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集體戶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3月31日
中山市集體戶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集體戶戶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1〕9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范圍內集體戶口的設立、管理以及集體戶口成員的戶籍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市公安局負責我市集體戶設立申請的核準和日常管理。
各鎮區公安分局負責受理集體戶設立申請。
第四條 機關、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村(居)委會以及各類人才中介機構、勞務派遣公司等非直接用工單位符合如下條件的,可申請設立集體戶:
(一)有在上述單位工作和生活或進行人事代理,且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的公民;
(二)有合法固定的產權屬于申請單位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租賃國有資產辦公樓宇、無法提供申請單位所屬產權證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不受此限制);
(三)有法定的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四)有專人協助公安機關管理集體戶的成員變動情況;
(五)企業單位、工業園區申請設立集體戶的,除需同時滿足上述條件外,在申請設立集體戶時還需滿足所在企業(含民營企業)在我市年納稅額(以申請當月起,前溯12個月)達100萬元(含本數)以上。
(六)市政府允許設立集體戶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上述單位申請設立集體戶的,需向所在鎮區公安分局提出申請,鎮區公安分局經調查核實后加具意見,報市公安局核準。
第六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村(居)委會設立集體戶,負責接收和管理各類無地址遷移、無法投靠、現有集體戶符合“關停并轉”條件等情形的人員戶口。
第七條 已設立集體戶的單位(企業),應指定專門管理員,負責協助公安機關管理集體戶成員變動、保管《集體戶口簿》等工作。集體戶管理員變更的,集體戶所在單位(企業)應在十五天內將名單和聯系方式報當地公安分局備案。
第八條 集體戶管理員職責:
(一)配合本集體戶成員辦理戶口相關手續;
(二)協助公安機關掌握本戶人員的遷入、遷出、出生、死亡等基本情況;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集體戶內人員變動情況,定期向當地計生部門報告集體戶內人員計生落實情況。
(三)保管《集體戶口簿》;
(四)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戶口政策宣傳等工作;
(五)按時完成公安機關交辦的有關戶口管理事項。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將戶口遷至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集體戶:
(一)本市“外嫁女”沒有地址可遷移或沒有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下同)可以投靠的;
(二)“人戶分離”的;
(三)夫妻雙方離婚后其中一方及其撫養的子女在本市無房產地址可遷移或無法遷移回原籍的;
(四)原集體戶所在企業倒閉后集體戶內成員在本市無址可遷移、無直系親屬可投靠的;
(五)將自有住房出售后在本市無其他自有住房或配偶也無住房可投靠的。
第十條 因本市無房產且無直系親屬、配偶可以投靠的人員,符合我市入戶遷移政策的,所在工作單位已設立集體戶的,其戶口可遷入本單位集體戶;所在工作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的,可按規定遷入村(居)委會集體戶。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人員的戶口應按規定落在居委會集體戶。
申請人的配偶、直系親屬不得隨遷或投靠遷入所在集體戶。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三個月內主動將戶口從集體戶遷出:
(一)在本地有屬自己或配偶的住房的;
(二)在本地有直系親屬或配偶可以投靠的;
(三)屬離退休人員或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已離開工作單位一年(含本數)以上的;
(四)人事變動、工作調動等已離開本單位一年(含本數)以上的。
第十二條 戶口已遷入村(居)委會集體戶的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將戶口從集體戶口遷出:
(一)在本市有自己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的;
(二)離異人員再婚且符合將戶口遷移至配偶家的;
(三)在本地有直系親屬、配偶可以投靠的;
(四)在本市重新買房且符合遷移條件的;
(五)公安機關認定的其他符合從集體戶遷出的情形。
第十三條 對經公安機關查實集體戶內人員確實符合將戶口從集體戶遷出條件的,所在企業或村(居)委會應及時動員、督促、限令相關人員將戶口遷出。
第十四條 對集體戶成員的出生小孩申報出生入戶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出生后未落戶的小孩,其父母雙方一方為集體戶,另一方為家庭戶的,小孩應向其父或母所屬家庭戶的公安機關申報出生入戶。
(二)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且未落戶的小孩,其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小孩可選擇隨父或隨母申請落戶集體戶,但該小孩的父親或母親須在入戶地集體戶所在單位工作。集體戶所在單位和鎮區相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三)高等學校集體戶的學生所生子女戶口登記,按照人口計生委、教育部、公安部《關于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問題的意見》辦理。
第十五條 單位集體戶成員死亡的,其親屬(或單位管理員)應持死亡證等,按照現行“先注銷戶口后火化”程序,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第十六條 各類集體戶特別是各類人才服務中心、勞動力市場等非直接用工單位的集體戶戶口管理員應加強對集體戶成員的聯系和管理,對半年內無法聯系的,應及時設法聯系,并報告所屬轄區公安分局。
第十七條 集體戶設立前,申請單位及擬遷入該集體戶的人員應與所在地的計生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協議。集體戶計劃生育責任協議內容由當地計生部門負責擬定并落實日常計生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已設立集體戶的單位因倒閉、破產重組等原因而不符合“集體戶設立條件”的,應當注銷該集體戶并收回原《集體戶口簿》。該集體戶內的人員戶口在沒有新集體戶可以接收或經公安機關調查在我市確實無屬于本人或直系親屬的住房的,由倒閉企業所在地的村(居)委會集體戶接收,當地村(居)委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十九條 企業搬遷至其他鎮區的,該企業所設立的集體戶應遷移至新地址。集體戶原所在鎮區公安分局應主動與現集體戶所在鎮區公安分局做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集體戶的戶口遷移應符合當前國家、省、市的戶口遷移政策。設立集體戶的單位和集體戶內人員必須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積極主動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對不配合管理或經公安機關調查發現該集體戶中超過1/5的人員屬“人戶分離”的,公安機關應暫停辦理該單位招收(聘用)人員的戶口遷入手續,直至調查證實“人戶分離”情況得到清理、整改為止。
第二十一條 集體戶所在單位及人員應遵守國家對戶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買賣戶口或借戶口遷移謀取利益。經公安機關發現存在買賣戶口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公安機關應收繳違法所得,并追究違法人員及企業法人代表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提到的房產是指固定合法且產權屬于申請人自己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的住房(不含商鋪或人物混居場所)。
“人戶分離”是指本人戶口與實際居住地或生活地呈不一致的狀態。
“外嫁女”是指本市戶籍、因結婚理應將戶口遷至夫家但一直未將戶口遷出的婦女。
第二十三條 市公安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集體戶管理的政策與此件不一致的,一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