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9日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
1.1 編制目的... 1
1.2 編制依據... 1
1.3 工作原則... 2
1.4 適用范圍... 3
1.5 突發環境事件類型... 3
1.6 事件分級... 4
1.7 預案體系... 4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5
2.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 5
2.2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6
2.3 現場指揮部及應急工作小組... 6
2.4 環境應急專家組... 6
2.5 鎮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7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7
3.1 預防工作... 7
3.1.1 加強隱患排查... 7
3.1.2 加強風險管控... 8
3.1.3 加強預案管理... 8
3.2 監測與監控... 9
3.3 預警... 10
3.3.1 預警分級... 10
3.3.2 預警信息發布... 11
3.3.3 預警措施... 11
3.3.4 預警級別的調整和解除... 13
3.4 信息報告... 13
3.4.1 信息接報... 13
3.4.2 信息上報... 14
3.4.3 信息通報... 15
4 應急響應... 16
4.1 先期處置... 16
4.2 分級響應... 16
4.2.1 指揮和協調... 17
4.2.2 Ⅰ級、Ⅱ級響應... 17
4.2.3 Ⅲ級響應... 17
4.2.4 Ⅳ級響應... 23
4.3 響應升級... 23
4.4 社會動員... 24
4.5 信息發布... 24
4.6 響應終止... 24
5 后期工作... 25
5.1 善后處理... 25
5.2 調查評估... 25
5.2.1 事件調查... 25
5.2.2 污染損害評估... 25
5.2.3 應急過程評價... 26
5.3 征用補償... 26
6 應急保障... 26
6.1 人力保障... 26
6.2 資金保障... 27
6.3 物資保障... 27
6.4 醫療衛生、交通運輸保障... 28
6.5 通信保障... 28
6.6 技術保障... 29
6.7 環境責任保險... 29
7 監督管理... 30
7.1 預案演練... 30
7.2 宣教培訓... 30
7.3 責任與獎懲... 31
8 附則... 31
8.1 名詞術語定義... 31
附件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33
附件2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分工職責... 36
附件3 現場應急工作小組組成及主要職責... 41
附件4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44
附件5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45
附件6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 46
附件7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工作指引... 47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和應急響應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建設幸福和美中山奠定堅實的環境基礎。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0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11);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10);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01);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11);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
7)《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06);
8)《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3.10);
9)《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01);
10)《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4.12);
11)《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2011.04);
1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2011.01);
1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2013.08);
14)《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2010.07);
15)《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12);
16)《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7.10);
17)《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2012.08);
18)《中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3);
19)《中山市突發事件緊急信息報送制度(試行)》(2017.11)。
1.3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事件應對時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減少突發環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預測預警防范體系,積極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強化環境風險源頭預防。
(2)統一領導、分級響應。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市、鎮區二級負責制,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體系。按照事件緊急程度和社會危害,實行分級響應。
(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堅持屬地為主,各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負責其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因企事業單位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企事業單位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同時報告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4)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建立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部門聯動機制,強化部門溝通協作,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責作用,提高聯防聯控和快速反應能力。充實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核心應急救援能力、社會協同應對能力和基層應急能力,強化社會參與。
(5)資源共享,科學處置。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充分協調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物資、技術裝備和救援力量。積極鼓勵開展環境應急相關風險管控技術、預警體系及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工作,努力提高應急科技應用水平。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中山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大氣重污染事件除外)。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廣東省核應急預案》規定執行;海上溢油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規定執行;船舶污染事件應對工作按照《中山市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中山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試行)》規定執行。
1.5 突發環境事件類型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主要包括:
(1)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企業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火災、爆炸或大面積泄漏事故,危險物品(包括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泄漏導致受納水體、事故現場周邊大氣、土壤等環境污染。
(2)交通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危險物品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泄漏造成事故現場和周邊水體、大氣、土壤等環境污染。
(3)自然災害次生突發環境事件。因洪水、滑坡、泥石流等極端天氣或自然災害,環境風險物質泄漏導致周邊水體、大氣、土壤等環境污染。
(4)違法排污突發環境事件。企業或自然人非法違法排放廢水、廢氣或傾倒危險廢物導致水體、大氣、土壤等環境污染。
1.6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1.7 預案體系
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包括《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山市突發水污染事件預案》、《中山市突發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和事故災難類其他涉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全市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是《中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一項專項預案。各有關部門應結合自身職責,制定本部門環境應急行動方案。
(2)鎮區、工業園區應急預案。各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工業園區組織制訂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及應急工作小組、環境應急專家組和鎮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
2.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
市政府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在國務院、生態環境部、省委省政府、省生態環境廳以及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國資委、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商務局、市氣象局、中山海事局、廣東省電信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廣東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中山分公司、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山供電局、中匯集團等單位為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及分工職責見附件2。
2.2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下稱市環境應急辦)設在市生態環境局,是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
市環境應急辦主要職責: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對事件級別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圍進行分析研判,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匯報;根據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實施啟動、變更或終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完成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任務。
2.3 現場指揮部及應急工作小組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部,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派出或者指定現場指揮官,統一指揮和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綜合協調組、調查處理組等應急工作小組。現場應急工作小組組成及主要職責見附件3。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官的統一指揮。
2.4 環境應急專家組
市環境應急辦負責市環境應急專家庫的建設、聯絡和管理工作,確保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迅速成立針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專家組,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環境應急專家庫由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生態、海洋環境、環境評估、環境工程、防化、生物、氣象、水利水文、環境污染治理與生態恢復等專業領域專家組成,分為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環境工程、環境監測、現場處置等6個組進行相應的工作。
鎮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可參照建立鎮區環境應急專家組。
2.5 鎮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各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參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建立健全鎮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先期處置。鼓勵相鄰、相近的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環境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防工作
3.1.1加強隱患排查
市生態環境局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環境風險管控和環境安全隱患自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建立環境風險源數據庫并實現動態管理與定期更新,建立環境風險等級臺賬,實施差異化分級監督管理;聯合相關部門有序開展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環境風險排查工作。
企業應當建立環境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將污染防治設施的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1.2加強風險管控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構建全過程、多層級環境風險防范體系,實施環境風險全過程管理,加強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強化重點風險源、重點管控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風險預警與防范。重視污染地塊再開發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建立與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在市政府牽頭下,與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參與制定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制度。
市生態環境局鎮區分局負責推進企業、工業園區、鎮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管控標準化建設,做到有人員、有制度、有演練、有保障,實現本轄區內各類環境風險源的識別、評估、監控、預警、處置等全過程動態管理,逐步實現全市突發事件風險網格化管理。
市應急管理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市公安局依法加強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加強劇毒、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行駛路線的許可管理,依法查處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3.1.3加強預案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應制訂重點河段、重點流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居民聚集區等環境敏感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對化工園區、電鍍園區等重點區域可能出現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分類細化,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應制定相應的鎮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范體系。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編制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培訓演練。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應立即向事發地市生態環境局鎮區分局報告。
3.2 監測與監控
市生態環境局要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常規環境監測數據、河涌水質自動監測站以及空氣質量微觀站環境監測數據等的綜合分析,對居民集聚區、醫院、學校、自然保護區等敏感區域和化工園區、電鍍園區等重點目標進行重點監控;強化重點行業的在產企業用地及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監控;完善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和監測預警體系;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市內外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突發事件信息的處理和信息監控,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市環境應急辦。
1.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
2.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中山海事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
3.水質性缺水引發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市水務局負責;
4.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
3.3 預警
市環境應急辦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初步判定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如無法判定的,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并就是否需要發布預警信息、發布范圍、發布內容等提出意見,形成會商意見。若判斷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本預案的相關規定,發布預警信息。
3.3.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四級(對應事件分級),顏色依次為紅色(Ⅰ級)、橙色(Ⅱ級)、黃色(Ⅲ級)、藍色(Ⅳ級)。
預計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紅色預警;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橙色預警;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黃色預警;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藍色預警。
3.3.2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實行依申請發布和統一發布相結合的制度。
橙色(Ⅱ級)以上預警信息,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由省政府應急辦根據省政府授權發布;黃色(Ⅲ級)、藍色(Ⅳ級)預警信息,由市環境應急辦根據市政府核批和授權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
市級預警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發布:
(1)通過中山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預警信息;
(2)提供應急預警新聞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3)各基礎電信營運商及時向預警區域群眾發布預警信息。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應當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
3.3.3預警措施
在發布預警公告、宣布進入預警期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做好應急防范;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及時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護措施;可能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及時啟動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做好啟用備用水源的準備工作;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應及時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當市域范圍內發布防汛、防風等氣象災害預警時,市生態環境局及鎮區分局加強重點流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化工園區等重點區域的巡查力度,會同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及有關部門進一步督促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企業做好臺風期間的環境風險防范工作,必要時要求相關單位采取停運、限產、停產等措施;加強與氣象、水務、應急管理等部門的聯動預警,嚴格落實24小時應急值守制度,保持通訊暢通,確保臺風期間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人員、車輛、儀器設備以及應急物資到位。
(2)應急準備。指揮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可能需要的相關物資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環境監管,必要時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
(3)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3.4預警級別的調整和解除
市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授權市環境應急辦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市政府應當授權市環境應急辦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并解除相關措施。
3.4 信息報告
3.4.1信息接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事發地市生態環境局鎮區分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任何法人與公民應當第一時間通過電話等各種渠道向事發地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市生態環境局鎮區分局或相關部門報告。
因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接報后應當及時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事發地市生態環境局鎮區分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盡可能詳細準確地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主要污染物、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已經采取的措施和聯系方式等,報告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市環境應急辦。
3.4.2信息上報
市環境應急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分析研判突發環境事件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3.4.2.1 報告時限和程序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環境應急辦應當在2小時內將事件簡要經過、處置結果書面上報向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環境應急辦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1小時,并隨時書面續報最新處置情況。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市環境應急辦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3.4.2.2信息報告渠道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及時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1)初報。初報可先電話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2)續報。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對水、大氣、土壤環境的影響程度、范圍和應對措施,處理事件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3.4.3信息通報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本預案的相關規定,及時將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鄰行政區域的,由市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及時通報相近、相鄰行政區域的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質,采取必要的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迅速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開展信息報告工作。
鎮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接到信息報告后,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害輕重,都必須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先期處置,營救受傷或被困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安置因環境污染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污染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4.2 分級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突發環境事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程度和范圍,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2.1指揮和協調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
對于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響應、Ⅱ級響應),由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請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設立現場指揮部。
對于較大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Ⅲ級響應、Ⅳ級響應),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組織設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者指定現場指揮官,統一組織、指揮相應工作組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工作。
4.2.2Ⅰ級、Ⅱ級響應
(一)啟動條件。
初步認定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發布啟動應急程序的命令。
(二)響應措施。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在國家級應急指揮機構、省級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營救、救治和轉移、疏散受災人員;調集和配置轄區內各類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處置;組織搶修突發環境事件損壞的基礎設施;為公眾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維護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等。
4.2.3Ⅲ級響應
(一)啟動條件。
初步認定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二)響應措施。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組織設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者指定現場指揮官,統一組織、指揮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現場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污染處置組、專家咨詢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綜合協調組、專家咨詢組等應急工作組,開展現場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學救援、轉移安置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等應對工作。
專家咨詢組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咨詢,預測污染物的擴散趨勢和遷移強度,提出可靠的現場處置建議。
(1)現場污染處置。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成員成立污染處置組,開展污染處置。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組織制訂并實施污染處置方案;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根據污染物質的性質,分別采取必要的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市公安局:對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實行交通管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保障救援道路暢通;配合做好涉劇毒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消防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現場人員搜救、搶險作業和火災撲救。
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做好交通事故次生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籌協調環境應急工程所需市政資源調配及應急救援工作。
市水務局:事件涉及地表水污染時,組織協調并監督實施相關地表水的環境應急水利調度,減輕和消除事件引起的水環境影響;配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事件涉及土壤污染時,負責提供事件地地質相關信息資料和現場地理信息相關數據,必要時組織開展地質勘查工作;事件涉及地質災害時,負責相關地質災害的應對處置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參與涉及農用地環境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監測。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局等成員成立應急監測組,開展應急監測。
市生態環境局:加強對事件相關環境要素的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發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等,制定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并及時報告監測結果。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以及對人群和生態系統的影響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技術支撐。
市水務局:開展水量水文應急監測,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網等有關信息資料。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氣象資料收集、報告、處理、分析和預報等工作。必要時對突發環境事件區域進行加密氣象監測,提供現場氣象預報信息。
市農業農村局:參與涉及農用地環境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事件涉及土壤污染時,負責提供事件地地質相關信息資料,必要時組織開展地質勘查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事件涉及食品質量安全時,統籌協調市屬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加強監測與分析。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飲用水、公共場所的衛生監測檢驗和衛生學評價。
(3)轉移安置人員。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事發地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等成員組成應急保障組,共同轉移安置人員及做好相關應急保障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轉移安置人員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經費、通信、交通等應急保障工作。
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因素,建立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統籌調配轄區內應急物資與應急力量。
市公安局:協助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開展人員疏散安置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安置受災人員生活,提供食品、飲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共同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瓶裝飲用水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交通運輸企業調集應急響應所需應急運力。保障救援人員及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4)醫學救援。
市衛生健康局牽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成員組成醫學救援組,開展醫學救援。
市衛生健康局:事件涉及醫療救助時,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治療。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5)維護社會穩定。
市公安局牽頭,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成員組成社會穩定組,維護社會穩定。
市公安局: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市商務局: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嚴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流通領域。
4.2.4Ⅳ級響應
(一)啟動條件。
初步認定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二)響應措施。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組織設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者指定現場指揮官,統一組織、指揮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和鎮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必要時,現場指揮部協調有關成員單位成立應急工作小組開展現場污染處置、應急監測、轉移安置人員、醫學救援等工作,并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應急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
各響應措施參照Ⅲ級響應實施。
4.3 響應升級
當事態難以控制,事件級別有上升趨勢時,現場指揮官報告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提請啟動更高級別的環境應急響應。
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按照已經簽訂的相關應急聯動協議執行。對需要省級協調處置的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請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國家或廣東省已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或已派出工作組的,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配合國家或省環境應急指揮部(工作組)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4.4 社會動員
當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力量不足,需要征用社會人力資源、車輛、專項或生活應急物資時,可發布動員令,動員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協助相關政府部門做好安全防護、污染消除、秩序維護、后勤保障、醫療救助、衛生防疫、恢復重建、心理疏導等應急處置工作。
相關企事業單位、公民、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在接到緊急動員令時,應積極配合行動,不得借故拖延或借機斂財。
4.5 信息發布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對外統一發布工作。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4.6 響應終止
突發環境事件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突發環境事件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啟動應急響應的市環境應急指揮部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并落實有關單位繼續組織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處理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在宣布結束應急響應后,采取或繼續實施環境監測、污染治理等應急措施消除殘留污染,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環境污染,并做好宣傳疏導以及危機干預等工作,消除群眾恐懼情緒,維護社會穩定。
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要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訂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受污染水體、大氣、土壤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及時組織和協調生態環境、水務和農業等部門恢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證事發地的環境質量達標;組織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門社會治安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公共設施。
5.2 調查評估
5.2.1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評估事件影響,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5.2.2污染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組織開展相關級別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失評估工作,依法向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并將評估結論向社會公開。
5.2.3應急過程評價
負責處置工作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開展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過程評價,總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訂改進措施,會同地方政府組織實施。
應急過程評價內容包括:按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和對預案進行評估、備案、演練等情況,以及按規定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實施備案管理的情況;按規定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事件信息的情況;按規定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的情況;按職責規定提出應急處置或者信息發布建議的情況;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的情況;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情況等。
5.3 征用補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實施征用的各級政府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及時返還被征用的財產,返還代政府調用的應急物資或者按規定給予補償;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損毀、滅失的,實施征用的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6 應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加強核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充分吸收生態環境、交警、消防等相關部門以及大型企業的應急救援力量,推動政企共建專業化應急救援隊伍,加強綜合性、區域性、重點行業領域專業應急隊伍建設,必要時通過市場化方式委托有應急處置能力的技術服務單位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處置;加強水體、大氣、土壤監測人才隊伍建設,定期開展環境保護和監管技術人員培訓。
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負責開展以有班子、有機制、有預案、有隊伍、有物資、有培訓演練等為主要內容的鄉鎮(街道)基層環境應急管理能力標準化建設,推進基層環境應急隊伍建設,強化基層風險評估、隱患排查、預警信息傳播、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能力。
6.2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因自然災害、不明原因等因素造成的,以及無法查明肇事責任人的突發環境事件,市鎮兩級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范,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
市鎮兩級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范,給予各級政府環境應急機構在水體、大氣、土壤等監測分析儀器設備購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程、應急培訓及演練能力建設等方面的資金支持。
6.3 物資保障
建立健全政府專門儲備、企業代儲備等多種形式的環境應急物資儲備模式,提高區域綜合保障能力;推動建設重點區域應急物資儲備中心,根據水體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儲備相應的應急物資。
企事業單位作為環境應急物資儲備的主體,要對照預案要求儲備應急物資,并及時更新,使用后和過期失效的環境應急物資必須按規定進行處置。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加強對環境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動態管理工作,建立市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庫,確保隨時找得到、調得動、用得上、效果好。
市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
6.4 醫療衛生、交通運輸保障
衛生部門要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要協調運輸企業調集應急運力,確保搶險運輸車輛充足。保障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及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公安部門要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6.5 通信保障
充分發揮12369環境舉報電話作用,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指揮系統,提升環境應急信息化水平;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應急隊伍間的聯絡暢通。
6.6 技術保障
加快引進水體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使用無人機等先進設備與物聯網技術,通過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數據傳輸、應急監測、遠程監控等應用,為應急指揮部現場科學決策、有效處置環境事件提供參考依據;加強配置先進的土壤監測分析儀器設備,全面提高土壤特征污染物監測能力與土壤監測分析水平。
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預警能力建設,提高重點河流和區域大氣環境突發污染事件的預警能力。
完善市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加快引進環境保護大數據技術,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網絡輿論熱點的信息化預警能力,掌握環境風險點源、環境應急處置方式、環境應急物資儲備情況、流域和區域環境敏感點位等信息,實現環境應急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提高環境應急決策的科學性。
加強環境應急專家信息庫、環境應急處置技術支持庫的建設,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提供技術支撐,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6.7 環境責任保險
鼓勵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突發環境事件防范、處置及補償機制。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探索對高污染、高環境風險及處于環境敏感地區的企業實行強制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情況和企業需求,做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環境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擔機制。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常備隊伍可靈活采用桌面推演、實戰演練等各種方式,積極組織并定期開展不同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市生態環境局定期組織專門的培訓以及本預案應急演練。
7.2 宣教培訓
市環境保護宣教中心、市“環保先鋒”宣講團等組織應結合每年的世界環境日和環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動,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發放手冊等手段,廣泛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自救、互救能力。
市生態環境局要根據職責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形勢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7.3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定義
(1)本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2)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本預案由中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及其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8.4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府辦〔2018〕18號)自即日起廢止。
附件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附件2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分工職責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由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國資委、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商務局、市氣象局、中山海事局、廣東省電信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廣東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中山分公司、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山供電局、中匯集團等。各成員單位分工職責如下表所示。
附表1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分工職責
附件3
現場應急工作小組組成及主要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設立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綜合協調組、調查處理組等具體工作組。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官的統一指揮。
各工作組的牽頭單位、參與單位及主要職責如下表所示。
附表2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指揮部下設工作組職責分工
附件4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附件5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附件6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
附件7
中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工作指引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編制不同等級應急響應工作指引,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啟動應急響應。
1.先期處置工作指引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質,采取必要的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迅速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開展信息報告工作。
鎮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接到信息報告后,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害輕重,都必須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先期處置,營救受傷或被困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安置因環境污染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污染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2.Ⅰ級、Ⅱ級響應工作指引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在國家級應急指揮機構、省級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營救、救治和轉移、疏散受災人員;調集和配置轄區內各類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處置;組織搶修突發環境事件損壞的基礎設施;為公眾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維護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等。
3.Ⅲ級響應工作指引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組織設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者指定現場指揮官,統一組織、指揮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現場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污染處置組、專家咨詢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綜合協調組、專家咨詢組等應急工作組,開展現場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學救援、轉移安置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等應對工作。
專家咨詢組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咨詢,預測污染物的擴散趨勢和遷移強度,提出可靠的現場處置建議。
(1)現場污染處置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成員成立污染處置組,開展污染處置。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組織制訂并實施污染處置方案;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根據污染物質的性質,分別采取必要的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市公安局:對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實行交通管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保障救援道路暢通;配合做好涉劇毒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消防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現場人員搜救、搶險作業和火災撲救。
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做好交通事故次生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籌協調環境應急工程所需市政資源調配及應急救援工作。
市水務局:事件涉及地表水污染時,組織協調并監督實施相關地表水的環境應急水利調度,減輕和消除事件引起的水環境影響;配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網等有關信息資料。
市應急管理局: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事件涉及土壤污染時,負責提供事件地地質相關信息資料和現場地理信息相關數據,必要時組織開展地質勘查工作;事件涉及地質災害時,負責相關地質災害的應對處置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參與涉及農用地環境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監測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局等成員成立應急監測組,開展應急監測。
市生態環境局:加強對事件相關環境要素的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發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等,制定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并及時報告監測結果。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以及對人群和生態系統的影響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技術支撐。
市水務局:開展水量水文應急監測,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網等有關信息資料。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氣象資料收集、報告、處理、分析和預報等工作。必要時對突發環境事件區域進行加密氣象監測,提供現場氣象預報信息。
市農業農村局:參與涉及農用地環境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事件涉及土壤污染時,負責提供事件地地質相關信息資料,必要時組織開展地質勘查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事件涉及食品質量安全時,統籌協調市屬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加強監測與分析。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飲用水、公共場所的衛生監測檢驗和衛生學評價。
(3)轉移安置人員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事發地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等成員組成應急保障組,共同轉移安置人員及做好相關應急保障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轉移安置人員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經費、通信、交通等應急保障工作。
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因素,建立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統籌調配轄區內應急物資與應急力量。
市公安局:協助鎮政府(區辦事處/管委會)開展人員疏散安置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安置受災人員生活,提供食品、飲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共同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瓶裝飲用水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市交通運輸局:協調交通運輸企業調集應急響應所需應急運力。保障救援人員及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4)醫學救援
市衛生健康局牽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成員組成醫學救援組,開展醫學救援。
市衛生健康局:事件涉及醫療救助時,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治療。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5)維護社會穩定
市公安局牽頭,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成員組成社會穩定組,維護社會穩定。
市公安局: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市商務局: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嚴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流通領域。
4.Ⅳ級響應工作指引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組織設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者指定現場指揮官,統一組織、指揮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和鎮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必要時,現場指揮部協調有關成員單位成立應急工作小組開展現場污染處置、應急監測、轉移安置人員、醫學救援等工作,并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應急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
各響應措施參照Ⅲ級響應實施。
5.響應終止
突發環境事件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突發環境事件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啟動應急響應的市環境應急指揮部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并落實有關單位繼續組織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