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國家司法救助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11日
中山市國家司法救助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國家司法救助金的使用管理,保證市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順利開展,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強化法治文明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省委政法委、省財政廳等六部門《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粵政發〔2014〕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市國家司法救助金,由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幫助被侵權人緩解基本生活和醫療困難或幫助被侵權人近親屬緩解基本生活困難。對社會組織、法人不予救助。
第三條 市國家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輔助救助原則。國家司法救助是對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等途徑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特定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生活或救治面臨的急迫困難。對于能夠通過訴訟獲得賠償、補償的,一般應當通過訴訟渠道解決。
(二)公正救助原則。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兼顧當事人實際情況和同類案件救助數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發新的矛盾。
(三)一次性救助原則。對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只進行一次性救助。
(四)及時救助原則。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應根據其申請及時提供救助,確保當事人及其近親屬不因他人侵害導致生活陷于困境。
(五)專款專用原則。市國家司法救助金堅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四條 成立市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市委政法委、市中級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等作為成員單位,負責市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領導、協調、監督、檢查等職責。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委政法委,負責對救助金的統籌管理、分配及年底清算等工作。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嚴重殘疾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等方式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通過訴訟等方式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而遭受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申請執行人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七)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
(三)故意作虛偽陳述或偽造證據,妨礙刑事訴訟的;
(四)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五)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
(六)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第七條 救助金以廣東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不超過36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總額。市政法各部門須按照對應的省級政法部門有關規定,綜合考慮救助對象實際遭受的損害后果、有無過錯以及過錯大小、個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須的最低支出、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等因素確定具體救助數額。
救助金額一般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金額。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救助限額救助的,由市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廣東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廣東省統計局已經公布的上一年度廣東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計算。上一年度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為準。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救助條件和范圍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民事被侵權人及其近親屬可向案件承辦單位提出司法救助金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司法救助金的數額和基本事由;
(二)證明申請事由的相關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
(四)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醫療救助的,需提供醫療費支出憑證或醫院證明;
(六)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等有效聯系方式。
第九條 辦案單位應及時對司法救助申請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須補交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或申請人補齊所須材料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救助及具體救助金額。決定救助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救助金發放給申請人。不同意救助的,應作出不予救助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市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政法各部門救助工作實際需要,將司法救助資金分批次預先撥付給各辦案單位,年底如實清算。
第十一條 對急需醫療救治等特殊情況,辦案單位可在救助標準范圍內,先行墊付審批期間救治所必須的救助資金,救助后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辦案單位每季度首月將上季度司法救助情況報市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市國家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市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進行績效考核。績效考核評價結果作為救助專項資金調整、撤銷、延期的依據。
第十四條 市國家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市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市國家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于下一年度第一個月內向市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及管理情況。
第十五條 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因隱瞞或虛構事實取得司法救助金的,由辦案單位追繳已發放的救助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市國家司法救助金的,違規發放市國家司法救助金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涉法涉訴信訪人,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生活困難,愿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后息訴息訪的,參照本辦法予以救助。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后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的,按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施行前提出救助申請但未辦結的,參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結的救助申請,不再受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與省級(含省級)以上政法部門制定的司法救助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市政法各部門適用對應的上級部門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即日起施行。《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國家司法救助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辦〔2015〕52號)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中山市國家司法救助金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