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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信息來源:本網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16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根據《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中府〔2016〕142號),結合我市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工作,開發和維護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組織協調指導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開展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相關投訴。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委托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的申請受理、資料審核、信息錄入、材料傳遞等工作。
  市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以及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做好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設立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申請窗口,負責受理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申請。
  各鎮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設立專門服務窗口,核查申請積分的流動人員衛生和計劃生育情況,核定加減分,開具衛生和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
  第四條 流動人員向產權房屋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納入積分制管理,應按規定填寫申請表格,提供身份證、《廣東省居住證》(含中山市《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回執》)原件及復印件,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登記時間半年以上的有效營業執照),并按《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設定的各項計分指標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應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大專以上學歷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或中國教育考試網無法驗證的,須同時提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材料。
  (二)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含初級技工、中級技工、高級技工、技師、高級技師)應提供經國家或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驗證通過的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由中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頒發,在國家或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無法驗證的,由中山市人力資源考試院出具相關證明。
  專業技術資格應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并同時提供中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的鑒證證明。
  企業評定的相當崗位等級技術技能,應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
  (三)社會保險。應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證明。
  (四)房產情況。應提供房產證、不動產權證或中山市商品房銷售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表的原件及復印件,并同時提供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原件。
  (五)居住年限。應提供《廣東省居住證》(《暫住證》)、《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回執》原件及復印件,或根據居住證(暫住證)辦證系統記錄情況直接計分。
  (六)住房公積金繳交。應提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積金繳交證明。
  (七)衛生和計劃生育情況。應提供中山市鎮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出具的衛生和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
  (八)人才崗位。應提供市科學技術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九)專利創新。應提供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專利權人證明文件。
  (十)表彰獎勵。應提供個人獲獎證書或榮譽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并同時提供表彰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社會貢獻。應提供中山市志愿者聯合會、團市委志愿者組織出具的證明、接受捐贈機構出具的捐贈證明、獻血證書、捐獻骨髓(造血干細胞)榮譽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舉報火災隱患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鎮區公安分局出具的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鎮區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出具的兼職聯絡員信息登記表,市兩新組織黨工委出具的在兩新組織黨員積分服務網取得相應積分情況證明。
  (十二)納稅情況。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企業機讀檔案和中山市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憑證。
  (十三)兒童隨行卡辦理。應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歲以下兒童隨行卡》原件及復印件。
  (十四)社會教育。應提供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廣播電視大學頒發認可的社會教育結業證書。
  (十五)基礎教育。根據教育部門學籍檔案情況直接計分。
  第五條 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請資料后,對資料進行審核,根據有效資料及時統計相應積分,并將積分情況錄入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在審核資料過程中對資料真偽不能確定的,或對其獲取資料途徑存疑的,應提交鎮區相關機構或市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復審。
  參與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員,可通過中山市流動人口信息網查詢積分情況;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可通過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有關情況。
  第六條 流動人員積分情況根據流動人員有關指標內容的變化,在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相應作動態調整。參與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員有關指標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納入個人積分檔案,調整累計積分。
  各鎮區公安分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發現已納入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員存在扣減分指標中規定情形的,應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所在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人員的積分進行相應調整。
  第七條 流動人員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不予納入積分制管理,并列入中山市社會信用體系黑名單;已取得入戶、入學、入住保障房資格的,取消其資格,所得積分清零。該流動人員不得再申請參加積分制管理。
  第八條 流動人員戶籍遷入中山市后,其積分制管理自動終止。
  第九條 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流動人員,其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子女可申請享受義務教育階段中山市公辦學位待遇(只限于小學一年級、初中一年級新生入學),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據各鎮區教育資源分布情況和外來常住人口規模,每年提供一定數量的公辦學位(下稱“入學指標數”),用于安排積分達到30分的流動人員子女申請享受鎮區公辦學位待遇。市教育和體育局應在每年初擬定當年入學指標數報市政府批準,于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符合《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流動人員,需要為子女申請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待遇的,可于每年9月至次年4月15日前持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產權房屋所在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未能提供衛生和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的流動人員,不享受衛生和計劃生育情況積分。
  (三)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分鎮區按積分高低對申請人子女進行排名,排名結果在中山市流動人口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將排名情況提交市教育和體育局備案,并向積分排名在入學指標數內的流動人員發放積分入學告知書。各鎮區根據公布的入學指標數和排名情況,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流動人員子女入讀;不服從安排者,原則上視為放棄此項待遇。發現流動人員子女曾入讀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的,取消其子女積分入學資格。
  (四)流動人員為子女申請享受公辦學位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的積分。
  流動兒童父母雙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喪失監護權的,流動兒童可通過其他合法監護人的名義申請積分入學。
  第十條 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流動人員,符合申請屬政府所有(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條件的,本人可申請承租,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據各鎮區政府公租房建設、使用情況和外來常住人口規模,每年安排一定數量屬政府所有公租房提供給積分達到30分以上的流動人員申請租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每年初擬定當年流動人員租賃屬政府所有公租房指標數報市政府批準,于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符合《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流動人員,需承租屬政府所有公租房的,可于每年9月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工作地所在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并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三)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申請承租屬政府所有公租房條件的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轉送鎮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
  (四)鎮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依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進行初審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鎮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進行審核,于8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員名單提交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進行積分排名,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于9月底前將排名結果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審核、排名結果在中山市流動人口信息網、中山市住房保障網及流動人員常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可供流動人員租賃的屬政府所有公租房指標數和積分排名情況,批準流動人員取得住房保障資格并予以公布。
  (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申請人發出安置通知。
  第十一條 積分累計達到60分的流動人員,本人可申請享受將戶籍遷入中山市的待遇,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據各鎮區公共資源實際情況,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流動人員遷入中山市戶籍(下稱“入戶指標數”)。每年年初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根據省下達指標數擬定各鎮區當年入戶指標數報市政府批準,于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已納入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符合《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流動人員,在法定工作年齡內,需申請將戶籍遷入中山市的,可于每年9月至次年4月15日前,持身份證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其產權房屋或工作地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三)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于5月底前分鎮區按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進行首次排名,經首次排名后,仍有剩余指標的,將首次排位未成功取得入戶資格的流動人員按照剩余指標數在全市范圍內進行二次排位,各鎮區二次排位入圍人數不超過其當年入戶指標數的10%,并將排位結果在中山市流動人口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將排名情況提交市公安局,并向積分排名在入戶指標數內的流動人員發出積分入戶告知書。
  (四)取得積分入戶資格的流動人員,攜帶積分入戶告知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在3年內到產權房屋(未入戶前,將申請時所得積分房產出售的,積分入戶資格自動喪失)所在鎮區公安分局申請辦理入戶手續,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含收養)可按相關規定一并隨遷。無房產積分者應向積分入戶申請所在鎮區公安分局申請辦理入戶手續,其本人戶口應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所在鎮區人才公共戶。具體入戶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連續購買社會保險和辦理居住(暫住)登記時間的計算方式為:從受理之日起向前追溯,不超過3個月的間斷視為連續期。2016年7月1日以后,首次在中山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其辦理居住登記后至領取《廣東省居住證》之間的期限,納入居住證年限計算范圍,最長不超過半年。
  第十三條 流動人員申請相關待遇的積分排名,在總積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況下,根據流動人員個人素質、參保情況、居住情況的所得分數依次分別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則按提出申請的時間先后確定積分排位順序。
  第十四條 在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對申請入戶的流動人員積分進行排名過程中,由申請地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交所在地公安分局對申請人是否存在扣減分情況進行核查,核查工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鎮區公安分局負責對流動人員近3年有否被行政拘留情況、近5年有否被刑事處罰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接到對流動人員所得分值提出意見或投訴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料按照職能分工移交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相關職能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核查職責分工如下:
  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學歷證書、流動人員子女學籍檔案情況的核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社會保險情況證明和企業評定的相當崗位等級技術技能備案文件的核查。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房產證、不動產權證、中山市商品房銷售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表和住房證明的核查。
  市公安局:負責居民身份證、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證明、被行政拘留情況、被刑事處罰情況的核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的核查。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捐獻骨髓(造血干細胞)榮譽證書的核查。
  市無償獻血辦:負責獻血證書的核查。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情況和發明專利證書的核查。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總部企業技術技能人員情況的核查。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從事環衛工作情況證明材料的核查。
  市文明辦:負責中山市志愿者聯合會出具的志愿服務情況證明的核查。
  市公安消防局:負責舉報火災隱患證明的核查。
  市兩新黨工委:負責兩新組織黨員社會服務積分的核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機讀檔案的核查。
  市國稅局:負責國稅納稅憑證的核查。
  市地稅局:負責地稅納稅憑證的核查。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對本單位認可的社會教育結業證書的核查。
  市總工會:負責對本單位認可的社會教育結業證書、工會義工服務情況的核查。
  團市委:負責中山市青年社區學院頒發的結業證書、青年志愿者服務情況的核查。
  市婦聯:負責對本單位認可的社會教育結業證書的核查。
  市廣播電視大學:負責對本單位認可的社會教育結業證書的核查。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廣東省居住證》(暫住證)、十六周歲以下兒童隨行卡、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兼職聯絡員信息登記表的核查。
  接收捐贈機構:負責對本單位出具捐贈證明的核查。
  獲獎證明或榮譽證書頒發機構:負責對本單位頒發獲獎證書或榮譽證書及文件的核查。
  申請人如對資料核查結果有異議,可依法向相應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流動人員在申請積分制管理過程中,對相關職能部門、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或其他機構執行積分制管理相關規定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提出,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對異議情況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提請市政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流動人員符合中山市其他入戶政策的,仍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和省對流動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中府辦〔2014〕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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