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與市財政局聯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30日
中山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和《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粵府〔2009〕1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以及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與一般公共預算相互銜接。符合我市國有資本經營管理實際,并與我市原有政策規定相銜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堅持收支平衡,預算收入根據市級當年預計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結余編制,留有余地;預算支出根據預算收入規模編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并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含監管企業和持股企業)以及其他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含市屬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上述企業以下統稱市屬企業。
其他市屬國家出資企業中未脫鉤、脫鉤未移交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條件成熟的逐步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范圍。
第四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9號)要求,力爭“十二五”期間市屬企業利潤收入上交比例提高至20%,2020年提高至30%。
第二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范圍
第五條 市級國有資本收益是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統稱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稱市屬預算單位)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市屬企業,下同)上交市財政的國有資本收益,具體上交范圍和比例為:
(一)利潤收入。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稅后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在抵扣以前年度虧損和計提法定公積金后,原則上各類型企業按不低于利潤的20%上繳。具體上交比例,可以區分不同的企業類型,由市屬預算單位根據其所監管企業的實際情況分別提出方案,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應付市屬國有股東的國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上交的股利、股息原則上可用于支持該企業的改革發展。
(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獨資企業產權轉讓凈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凈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鄢逅阗M用后的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按市政府的決定上交。
第六條 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需要以及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以及國有企業發展要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設市屬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市屬企業增加資本金,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業改革費用性支出。彌補市屬企業改革成本、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三)國有資產監管費用支出。按國家、省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用于審計、評估、咨詢評審、系統維護等國有資產日常監管費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市政府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時用于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
第七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由市財政部門組織市屬預算單位編制,經市政府審定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八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市財政部門組織市屬預算單位,根據市屬企業年度盈利情況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計劃進行測算。
第九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編制:
(一)布置下達。每年7月底以前,市財政部門向市屬預算單位下發編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市屬預算單位向市屬企業下發編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報計劃。每年8月底以前,市屬企業向市屬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市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
(三)審核上報。每年9月底以前,市屬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市屬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報市財政部門審核。每年12月底以前,市財政部門根據市屬預算單位報送的預算建議草案,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市財政部門下達給市屬預算單位。
第十一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第十二條 市屬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及時進行利潤分配,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屬預算單位申報國有資本收益:
(一)利潤收入:依據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報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報。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后1個月內申報。
(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轉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申報。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2個月內并于清算企業注銷登記前,由清算組或管理人負責申報。
(五)市政府決定收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按市政府決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屬預算單位負責審核市屬企業申報的國有資本收益。在收到市屬企業的申報材料后,市屬預算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市屬預算單位提出審核意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所監管的市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市屬企業在市屬預算單位通知要求的時間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直接上交,并報告市屬預算單位。
第十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市屬預算單位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預算范圍內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資金直接撥付給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市屬預算單位編制預算調整建議方案報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按預算調整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市屬預算單位應每季匯總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市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預算年度結束后,市屬企業應按照市財政部門下發的編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通知,向市屬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決算草案;市屬預算單位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匯總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市政府審定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市屬預算單位及其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 市屬預算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和評價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對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二十條 市審計部門按規定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資金使用單位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資金,并依法接受市財政、國有資產監管、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監督檢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建立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資金支出方案的參考依據。使用單位申請使用國有資本收益資金時,應提出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經市屬預算單位審核報財政批復后,作為開展自評和重點評價的依據;使用單位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自評。市屬預算單位分別對所監管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部門應會同市屬預算單位,對市屬企業使用市級國有資本收益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市屬企業必須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按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對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市財政部門應會同市屬預算單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征逾期費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本收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中紀發〔2004〕25號)和《廣東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實施辦法(試行)》(粵紀發〔2004〕9號)等有關規定處理,并在經營業績考核時作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市內鎮區獨立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