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全力打造“四方聯動、五級共建、六大文化之城”中山公共文化服務新模式,建立符合公眾文化要求的征詢反饋機制和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機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滿足人民群眾公共文化需求,依據《廣東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2015-2020年)》《廣東省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高質量發展指引(2020年度)》《中山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2016-2020年)》《中山市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實施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是指市政府依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對全市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服務效能等進行客觀、公正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和公眾參與原則。各級政府在績效評價工作中履行主導職責,不斷提高全市公共文化服務效能,確保評價過程客觀公正。積極吸納社會力量參與評價,把公眾評價作為重要評價標準。
(二)嚴謹科學和規范合理原則。嚴格選取評價指標,嚴謹采集統計數據,專業第三方機構參與調查,科學進行綜合評價。評價過程堅持重事實、重數據、重群眾滿意度。評價行為和結果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三)以評促改和提高效能原則。評價工作堅持嚴格要求,結合不同評價對象及其工作特點,詳細對照相應指標體系或服務標準,認真查漏補缺。重在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以評促創,發揮評價對創新工作機制、改進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能的重要作用,推動我市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各項工作。
第二章評價對象、內容及方法
第四條 評價對象及內容。
(一)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公共文化服務情況。
主要評價內容如下:
1.基本服務。公共文化投入情況,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及免費開放情況,公共文化設施年接受服務人次,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提供及公示情況,公共文化隊伍建設情況,公共文化產品及服務提供情況等。
2.服務效能。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參與情況,文旅志愿隊伍建設情況,群眾對基本文化服務項目的知曉率,公共文化服務群眾參與度,公共文化服務創新創優情況,新技術或新媒體的應用和推廣、打造品牌文化活動的情況,特殊人群公共文化服務情況,社會各界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滿意度等。
3.管理運行。公共文化經費保障情況,工作人員配備情況,圖書館和文化館總分館體系運行情況,“互聯網+公共文化服務”結合情況,公共文化從業人員脫產培訓情況,服務規范制定和執行情況,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群眾需求意見征詢反饋和對接機制落實情況等。
4.重點工作。市政府績效考核、省市重點督查考核項目、深化改革任務等。
(二)孫中山故居紀念館、中山紀念圖書館、市文化館、市博物館、市文化藝術中心公共文化服務情況。
評價內容由個性指標與共性指標組成,個性指標根據各單位服務特色擬定,共性指標主要內容如下:
1.基本服務。場地設施及免費開放情況,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提供情況,文化服務活動開展情況,年接受服務人次、流動服務情況,公共數字文化提供情況,特殊人群公共文化服務情況,對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單位的業務指導情況等。
2.服務效能。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創新服務項目、攻堅克難項目的情況,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參與情況,服務品牌建設情況,群眾對場所內基本服務項目和創新服務項目的知曉度和參與度,群眾對服務的滿意度等。
3.管理運行。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結合情況(含“互聯網+公共文化服務”),公共文化從業人員脫產培訓情況,服務規范制定和執行情況,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宣傳工作開展情況,群眾需求意見征詢反饋和對接機制落實情況等。
(三)社會力量參與的各類公益文化場館(指納入市文化館、市圖書館總分館體系的文化場館,包括共享閱讀空間、共享文化館、鄰里文化家等)公共文化服務情況。
主要評價內容如下:
1.公益服務。場地設施免費開放情況、公益文化服務項目提供情況等。
2.服務效能。群眾對本設施及公益服務項目的知曉率,年參觀人次及增長率,年舉辦特色文化藝術活動次數及增長率,業內影響力、文化服務特色和品牌建設情況,群眾意見征詢反饋情況及群眾滿意度等。
3.管理運行。服務規范、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檔案管理、補貼資金使用、人員配備及培訓情況等。
(四)市級重大公益性文化項目的開展情況。
主要評價內容如下:
1.組織準備。組織實施主體的資質水準,組織實施者對所承接項目了解的深度及前期論證的情況,組織實施者制定并提供的項目實施方案及執行情況等。
2.項目實施。項目時間、地點選擇的合理性,項目各子項安排順序、間隔的合理性,項目設施設備的預訂、安裝和使用情況,項目進程中預熱發動、氛圍營造、過程宣傳、成果傳播、經驗提煉等安排及執行情況,對參與群體及規模的預測和實際引導、妥善安排情況,項目安全、消防、應急等措施協調配套及落實情況等。
3.資金使用。項目資金預算編制的合理性,項目資金執行情況,項目資金透支或結余情況的處理,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
4.服務效果。活動項目參與總人數及增長情況,不同群體對活動項目組織、內容、效果的滿意度測評,活動的連續性和品牌建設的影響,活動項目得到重要媒體關注報道的情況等。
第五條 評價方式。評價采取政府主導、部門負責、專業機構實施、社會監督、群眾參與的方式進行。根據每年的政策要求、重點工作制定具體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案。
第三章 評價的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引入外部評價機制,推進績效評價主體多元化,促進績效評價民主化,提高績效評價結果的公信力。
第七條 市政府授權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統籌負責績效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及綜合協調。
第八條 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工作每年度開展一次,具體步驟如下:
(一)制定評價方案及評價指標。
時間:4月-5月。
內容: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制定本年度評價方案和具體評價指標,確定當年評價對象的名單,并予以公布。
(二)確定第三方評價機構。
時間:5月-6月。
內容: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選取承擔評價工作的第三方專業機構。
(三)公布具體評分細則。
時間:6月-7月。
內容:由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按照規范程序,根據當年我市公共文化服務工作重點和實際情況,細化本年度評價指標和評分細則,并予以公布。
(四)開展實地調查工作。
時間:8月-10月。
內容:1.現場檢查。對評價對象的服務或活動場所,設施管理、使用和維護情況,服務規范及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現場服務狀況等進行檢查。
2.現場訪談。以座談、隨機訪談、暗訪等方式,對現場或周邊群眾進行訪談,了解評價對象的服務情況。
3.問卷調查。以問卷方式對現場或服務區域的群眾,進行知曉度、滿意度測評。
(五)開展資料核查工作。
時間:11月底前。
內容:被評價對象根據通知要求,于規定時間內提交評價所需書面材料,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會同第三方機構開展資料核查、組織評分。
(六)完成評價并形成評價報告。
時間:12月中下旬。
內容:第三方評價機構根據實地考察、問卷調查、被評價對象的日常服務數據、書面材料等方面情況,形成評價意見和分值,出具正式評價報告。
第九條 評價工作要求。
(一)確保評價真實客觀。注重評價實施的科學性和真實性。被評價單位應確保所提供信息真實、準確,積極配合績效評價工作。
(二)注重評價結果反饋。完善績效評價結果的反饋及跟蹤工作,落實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推動完善和規范公共文化服務單位管理,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三)明確績效評價紀律。開展績效評價的相關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法規紀律、切實履行職責,不得濫用職權、超范疇開展評價,不得影響評價結果,不得影響被評價單位正常工作開展。在評價工作中如出現不公平、不公正或虛報、瞞報等弄虛作假行為,查證屬實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應用
第十條 績效評價采用百分制,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等五個等次。
第十一條 各評價對象在當年度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該年度評價得分為0分。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作為各評價對象文化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各鎮街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結果納入各鎮(街)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績效考核體系;市級各公共文化服務場館的績效評價結果納入本系統績效考核體系,作為市屬事業單位績效考核中“履職成效”方面考核內容得分;社會力量參與的各類公益文化場館的評價結果作為今后安排獎補、購買服務、退出項目等方面重要依據;市級重大公益性文化項目評價結果作為本項目后續開展及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進行全市通報,并向社會公布。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評價對象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評價等次為“不合格”的評價對象要對重點問題進行專項分析,制訂整改方案及措施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并接受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的督查。
第十五條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根據評價結果,組織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改進存在不足,適時調整評價指標體系,著力提高我市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可根據施行情況,結合國家、省、市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新要求,以及相關政策的調整變化,適時作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