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城市生態控制線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2日
中山市城市生態控制線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新型城鎮化發展,進一步明確城市開發建設邊界,引導城市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廣東省城市生態控制線劃定工作指引》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含海域)城市生態控制線的劃定、調整以及城市生態控制線范圍內各項土地利用、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生態控制線(簡稱“生態控制線”),是指為保障城市生態安全,優化城市空間結構和布局,在尊重城鄉自然生態系統和合理環境承載力的前提下,圍繞保護重點生態要素劃定的城市開發邊界控制界線。
第四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下列分工做好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
(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生態控制線的劃定和調整方案;實施生態控制線綜合監督管理,建立生態控制線地理信息平臺,實現生態控制線管理信息共享;在城市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重要規劃中落實生態控制線,依法對線內的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發現違法建設及時通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并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生態控制線內土地進行監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收回、收購生態控制線內土地;利用每年的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同時對生態控制線內的建設情況進行監測,做好違法用地行為的查處工作。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對生態控制線內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加強巡查工作,并將違法建設及其查處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生態控制線內建筑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監控,做好對未取得施工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五)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生態控制線內環境監測,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逐步提高環保要求,削減生態控制線內污染負荷。
(六)市農業、林業、水務等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生態控制線內農田、林地、河湖水域等監管,做好生態保護和生態恢復工作。
(七)市發展改革、工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相應的生態控制線管理職責,協同做好生態控制線監督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在查處生態控制線內違法建設行為過程中應緊密配合,共享信息,及時將查處情況通報其他部門。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和區辦事處(下稱鎮區)負責維護本轄區范圍內生態控制線的完整,組織、協調對生態控制線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支持實施生態控制線管理,有權投訴舉報違反生態控制線管理的行為。
對投訴舉報違反生態控制線管理行為以及在生態保護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與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生態控制線范圍劃分為生態保育用地、休閑游憩用地、安全防護用地、墾殖生產用地四大類用地,每個大類用地劃分為若干小類,詳見附表《生態控制線分級分類劃定要求及管理主體一覽表》。
第七條 生態控制線按以下程序劃定和公布:
(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態控制線劃定方案,并征求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各鎮區意見;
(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劃定方案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必要時可通過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三)劃定方案根據有關意見論證修改后,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四)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情況對生態控制線劃定成果修改完善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市人民政府對生態控制線劃定成果予以批準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于20個工作日內在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布,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公布的生態控制線劃定成果包括文本、圖件、說明書和地理空間數據庫等內容。生態控制線范圍應當清晰,有明確地理坐標及相應界址地形圖。
第八條 因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或城市發展戰略的重大變化,需要對生態控制線進行局部調整的,應遵循總量不減、占一補一原則,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依據重大建設項目的相關批準文件向所在鎮區提出申請,由鎮區委托具有甲級規劃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生態控制線調整方案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因城市發展戰略的重大變化需要對生態控制線進行調整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調整方案;
(二)生態控制線調整程序按照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組織設立生態控制線保護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改變生態控制線保護標志。
第十條 按照分級保護、協同管理原則,根據生態系統服務重要性和監管級別,生態控制線范圍分為一級管制區和二級管制區,并按下列要求進行管理:
(一)一級管制區管控要求。一級管制區實行最嚴格的管控措施,由省通過立法和行政等手段進行強制性監督控制,由市相關職能部門實施日常管理。在一級管制區內禁止從事與生態保護無關的開發活動,以及其他可能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除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文化自然遺產保護、森林防火、應急救援、防洪排澇、水源保護、軍事與安全保密設施,必要的旅游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外,不得進行其他項目建設,并逐步清理區域內的現有污染源。
(二)二級管制區管控要求。在二級管制區內,以生態保護為主,嚴格控制有損生態系統服務的開發建設活動。除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文化自然遺產保護、森林防火、應急救援、防洪排澇、水源保護、軍事與安全保密設施,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和通訊基礎設施、農村生活及配套服務設施、墾殖生產基礎設施外,不得進行其他項目建設。
(三)公共基礎設施、生態型旅游休閑設施建設確需占用二級管制區,應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審批手續。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態控制線內的建設項目有更嚴格限制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前款第(三)項的生態型旅游休閑設施,是指提供旅游服務所依托的游覽娛樂設施、食宿接待設施和旅游購物設施等。在生態控制線內,旅游設施的任意一公頃用地的容積率都不應大于0.2、硬地率不應大于10%,食宿接待設施建筑面積占旅游設施總建筑面積的比重不應大于20%。
第十一條 符合第十條規定應當依法選址的建設項目,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必須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及規劃選址論證;
(二)建設項目選址方案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初審后征求市相關職能部門和所在鎮區的意見;
(三)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5日,必要時可通過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因國家安全和保密需要不宜公開的除外;
(四)建設項目選址方案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五)建設項目選址方案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在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六)建設項目選址方案獲得批準后,建設單位到市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投資建設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從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分類處理的原則出發,本規定實施前生態控制線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土地使用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集體土地流轉合同,但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批準建設,應置換到生態控制線外根據規劃進行建設,或經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可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且已由所在鎮區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并落實補償后,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土地。未能置換和依法收回土地的,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同意建設后,應轉為資源消耗低、環境影響小的用途,容積率不得超過1.0,并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報批。
(二)本規定實施前已建合法建設項目,可按現狀保留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建、擴建或拆舊建新,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已建合法建設項目要優先考慮環境保護,加強各項環保及綠化工程建設,轉為資源消耗低、環境影響小的用途;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管,對環保不達標的建設項目依法處理。已建合法建設項目在使用期限屆滿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依法收購其土地使用權。
(三)本規定實施前已建的違法建設項目,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不再補辦有關手續,并依法對已建的違法建設項目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生態控制線內依法收購、收回的土地,經過整合調配后主要用于生態建設。
第十四條 對生態控制線內的原農村居民點,市人民政府和各鎮區制定引導政策,鼓勵其在生態控制線外進行異地統建。
不能搬遷確需原址改造的,應遵循用地規模、建設規模不增加的原則,制定詳細規劃,并依法按批準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各鎮區應當制定生態補償政策,保障生態控制線內受控村的社會事務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產需要。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在生態控制線內進行建設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違法建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毀壞或擅自改變生態控制線保護標志的,由標志管理單位責令恢復原狀,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各鎮區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生態控制線,對新的違法建設行為未能及時制止的,取消鎮區當年評優資格,取消鎮區及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的當年評先資格。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調整生態控制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生態控制線范圍內擅自審批建設項目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依本規定劃定的生態控制線圖則為本規定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生態控制線分級分類劃定要求及管理主體一覽表