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抓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提高森林防火科學管理水平,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決定劃定森林防火區、森林高火險區和規定森林特別防護期、森林高火險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為森林防火區。
二、全市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
三、每年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及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達到四級以上(含四級)時,為森林高火險期。
四、森林高火險期內,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范圍內為森林高火險區。
五、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在森林防火區,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勘察、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市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受委托的各鎮政府(區管委會、區辦事處)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六、森林特別防護期內,市政府依法可以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森林防火檢查站具體工作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各鎮政府(區管委會、區辦事處)負責。
七、森林高火險期內,確需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必須經市政府批準(審批手續具體由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并接受市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八、在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高火險區內,市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或違法用火行為,應當立即報告。全國森林火警電話:12119。
十、凡在上述劃定的森林防火區內實施森林防火違法行為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拒不執行市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和規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中府通〔2009〕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