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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高質量發展母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中府辦〔2022〕16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2年07月20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高質量發展母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資委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0日


中山市高質量發展母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和放大效應,推動優秀投資機構和社會資本進入我市,促進產業、科技、人才、城市更新、金融融合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山市高質量發展母基金(以下簡稱“母基金”),是中山市擬搭建的“1+4+N”引導基金體系中的第一層。母基金是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設立、由原中山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更名并主要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引導性基金,其宗旨是發揮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引導資本加大對中山市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引入、低效工業園改造等領域的投資。

  本辦法所稱二級母基金是指“1+4+N”引導基金體系的第二層,包括中山市產業投資母基金、中山市人才雙創發展母基金、中山市低效工業園改造升級投資母基金及中山市招商引資發展母基金。母基金僅參股投資于二級母基金,其投資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報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予以調整。

  第三條 母基金采用分期繳納制度,首期規模為人民幣10億元。母基金通過持續投入和滾動運作,實現基金總規模逐步擴大,總體規模須上報市政府審批確定。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市財政安排的財政資金。

  (二)其他資金來源。

  第四條 后期資金來源由母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資情況向市國資委提出增資申請,市財政局根據當年經批復的預算方案安排資金。

  第五條 母基金自更名之日起存續期為15年,到期后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延期。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母基金采取管理、決策、評審、執行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母基金管理組織架構主要由市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金融局)、基金管理機構、托管人組成。

  第七條 市政府為母基金的最高投資決策權機構。涉及以下投資事項的,市國資委審定投資方案后,有關事項須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出具批復后方可實施后續投資工作:

  (一)有關投資方案涉及新增、撤銷二級母基金。

  (二)母基金增減規模(含母基金規模發生變動后,母基金的資金在所有二級母基金之間的首次調配)。

  第八條 母基金接受市國資委的領導和監督,具體管理工作由市國資委授權母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市國資委作為母基金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母基金管理辦法,并提交市政府審批;

  (二)審定需要市國資委審批的相關制度;

  (三)審議母基金的年度運營情況報告和審計報告;

  (四)審議母基金增減資本、變更、解散、注銷等事項,并提交市政府審批;

  (五)審議不涉及母基金整體規模變動、僅為引導基金體系內部資金調配,且不涉及新增、撤銷二級母基金的投資事項;

  (六)負責母基金專項考核工作;

  (七)根據基金管理機構編制的母基金資金需求方案編制對應預算并上報市政府審批;

  (八)審定有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市財政局安排財政資金作為母基金資金來源,資金注資到市屬國有企業后,由市屬國有企業向母基金出資。

  第十條 市金融局為母基金指導部門,協助配合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母基金日常運營和投資運作事宜,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市國資委的有關決議;

  (二)管理母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的二級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代表母基金對所投資二級母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派駐代表參與所投二級母基金的重大決策并監督其投資方向;

  (三)對涉及母基金的投資,由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資情況編制資金需求,并報市國資委;

  (四)對引導基金體系內部資金調配的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形成調配方案,并報市國資委;

  (五)細化及實施母基金的具體投資方案及退出方案;

  (六)以母基金公司的名義簽訂投資二級母基金有關章程、合伙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

  (七)負責母基金的日常運行管理,定期向市國資委書面報告母基金運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

  (八)承辦市國資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托管人應為母基金開立托管專戶,對受托管理的母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原則上托管人應符合以下條件及要求: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認定具有基金托管資格;

  (二)在中山市轄區范圍內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

  (三)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三章 運作方式


  第十三條 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

  第十四條 母基金以有限合伙人或股東的身份參與二級母基金。

  第十五條 母基金所投資的二級母基金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設立方式。二級母基金可以選擇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設立,須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和運作。

  (二)存續期限。二級母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為10-12年,可按實際情況延長存續期。

  (三)注冊區域。二級母基金的注冊地應在中山市轄區范圍內。

  (四)基金托管。二級母基金的托管機構應為具備托管資質,且在中山市轄區范圍內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

  (五)委托管理。二級母基金必須委托符合法律要求的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稱二級母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對二級母基金的日常投資和運作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二級母基金管理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二)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三)有健全的資產托管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

  (四)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負面信息;

  (五)其他必要的條件。

  第十七條 二級母基金應每半年向母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基金業務運作報告,每年向母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和銀行托管報告。

  母基金管理機構匯總整理二級母基金工作報告,每半年向市國資委上報母基金運行報告。

  第十八條 母基金、二級母基金管理機構分別委托專業機構對母基金及二級母基金進行年度審計。


第四章 投資審議程序


  第十九條 母基金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投資:

  (一)方案擬定。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母基金的資金規模、剩余可投資金額,結合二級母基金對外投資情況,形成對二級母基金的投資或調配方案后上報市國資委。

  (二)投資決策。市國資委審議投資方案后,報市政府審批。不涉及母基金整體規模變動,僅為引導基金體系內部資金調配的,市國資委出具批復。

  (三)方案實施母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市政府或市國資委的批復進行投資。

  (四)投后管理。母基金管理機構對母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或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進行投后管理,并負責實施母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或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退出工作。


第五章 投資退出和終止


  第二十條 母基金退出方式包括:

  (一)母基金投資二級母基金形成的股權或財產份額,可根據出資時協議約定的方式實現退出或參照國有產權轉讓程序退出。  

       (二)母基金參股投資的二級母基金終止清算的,母基金原則上以所持出資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但二級母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母基金投資的二級母基金發生破產清算,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執行。


  (三)其他合法方式退出。

  第二十一條 母基金應當與二級母基金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母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有權選擇提前退出:

  (一)母基金向二級母基金投資批復下達超過6個月,二級母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完成設立或二級母基金的其他合伙人未完成其認繳出資的實繳的;

  (二)母基金出資資金撥付二級母基金賬戶超過12個月,二級母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二級母基金未按照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其他約束性文件之約定投資的;

  (四)二級母基金管理機構或相關合作投資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已經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相應規定的;

  (五)二級母基金管理機構或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動,無法繼續按約定實現政策目標的。

  以上投資退出事項,由母基金管理機構發起申請,經市國資委批準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六章 費用支出與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 母基金直接承擔與母基金設立、管理、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費。母基金管理機構按年對母基金提取管理費,管理費提取基數為出資人實繳到母基金的金額,按照0.3%/年的費率,自實繳之日開始計提;提取年限為母基金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續存年限,但不含延長期限。

  (二)母基金日常運營費用。

  (三)監管機構發生的監管費。

  (四)應支付的各項稅費。

  (五)為母基金的投資項目、處置事項等聘請第三方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審計費用、資產評估費等)。

  (六)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三條 除中山市人才雙創發展母基金以外的其他二級母基金,在存續期內以二級母基金已投放到所投子基金或項目的金額為基數,按照1%/年的管理費費率支付二級母基金管理機構的年度管理費。管理費收取期限為基金存續期,基金延期的不再收取管理費。

  第二十四條 對同由中山市屬國企擔任基金管理機構的母、子基金,二級母基金投出到該子基金的資金,以該部分資金實際投入到具體項目的金額為基數,在該子基金的存續期內按0.7%/年計提基金管理費。

  由同一中山市屬國企在“1+4+N”引導基金體系的不同層級擔任基金管理機構而計提管理費的,該市屬國企在同一投資路徑內(即:母基金—特定二級母基金—特定子基金)針對來源于市財政的投資資金所適用的費率累計不超過2%/年。中山市屬國企在子基金層級募集到的社會資本,社會資本對應部分資金按照市場化標準提取管理費。

  管理費收取期限為基金存續期,基金延期的不再收取管理費。投資結束后回收的資金相應從已投放到子基金或具體項目的資金額度中扣減。

  第二十五條 中山市人才雙創發展母基金及其下設子基金(如有)的年度管理費費率及計提方式,由相關投資人及基金管理機構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母基金投資二級母基金投資產生的收益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則,在收回投資成本及支付基金管理費后,年化收益率超過二級母基金門檻收益的部分為投資超額收益,母基金可提取實際收到的部分超額收益,對二級母基金管理機構等有關方讓利。

  具體的二級母基金門檻收益、讓利規則在二級母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文件中另行制定。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七條 母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母基金應當與二級母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他出資人在二級母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協議中明確約定,母基金所投入到二級母基金的資金不得被用于上述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 母基金閑置資金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保本型理財、國債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二十九條 母基金僅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基金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各出資方應當遵循“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三十條 母基金應當與二級母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他出資人在二級母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中明確約定,母基金作為出資人,有權委派代表擔任二級母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享有查閱二級母基金或檔案文件、監督二級母基金或按照相關協議及本辦法規定的要求進行投資運作等權利。其中,中山市招商引資發展母基金應當設立招商項目投資決策聯席會,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招商主管部門。成員單位包括市招商主管部門、市國資委、市發展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等有關部門。


第八章 績效考核


  第三十一條 市國資委建立有效的母基金管理機構績效考核制度,考核指標包括:母基金投資二級母基金的進度、母基金運營的規范性、母基金的綜合評價等指標。具體的績效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本辦法未規定的相關事項,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原《中山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中府辦〔2018〕24號)、《中山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中府辦〔2021〕17號)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失效。原中山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在《中山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中府辦〔2018〕24號)、《中山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中府辦〔2021〕17號)實施期間已簽訂的合同等約束性文件,對母基金仍具備約束力,由母基金繼續按照已簽訂的有關文件享有有關權利及履行有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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