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中山市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預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聚餐是指舉辦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為舉辦人)委托非餐飲服務經營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為承辦人)在非經營性場所向其所組織的人群提供餐飲服務的一種群體性活動。
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各類集體聚餐活動以及對集體聚餐活動實施檢查督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消費者應當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養成健康的飲食習慣,不購買、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提倡公民到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舉辦宴席。
第四條 集體聚餐舉辦人、承辦人應當對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負責,對因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造成人身傷亡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集體聚餐舉辦人、承辦人及其他參與食品加工和服務的人員,根據各自行為對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件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鎮政府(區辦事處)應高度重視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切實有效措施,保障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六條 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以部門督促指導和群眾基層組織自治相結合為原則,采取信息報送、檢查指導、食品安全隱患和事故報告以及應急救援等管理措施。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做好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和培訓,提高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的防控能力。市衛生計生、農業、海洋與漁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鎮政府(區辦事處)應加強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組織、指導、協調工作,并具體負責集體聚餐的信息收集、檢查督促工作。
鎮政府(區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通過制定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將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食品安全規范納入自治管理范圍。
各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管理食品安全的人員,具體負責轄區內集體聚餐食品衛生安全監管工作,參與集體聚餐重大食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七條 集體聚餐舉辦人提供的食品加工制作場所和聚餐場所不得占用主要交通干道,應距離糞坑、豬圈、污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集體聚餐舉辦人應保持聚餐場地的清潔衛生,聚餐結束后應當做好現場清理工作。
第八條 集體聚餐場所和食品加工制作場所應備有與加工制作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第九條 食品加工制作場所應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條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臨時搭建簡易棚的,應選擇地勢較高的位置,確保取水、排水方便,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設圍欄。
第十一條 用于加工、存放食品的工具、容器,應當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進行明顯標志,做到分開擺放、定位存放、區分使用。
第十二條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和容器用后應當清洗干凈,保持清潔;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第十三條 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第十四條 集體聚餐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經檢驗合格的井水。
第十五條 集體聚餐禁止使用下列食品材料:
(一)有毒、有害、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三)無標簽或標簽標注內容不全、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四)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
第十六條 食品應分類存放于清潔、干燥的室內場所,有特殊儲存和運輸要求的食品應按要求儲存和運輸,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加工場所嚴禁擺放農藥、毒鼠藥、化肥、添加劑和桐油、硝酸鹽等有毒化學物質。
第十七條 集體聚餐承辦人必須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食品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八條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分類清潔后應使用流動水進行沖洗。禽蛋在使用前應當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九條 需要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第二十條 烹飪后存放超過2小時才食用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食品應當冷卻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沒有變質的熟制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一條 集體聚餐不得供應下列食品:
(一)鎮政府(區辦事處)對食譜檢查后認為可能引發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衛生檢驗結果為可疑陽性的生活飲用水和食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四)生或半生海水產品,外購散裝直接入口熟食、涼拌制品。
第二十二條 舉辦人或承辦人應當對集體聚餐食物進行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g。
第二十三條 集體聚餐食品加工、服務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參與集體聚餐食品加工和服務活動。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集體聚餐食品加工、服務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個人衛生要求:
(一)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或者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應當用流動清水洗手;
(二)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行為;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聚餐場所內吸煙;
(五)服務人員應當穿著整潔的工作服,食品加工人員應當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和口罩,頭發應梳理整齊并置于帽內;
(六)不得有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不良衛生習慣。
第二十五條 凡集體聚餐人數100人(含本數,下同)以上的,舉辦人原則上應當在集體聚餐舉辦前20日,向聚餐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報送集體聚餐相關信息,村(居)民委員會對集體聚餐情況加具意見,報送聚餐地鎮政府(區辦事處)備案。
報送集體聚餐信息應當包括集體聚餐舉辦人、承辦人、食品加工及服務人員基本情況,就餐時間、地點、人數、場地衛生條件、菜肴清單、原材料索證資料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鎮政府(區辦事處)收到集體聚餐信息后,應當進行登記,并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對集體聚餐的菜譜安全性和場地衛生要求等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就餐人數100人以上50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委派食品安全協管人員進行書面或現場指導。
就餐人數達到500人或以上的,鎮政府(區辦事處)應當安排食品安全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現場指導應就集體聚餐承辦人條件,食品加工和服務的人員健康情況、食譜安全、食品采購、食品庫房、加工環境、加工程序、餐具清洗消毒、備餐與供餐時間、食品中心溫度、食品留樣、用水等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宴席舉辦人、承辦人提出指導意見。
鎮政府(區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與集體聚餐舉辦人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二十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管食品安全的人員,應加強轄區內日常宣傳和教育,鼓勵村(居)民積極配合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按時報送相關信息,并做好登記備案工作。
第二十八條 流行傳染病的地域內,禁止集體聚餐;流行傳染病地域的鄰近地域,限制集體聚餐。
第二十九條 集體聚餐期間發生或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集體聚餐舉辦人和承辦人必須立即向就餐地鎮政府(區辦事處)或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患者,保存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鎮政府(區辦事處)及市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應當按照上級和我市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落實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機制,切實做好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鼓勵餐飲服務單位和從業者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加強行業內部自我管理,配合做好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中山市自辦宴席管理暫行辦法》(中府辦〔2008〕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