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中府〔199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