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30日
中山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5〕59號),進一步促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體系,切實保障本市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充電基礎設施: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指中山市區域內電動汽車充電樁(換電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等。
專(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居住區(或住宅小區)、單位在其場所內停車位安裝的不對社會開放的充電基礎設施。
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對社會開放,可對各種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充電基礎設施。
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指不與公共停車場、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等合并建設的,獨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規劃的充換電基礎設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按照建管分離原則,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分別進行管理。
第二章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第四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符合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布局專項規劃、電力發展規劃布局以及現實輸配電負載能力、國家和行業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消防安全設計規范等,不得影響消防、人員疏散逃生。充電設備應具備由第三方檢測機構(獲得計量認證CMA資質)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
第五條 充電基礎設施施工建設應由具備相應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實施,相關配網建設應由具備相應電力安裝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六條 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向供電企業進行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報裝,并明確接電計量點和充電基礎設施輸出計量點。
第三章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
第七條 除個人自用的充電基礎設施外,其他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流程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各類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流程與要求如下:
?。ㄒ唬﹤€人在住宅小區的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且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但應在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后,再向所在區域供電企業提交報裝申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在各居住區、單位的既有停車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車場安裝充電基礎設施,或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或利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含停車區、加水區)、收費站及其他可利用場地建設城際快充站時,無需為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向所在區域供電企業提交報裝申請。
?。ㄈ┬陆í毩⒄嫉氐募惺匠鋼Q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流程辦理項目建設審批手續,向所在區域供電企業提交報裝申請。
第九條 個人使用的充電設施,應納入生產銷售電動汽車企業的銷售服務體系。由生產銷售電動汽車企業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用戶在住宅小區或其它相關場所落實一處充電設施。生產銷售電動汽車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負責為用戶提供設備安裝、調試、維護、管理等一系列服務,保證用戶正常充電、安全充電。
第十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應按項目具體情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ㄒ唬┬瑾毩⒐╇姷某潆娀A設施項目,應向供電企業提出用電申請,供電企業負責審查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供電方案,并出具審查意見。
?。ǘ┬枥寐穬扰R時停車位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須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先期勘驗確定選點路段和停車位數量并完善相關交通安全設施后方可實施。
?。ㄈ┬柽M行道路路面、管線、消防等施工的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須向住建、公路、公安消防等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確定后方可實施。
?。ㄋ模┰诩佑驼尽⒓託庹局懈慕ɑ蛟鼋ǔ潆娀A設施的項目,須向公安消防等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確定后方可實施。
?。ㄎ澹┬陆椖咳缧杞ㄔO充、換電設施的,充、換電設施應與主體項目同時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完成工程施工后,向所在區(鎮)供電企業辦理用電報裝手續,具備通電條件的,供電企業于5個工作日內(低壓用戶)或7個工作日內(高壓用戶)完成裝表接電,并對受電工程進行竣工檢驗。供電企業在充電基礎設施用電申請受理、設計審查、裝表接電服務中,不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不再使用的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當轉讓或拆除。
第四章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充電基礎設施實行分類管理,確保安全高效運營:
?。ㄒ唬┎粚ι鐣_放的專(自)用充電基礎設施不得對外提供充電服務或收取充電服務費,由業主單位(個人)自行管理維護和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二)鼓勵專(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對社會開放。
對社會開放或收取充電服務費的專(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納入全市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統一管理,由在中山市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條件的企業進行運營。
第十四條 充電基礎設施經營場所須按國家統一標準,配建完備的充電基礎設施標識標志。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警等部門應積極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周邊道路標識標志設置,為新能源汽車用戶提供明確的引導。
第十五條 允許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向新能源汽車充電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對面向供電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基礎設施按其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第十六條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嚴格執行我市充電服務費政府指導價以及明碼標價等有關規定,在充電基礎設施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碼標價。充電收費應支持包括銀聯卡在內的多種支付方式,鼓勵采用中山通、移動支付等多種方便快捷的支付手段,并提供服務發票。
第十七條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負責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維護和安全管理,可按政策規定申請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財政補助,并應根據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及時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升級改造,確保電動汽車用戶正常用電、安全用電。
第十八條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須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對運營管理過程中的存在問題要及時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