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金融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9日
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山市小微企業的扶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促進小微企業發展上規上限,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8號)和《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16〕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扶持企業發展上規上限。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包括兩部分:一是安排2.5億元作為助保貸業務擔保金;二是2017年、2018年每年由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對《中山市上規上限培育企業名錄庫》(下稱《名錄庫》)內符合條件的企業貸款進行貼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助保貸業務模式,指合作銀行向《名錄庫》內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由中山中盈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盈投資公司)和貸款企業分別繳納一定比例的擔保金和助保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中盈投資公司以擔保金為企業提供增信,并對銀行所產生的損失進行一定風險補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上規上限,指符合市統計局有關調查單位審核確認工作要求,經國家統計局審核通過進入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和中盈投資公司職責如下:
(一)市金融局:負責制定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遴選合作銀行;協調和推動銀行機構加大力度開展助保貸業務;組織助保貸貼息申報和審核;協調解決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建立《名錄庫》;督促各鎮區經濟和信息化或發展改革部門做好已獲助保貸企業的跟蹤服務,引導企業上規上限;定期發布已享受助保貸又未實現上規上限企業名單;配合解決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三)市國資委:負責督促中盈投資公司做好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日常管理,規范運作;對資金運營管理進行監督;配合解決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四)市統計局:按規定對企業提交的上規上限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上報;配合解決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五)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配合有關部門對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中盈投資公司:與相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開設擔保金專用賬戶;跟蹤、統計助保貸業務開展情況;負責各合作銀行擔保金的核定、調撥、跟蹤、風險補償和回收等。
第二章 《名錄庫》的建立及企業職責
第六條 《名錄庫》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市政府關于企業上規上限工程的實施意見要求建立。
第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建立《名錄庫》后,在中山市經信網等網站公布。
第八條 《名錄庫》內企業如要享受本辦法有關融資扶持政策,必須簽訂《企業承諾函》(見附件),書面承諾于當年末上規上限。
第九條 如享受助保貸扶持政策后未能上規上限的企業,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出具名單,在中山市經信網等網站公布,在企業實現上規上限前不再享受助保貸扶持。
第三章 合作銀行的選取
第十條 合作銀行職責
(一)根據本行信貸規模和業務發展規劃確定當年開展助保貸業務的目標任務,并制定措施確保實現目標任務。
(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加強貸款風險控制,確保貸款的安全性。
(三)推薦資金增值方案,為擔保金提供增值服務。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助保貸業務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的準入條件
市金融局采用競爭性法則在本地銀行機構中選取合作銀行,并在中山金融網等相關網站公布。
對于按原《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辦〔2014〕17號)(下稱原《辦法》)已建立合作關系的銀行,根據各合作銀行業務開展情況確定是否繼續合作:對沒有開展助保貸業務或已停止一年沒有開展助保貸業務的銀行,采用自然淘汰的方式不再續簽合作協議;對持續開展助保貸業務的銀行,由中盈投資公司直接續簽合作協議。對新申請合作的銀行,由市金融局根據助保貸業務開展情況及申請銀行的條件選取后報市政府審批。
申請合作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貸款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二)制定了詳細的助保貸業務操作規程,確保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三)有足夠的信貸額度支持《名錄庫》內企業發展。
(四)承諾按中盈投資公司擔保金的10倍以上放大對《名錄庫》內企業的貸款額度。
(五)若《名錄庫》內企業貸款時提供了標準抵(質)押物的,承諾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額度不低于企業所提供抵(質)押物評估價值的1倍。
本辦法所指標準抵(質)押物包括:1、居住用房地產;2、商用房地產;3、工業用房地產;4、居住用建設用地使用權;5、商用建設用地使用權;6、工業用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可接受的貸款擔保方式靈活多樣,除標準抵押物擔保貸款外,還可接受非標準抵押物擔保、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聯保聯貸、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經營權抵押等擔保方式,甚至可以信用方式貸款。
(七)加大對《名錄庫》內企業的扶持力度,盡可能為《名錄庫》內企業提供優惠利率,對提供了標準抵(質)押物的貸款企業,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5%。
(八)接受本辦法的有關條款。
第四章 擔保金的設立、用途和管理
第十二條 擔保金的設立
擔保金指由中盈投資公司安排作為助保貸業務貸款擔保及風險補償的資金,專門用于對合作銀行為符合條件的《名錄庫》內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提供增信并對所產生的風險損失進行補償。
中盈投資公司在合作銀行開設擔保金專用賬戶,擔保金總額為2.5億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擔保金用途
(一)分險。用于中盈投資公司為《名錄庫》內企業通過助保貸業務模式獲得貸款提供融資擔保,擔保金與合作銀行機構各按50%的比例共同分擔貸款本金損失風險。
(二)增信。依托政府扶持,國有企業提供資金擔保,為小微企業增加信用等級,使融資更加便利。
(三)增值。通過擔保金的結構性安排,開展擔保金保值增值業務,獲取收益滾存進入資金池。
第十四條 擔保金的管理
(一)中盈投資公司在合作銀行開設專戶,用于存放助保貸擔保金。擔保金孳生的利息滾存進入資金池。
(二)擔保金僅限于為《名錄庫》內企業以助保貸業務模式獲得合作銀行貸款提供增信和風險補償。
(三)擔保金的調撥。
1.根據原《辦法》已撥付各合作銀行的擔保金,各合作銀行應于本文頒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盈投資公司報送助保貸業務余額清單,由中盈投資公司據以審核確認每家銀行應存放的擔保金余額。對于助保貸余額達不到擔保金10倍的銀行,收回多存放的擔保金。
2.中盈投資公司每月再根據銀行助保貸業務的審批計劃按10%的比例核算應存放在銀行的擔保金。如存放合作銀行的擔保金余額多于銀行已審批及發放的助保貸業務金額的10%,則暫停補充資金;如存放合作銀行的擔保金余額少于銀行已審批助保貸業務金額的10%,則按差額補充資金,由合作銀行向中盈投資公司申請補充資金,中盈投資公司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審批撥付,直至各合作銀行的擔保金總額達2.5億元。
票據融資、非合作銀行發放的貸款以及違反法律法規發放的貸款項目不屬風險補償范圍。
3.撥付至各合作銀行的擔保金總額達2.5億元后,中盈投資公司每季度根據各合作銀行報送的助保貸業務清單審核確定每家銀行應存放的擔保金,對因企業還貸導致助保貸余額達不到本行存放擔保金10倍的合作銀行,由中盈投資公司按規定將超出的擔保金轉至擔保金不足的合作銀行。
4.如釋放出的擔保金暫無法覆蓋新增助保貸所需的擔保金,則合作銀行可暫按一般貸款條件審批放款;待釋放出的擔保金足以覆蓋助保貸后,再在各行間調劑擔保金。
5.中盈投資公司每季度初15個工作日內將助保貸業務清單、擔保金撥付情況及鎮區推薦意見、《企業承諾函》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
(四)擔保金的設立期限暫定2年,合作期內中盈投資公司根據銀行助保貸業務規模變化增減擔保金。擔保金終止運作時,市國資委按照相關程序聘請第三方對資金進行清算,擔保金有盈余的,于設立期限屆滿后1年內將余額歸還市財政資金賬戶。
本辦法出臺以前發放期限超過一年的助保貸,擔保金設立期限屆滿后1年即為過渡期,無論貸款是否到期,其擔保金也應在設立期限屆滿后1年內歸還市財政資金賬戶。
第五章 企業助保金
第十五條 企業助保金
企業助保金指《名錄庫》內企業自愿選擇以助保貸業務模式向合作銀行貸款,在貸款發放前,按每筆貸款金額2%繳納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 企業助保金的管理
(一)借款企業在合作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用于存放企業助保金,根據“風險共擔”的原則,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在該企業助保貸業務存續期間不得支取,由合作銀行負責監督管理。
(二)如企業按時還款、無任何不良記錄,則當該企業助保貸業務終止且所有貸款本息結清后,企業助保金本金連同孳生的利息一次性全額退還該企業。
第六章 助保貸業務
第十七條 貸款對象
貸款對象為《名錄庫》內的企業。
第十八條 貸款期限和額度
貸款期限原則上最長為1年。
擔保金擔保的單戶企業貸款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人民幣,助保貸業務應單獨簽訂合同,合同金額以1500萬元為上限。
第十九條 貸款利率
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合作銀行應盡可能為《名錄庫》內企業提供優惠利率,企業貸款時提供了標準抵(質)押物的,原則上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15%。
第二十條 業務辦理
(一)企業在向合作銀行申請助保貸前(包括新增客戶和轉貸客戶),須先向企業所在鎮區經濟和信息化或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納稅申報表,各鎮區經濟和信息化或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企業提交的納稅申報表、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以及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布的已享受助保貸扶持政策又未能上規上限的企業名單,審核確定是否同意推薦企業辦理助保貸業務。對于同意推薦的,出具同意企業申請辦理助保貸業務的推薦意見,加蓋鎮政府(管理委員會、辦事處)公章,同時要求企業簽訂一式兩份《企業承諾函》,一份由鎮區留存,一份連同推薦意見一起由企業提交銀行。
《名錄庫》內已上規上限的企業,應承諾在貸款年度繼續保持達到上規上限統計標準;尚未上規上限的企業,應承諾在享受助保貸年內上規上限,方可辦理助保貸新增或轉貸。
已獲得助保貸扶持的企業如未能履行承諾在當年上規上限,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文公布企業名單,并在中山市經信網等網站公布。對名單內企業,各鎮區不得出具推薦意見,銀行對此類企業不再提供助保貸扶持。
(二)《名錄庫》內有貸款需求的小微企業取得鎮區推薦意見并已簽訂《企業承諾函》的,可向合作銀行提出助保貸業務申請,同時提交鎮區推薦意見和《企業承諾函》。合作銀行根據內部操作規程獨立審批該貸款項目,并在貸款發放前要求企業按貸款金額的2%及時繳納助保金。
2016年4月15日至本辦法正式實施前已發放的貸款,企業應到相關鎮區補辦推薦意見并簽訂《企業承諾函》;未能取得鎮區推薦意見及簽訂《企業承諾函》的,不納入助保貸擔保金風險補償范圍。
(三)合作銀行每月15日前將助保貸業務審批計劃清單(含轉貸)及鎮區推薦意見、《企業承諾函》報中盈投資公司,作為中盈投資公司核撥擔保金的依據,無鎮區推薦意見和《企業承諾函》的不得核撥擔保金。
(四)合作銀行在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將助保貸業務清單報市金融局和中盈投資公司;每年年末向市金融局和中盈投資公司提交助保貸業務報告,并對潛在風險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助保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五)當一家合作銀行助保貸業務的逾期貸款余額超過該行助保貸余額的3%時,中盈投資公司有權暫停助保貸業務,與合作銀行共商解決辦法;逾期貸款率下降到3%以下后,可恢復助保貸業務。
(六)企業取得助保貸后,各鎮區應加強對所推薦企業跟蹤督查,加大宣傳力度,確保企業在貸款當年達到上規上限標準,進入“四上”企業庫。
(七)合作銀行未按規定時限向中盈投資公司報送助保貸業務有關資料的,中盈投資公司有權將存放在該合作銀行的助保貸擔保金收回。
第七章 貼 息
第二十一條 貼息資金來源:市政府在本文生效后次年起,2017-2018年每年根據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對上年獲得貸款的且符合條件的上規上限企業進行貼息。
第二十二條 貼息標準:根據每年專項用于《名錄庫》企業上規上限企業貸款貼息資金總體規模,按照月均貸款余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人民幣)給予年貼息率不超過2%的貼息,每家企業每年貼息不超過30萬元,每年總貼息額度以當年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額度為限。
第二十三條 貼息計算期間:上年5月1日至本年4月30日,按照實際付息月數計付貼息(對于付息天數不足1個月的,則按照“實際付息天數/30”折算為月計算),付息月數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四條 貸款貼息計算方法:貼息額=月均貸款余額×年貼息率×實際付息月數/12。
第二十五條 可申請貼息的貸款種類: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包括出口發票融資等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票據貼現等涉及企業向銀行融入信貸資金的貸款業務。
第二十六條 申請貼息的條件:
(一)必須是《名錄庫》中的企業。
(二)企業必須于年內上規上限。
(三)通過助保貸業務模式獲得貸款;如非通過助保貸業務模式獲得貸款,但為《名錄庫》中的企業,獲得我市銀行機構信貸支持,且年內上規上限的企業也可申請貼息。
(四)企業承諾申報材料真實可靠。
(五)企業貸款(融資、貼現)年利率(不含手續費等其他費用)高于2%;低于2%(含)的,不予貼息。
(六)同年度內未獲市政府其他貸款貼息。
(七)每家企業累計獲得上規上限貼息次數最多為2次。
第二十七條 貼息申請材料:企業申請上規上限企業貸款貼息,應向鎮區經濟和信息化或發展改革部門提出貼息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照一碼”復印件(即營業執照和社會信用代碼),未實行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的單位,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經銀行蓋章確認的《中山市助保貸業務貼息申請表》。
(三)與銀行機構簽訂的授信協議或借款協議、貸款合同復印件。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憑證(借據)和計息單復印件。
(五)企業對申請材料真實性、未享受政府其他貸款貼息等情況的《聲明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貼息審查程序:鎮區經濟和信息化或發展改革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對企業的貼息申報材料和申請貼息數額進行審核;鎮區經濟和信息化或發展改革部門加具意見并蓋章,連同企業的申報材料一起報市金融局,并上傳到《中山市產業扶持資金信息管理系統》;市金融局聘請中介機構或協會對貼息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資助對象和補助金額,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撥付。
第八章 貸款風險處置及擔保金補償程序
第二十九條 貸款風險處置
(一)當辦理助保貸業務的企業發生貸款風險時,由合作銀行進行追償。合作銀行啟動追索程序后,貸款企業發生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達1個月時,追索回的資金仍不足償還銀行債權的,由銀行報備中盈投資公司后,按有關規定用企業助保金先行代償貸款本息。
(二)當企業助保金不足代償逾期貸款本息時,由擔保金和合作銀行各自按未收回的逾期貸款本金50%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攤。合作銀行向中盈投資公司提出支付風險補償金申請,中盈投資公司報市國資委按有關規定審批后,按照逾期貸款本金的50%比例以擔保金支付風險補償金。中盈投資公司對單筆貸款承擔的風險補償責任以該筆逾期貸款本金的50%為限。
中盈投資公司支付的風險補償金是對銀行的風險補償,并不屬于代企業支付給銀行的款項,不影響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金額及擔保物權金額,中盈投資公司與合作銀行應在《合作協議》中明確。
合作銀行應與企業在助保貸《借款合同》中明確“本筆業務為助保貸業務,根據《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約定,若本筆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中山中盈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對我行進行的風險補償,不能視為代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不因此減少借款人債務;借款人仍然有義務向貸款人償還全部欠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就全部欠款額向借款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貸款人收回欠款后,另行與提供補償金方協商退款事宜,與借款人無關”。本文實施前已發放的貸款,合作銀行應與借款人簽訂補充協議。
(三)風險補償發生后,合作銀行仍按企業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扣減中盈投資公司支付的風險補償款)進行主張,執行債務追收程序和處置抵押物,追收及處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費用后先償還銀行已扣減中盈投資公司風險補償款后的貸款本息,其次償還中盈投資公司風險補償金及按人民銀行同期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成本,剩余部分補回企業助保金損失。
(四)尚未獲得中盈投資公司風險補償的逾期貸款,合作銀行在保證轉讓流程合法合規、公正透明的前提下,也可通過招標、競價、拍賣等公開轉讓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助保貸項下不良貸款債權。
通過向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債權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債權轉讓發生后,不良貸款的債權即轉讓給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轉讓所得收入在抵扣追索費用及償還銀行債權后,剩余部分補回企業助保金損失;轉讓所得收入在抵扣追索費用后不足以償還銀行債權的,其差額即確定為損失,中盈投資公司按貸款本金損失的50%向銀行支付風險補償金。
第三十條 如合作銀行助保貸業務應進行風險補償的額度超過存放該銀行的擔保金總額,超出部分由該銀行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 風險補償的范圍僅限于合作銀行向《名錄庫》中企業發放的助保貸貸款,未取得鎮政府(管理委員會、辦事處)推薦意見、未簽訂《企業承諾函》的貸款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貸款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政府扶持資金的行為,政府和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征信黑名單。
第三十三條 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擔保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2年。《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府辦〔2014〕17號)同時廢止。
附件:企業承諾函
附件
企業承諾函
本公司 (下稱本公司,機構代碼為 )已熟悉《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承諾如下:
一、保證嚴格遵守《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保證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實、完整、準確。
三、保證所獲得的信貸扶持資金全部用于我公司的生產經營,發展壯大企業規模。
四、保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嚴格執行統計工作各項制度,加強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統計臺賬,如實統計我公司的生產經營數據,如實填報統計報表。
五、保證嚴格執行以下事項:
(一)按“四上”企業的統計標準,保證在年內達到上規上限申報標準,并能在國家和省規定的申報時間內提供相應的申報材料納入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年報調查。(“四上”企業標準:A、工業法人單位:年末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B、批發業法人單位:年末主營業務收入達2000萬元以上;C、零售業法人單位:年末主營業務收入達500萬元以上;D、住宿和餐飲業法人單位:年末主營業務收入達200萬元以上;E、服務業法人單位:年末主營業務收入達1000萬元(O門類和R門類為500萬元)以上或年末從業人員數50人以上。)
(二)已向鎮區統計部門了解并清楚上規上限申報工作要求。
(三)上規上限后,保證認真執行統計聯網直報制度的有關要求,如實按時上報統計數據。
六、保證嚴格遵守本承諾,如有違反上述承諾的不誠信行為,同意有關部門記錄入相關的企業征信體系中,并愿意承擔相應責任。
承諾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